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0月12日印發潮州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州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2日
  • 發布單位:潮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完善教育設施布局,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滿足適齡兒童就近入學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區包括:
(一)本辦法施行後新出讓或劃撥取得建設用地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
(二)本辦法施行後新批准的“三舊”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配套教育設施是指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國小校(以下簡稱中國小校)以及幼稚園的用地、建(構)築物和基礎教育附屬設施。
第四條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保障適齡兒童就近入學。
第六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中心城區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各縣區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七條 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7〕48號)等相關規定的要求。按照居住區規模配建中國小,確保足夠學位供給,滿足學生就近入學需要。
第八條 嚴格執行《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22〕33號)的相關規定,配套幼稚園建設。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結合實際情況另行規劃預留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
新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要按照《幼稚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2019年版)、《廣東省幼稚園辦園指南》(粵教基〔2023〕4號)和綠色建築標準等標準規範進行建設,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三舊改造項目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將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納入改造方案,落實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
第十條 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套教育設施與新建住宅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建設配套教育設施。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必須配建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區建設項目提出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教育設施的用地規模及設定班數等相關要求,並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屬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的,其用地可按照《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根據規劃及相關規範需配套教育設施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作為出讓條件並予以公示,在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時,應當充分考慮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成本確定土地底價。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具有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區用地出讓手續時,應當在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配套教育設施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時限等內容。並同時將項目用地出讓情況抄送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住宅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核定配套教育設施,並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設計方案涉及配套教育設施的,審查意見應同時抄送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負責新建住宅區建設的批後管理,確保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位置、規模等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七條 住建主管部門在實施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應當把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作為必要內容之一予以審查。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區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對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並應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住建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符合相關要求。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後,將配套教育設施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使用、管理。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配套教育設施和全部建設資料的移交手續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移交材料應包括項目審批和立項、用地審批和規劃、建築施工資料、各相關專項設施的圖紙資料及項目申報、批覆、驗收備案等有關檔案。教育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拒絕接收。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和幼稚園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二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實行“交鑰匙”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要達到國家標準,設計方案要達到國家規範,裝修標準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門、道路、運動場地、園所綠化、辦公及教學設施設備、水、電、網路等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標準配套完善,移交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具備辦學硬體。教育主管部門在接收配套教育設施後,應當及時配備教職工,在接收後一年內投入使用,辦成公辦中國小校、公辦幼稚園。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依法承擔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的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第二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及時將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有關情況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用地的性質,不得違法將配套教育設施出租、轉讓、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記入企業失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一)侵占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配套教育設施用地位置的;
(三)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標準不符合國家、省、市設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移交配套教育設施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接收及監督管理等職責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我市印發了《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潮州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潮府規〔2023〕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是我市進一步規範落實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移交管理等的政策檔案。
一、《管理辦法》出台的意義
《管理辦法》的出台進一步規範落實了我市在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是構建高質量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支撐推動城市發展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推進優質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推動潮州教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二、《管理辦法》的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7〕48號);
(五)《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粵教基〔2022〕33號)。
三、《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
2022年12月1日,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六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開始施行。為貫徹省的檔案要求,進一步規範本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完善教育設施布局,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就近入學需求,按照市政府部署,市教育局牽頭市直有關單位,組織制訂《潮州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23年10月12日,《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潮州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潮府規〔2023〕7號)以市政府名義頒布實施。
  四、《管理辦法》的框架和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七條款項,從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定,涉及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
五、《管理辦法》的重點解析
  (一)“新建住宅區”包括的範圍:
  《管理辦法》施行後新出讓或劃撥取得建設用地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本辦法施行後新批准的“三舊”改造項目。
  (二)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的內涵:
《管理辦法》所稱配套教育設施是指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國小校(以下簡稱中國小校)以及幼稚園的用地、建(構)築物和基礎教育附屬設施。
  (三)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設定規模:
(1)依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的要求。按照居住區規模配建中國小,確保足夠學位供給,滿足學生就近入學需要。
(2)依據《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粵教基〔2022〕33號)的相關規定配套幼稚園建設。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結合實際情況另行規劃預留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
(四)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的性質:
《管理辦法》的主要規範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國小校以及幼稚園。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接收配套教育設施後,應當辦成公辦中國小校、公辦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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