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紹興市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保障機制,保證優質學前教育資源的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紹政發〔2008〕70號),制定《紹興市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月23日由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紹政辦發〔2011〕11號印發。
《辦法》分總則、前期規劃、立項審核、建設與移交、管理與使用、附則6條,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年1月23日
- 發布單位: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檔案批號:紹政辦發〔2011〕11號
基本信息,內容,總則,前期規劃,立項審核,建設與移交,管理與使用,附則,
基本信息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紹興市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紹政辦發〔2011〕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紹興市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內容
總則
(一)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紹興市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保障機制,保證優質學前教育資源的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紹政發〔2008〕70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二)市區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越城區、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鏡湖新區範圍內住宅開發和城中村改造(安置)的小區配套幼稚園(以下簡稱配套幼稚園)。
(三)建設配套幼稚園是國家對教育事業的政策性投資,市發改、國土、規劃、財政、建設、建管、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越城區政府、市直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負責區域內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工作。
前期規劃
(四)新建配套幼稚園布點配建以《紹興中心城市越城、袍江、鏡湖及周邊區域學校布局專項規劃(2008—2020年)》為依據。開發單位應按5000人口配套建設一所6班及以上的標準幼稚園。對非成片開發地塊的零星住宅建設或組團開發區域(小區開發建築面積均未達到15萬平方米或未達到5000人規模的),要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的生源數量,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出幼兒教育用地;開發區塊如有個別未達到配套規模的,可根據需要將幼稚園集中規劃在鄰近較大區塊內。
(五)市規劃局在制訂住宅小區規劃設計條件書時,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浙江省幼稚園設計規範》要求,明確配套幼稚園的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規劃用途,作為小區規劃的要素指標。在規劃方案論證時應聽取市、區教育部門意見。
(六)市國土局根據規劃意見,將配套幼稚園項目用地納入小區建設用地,土地用途為教育用地,年限為50年。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更改的,須嚴格按照審批程式由原批准機構批准,並就近補還。補還的幼稚園建設用地不少於原有面積。
(七)市規劃局和國土局在制訂市區各類地塊出讓方案過程中必須以上位規劃、規範和本辦法確定的規劃標準為依據,同步整體做好配套幼稚園的具體落實工作,並按照上位規劃要求預留幼稚園建設用地,將配套建設要求在出讓規劃設計條件、出讓招標檔案和土地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
立項審核
(八)市發改委負責配套幼稚園建設項目的審批。
建設與移交
(九)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原則,配套幼稚園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配套建設,保證配套幼稚園建設與小區開發建設同步進行。配套幼稚園建設應按照國家、省有關建築設計標準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建設,確保幼兒和教職工安全。市建管局在園舍建設過程中,要加強質量監督。越城區政府、市直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非成片開發地塊的零星住宅配套幼稚園的建設。
(十)配套幼稚園建成後,開發單位在住宅小區項目整體驗收後10個工作日內,將新建幼稚園按屬地原則無償移交當地教育部門管理和使用,同時做好幼稚園有關資產、資料、檔案(包括工程前期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材料)的移交工作,並提供移交清單,由接收方簽署接收意見。
(十一)教育部門在接收配套幼稚園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配套幼稚園產權登記,並行使行業主管職能,負責相應資產的調配和管理,市建設局等部門做好相應協助工作。市國土局根據規劃紅線負責對配套幼稚園的用地從住宅開發地塊中單列,土地用途按教育用地辦理配套幼稚園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管理與使用
(十二)新建的配套幼稚園屬國有教育資產,教育部門在使用調配中要將配套幼稚園作為優質學前教育資源改善擴張的重點,鼓勵公辦省一級幼稚園舉辦分園。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配套幼稚園不得擅自改建、擴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
(十三)原有非教育部門建設的配套幼稚園,不論何種辦學性質一律不得以盈利為目的,若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用於辦園的,其租金不得高於直管公房行政事業用房的標準。
附則
(十四)本辦法適用於紹興市區範圍內配套幼稚園的管理,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
(十五)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