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管理辦法

《佛山市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管理辦法》是佛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佛山市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等行為,完善和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區是指在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等住宅區,包括“三舊”改造項目的住宅區。
本辦法所稱配建教育設施,包括幼稚園和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中國小。
本辦法所稱住宅區建設單位,包括商品房開發企業,履行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建設責任的單位等。
第三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建設、及時移交、公益辦學的原則,辦成公辦幼稚園、公辦中國小。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辦法的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具體落實,為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對每宗住宅宗地教育設施配建的建設時序、移交標準等配建要求予以審核;對配建教育設施的總體布局方案、單體方案和各具體項目建設要求提出意見,並配合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驗收,做好相關移交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地塊開發細則,並將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地塊開發細則中;按照規劃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要求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對於需要建設配建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區地塊,在供地前應當徵求教育等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將配建教育設施的條件對外公告,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記載。
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國資、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執法合作、信息共享等部門聯動機制,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五條 各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以及城鎮化水平等因素,牽頭組織編制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區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區教育主管部門報市教育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應當科學測算學位需求,並按照幼稚園、國小、國中學校每千人學位數不低於40座、80座、40座的標準配置學位。
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對教育設施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和設定標準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在報送區人民政府批准之前,應當進行專家評審,並將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草案公示30日以上,必要時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進一步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照原編製程序進行報批與備案。
第六條 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要以城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實現專項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的協調統一。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地塊開發細則中,按照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落實教育設施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等要求,並徵求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反饋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協調。
第七條 在供地前,土地出讓集體決策機構應對每宗住宅宗地的教育設施配建要求予以審核。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作為土地出讓集體決策機構的成員單位。
對於需要建設配建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區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徵求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將有關主管部門研究確定的配建教育設施的用地規模、建設規模、建設時序、選址意見、移交標準等要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前,作為配建的條件對外公告。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時,應當明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配建教育設施建設和移交義務、配建教育設施的權屬、配建教育設施建設相關要求及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八條 規劃新建住宅區所在區域現有幼稚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學位無法滿足該區域人口入學需求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訂入學統籌方案,仍無法解決需求的,應當暫緩土地出讓或者劃撥。
第九條 配建教育設施的用地標準、服務人口規模、配置要求等應當符合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和廣東省相關檔案規定。中心城區、人口密集區或者學位緊缺地區,應當考慮適當增加學位供給。
第三章 建設規範
第十條 需要配建教育設施的新建住宅區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要求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在審批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審核設計方案是否滿足國家、本省和本市相關規劃規範要求。住宅區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區教育主管部門對於其中配建教育設施的總體布局方案、單體方案和各具體項目建設要求的意見,作為規劃許可的重要依據。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住宅區建設單位申報的施工圖時,應當審核配建教育設施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滿足國家、本省和本市對幼稚園、中國小設計與建設的規範,且不得違反國家相應的強制性標準。
第十一條 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所約定的配建教育設施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建教育設施的工程勘察設計、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等方面納入新建住宅區項目建設的動態監管。
第十三條 經批准預售或者現售的項目,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現場對配建教育設施的位置、面積、權屬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不得作購買房屋可以贈送學位等虛假宣傳。
第十四條 配建教育設施的驗收應當與住宅區項目的首期驗收同步進行。配建教育設施未同步建成的、建設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業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區項目應當辦理聯合竣工驗收,組織驗收單位應當通知教育主管部門參加,對配建教育設施的具體位置、面積、功能、建設標準等方面是否符合驗收要求進行聯合審核。
第四章 移交和管理
第十五條 配建教育設施屬於公共教育資源,由住宅區建設單位代建。經驗收合格後,無償移交給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由接收單位統籌管理。
住宅區建設單位在申請新建住宅區首次登記時,應當將配建教育設施一併申請確權,並且在首次登記清單或者不動產權證書上註記“用於無償移交給區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
第十六條 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在配建教育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完成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接收單位提交書面移交報告書和移交材料,並協助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移交材料包括項目審批和立項、用地審批和規劃、建築審查有關檔案、相關單項(棟)的建設圖紙資料、建築施工資料、各相關專項設施的圖紙資料及項目申報、批覆、驗收、備案等檔案。
接收單位在收到住宅區建設單位的移交報告書和移交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約定的移交標準,對移交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核實並出具移交意見,不得增設接收條件。
經核實符契約定移交標準的,接收單位應當在出具同意移交意見之日起30日內,與住宅區建設單位辦理配建教育設施移交手續,簽訂移交協定書,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十七條 接收單位自接收配建教育設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該設施移交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管理和使用。相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準備工作,及時配備教職員工和教育教學設備,做好經費保障,確保配建教育設施在移交協定書籤訂之日起兩年內投入使用。
相關教育主管部門接管配建教育設施後,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要求,辦成公辦幼稚園、公辦中國小,不得閒置或者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需要移交的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在移交前及移交後質量保修期內的安全責任及相關維修費用由住宅區建設單位承擔;移交後質量保修期外的維修責任和維護費用由接受單位承擔。
配建教育設施辦理產權登記所產生的稅收和相關費用由住宅區建設單位承擔。
前兩款內容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住宅區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住宅區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同時追究相關契約違約責任:
(一)不按照相關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配建教育設施的;
(二)建成的配建教育設施不符合相關建設標準的;
(三)不按照相關規定、約定移交配建教育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住宅區建設單位對配建教育設施的建設移交情況,作為佛山市房地產行業誠信管理的內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住宅區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作為不良行為記入該企業的誠信檔案,通報給相關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作出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住宅區項目,其配建教育設施的建設內容及標準按照原規劃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規定執行;相應的配建教育設施的權屬及用途,按照當時的相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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