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管理辦法

《湛江市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管理辦法》是2019年11月15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湛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破解城區學位不足難題,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應當優先規劃教育發展、優先安排教育投入、優先保障教育用地、優先建設教育設施。
  第二條 為促進我市配套建設教育設施(包括中國小校和幼稚園,下同),均衡城市公共教育資源配置,以滿足適齡兒童就近入學需求,給每個孩子提供優質、公平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標準化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3〕32號)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教基〔2015〕2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增加幼稚園中國小學位和優質教育資源供給的意見》(粵府辦〔2017〕6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的規劃編制、建設審批和移交管理。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城市更新、土地儲備管理等部門和各區政府(管委會)(以下簡稱區政府)根據本辦法和職能分工,本著“優先、統籌、聯動、可行、公平”的原則,做好配套建設教育設施的規劃編制、建設審批和移交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標準規範,以及創建廣東省推進教育現代化先進市、打造廣東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要求,科學編制教育設施布點規劃及制定年度教育設施建設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由市有關部門及區政府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要嚴格落實教育設施布點規劃。
  第七條 市土地儲理管理機構和區政府優先收儲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建設用地,按照新建學校的建設計畫,制定相應的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做好土地徵收(回收)和管理工作,並根據征地和收儲工作完成情況,會同市自然資源、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年度教育設施建設計畫,將相應教育設施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應保盡保”的原則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教育設施建設。對非營利性教育設施項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說明。教育用地規劃未能滿足學位建設需求的片區,在土地出讓時應當優先預留教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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