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公辦學校(幼稚園)編外教師管理辦法

《三亞市公辦學校(幼稚園)編外教師管理辦法(試行)》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1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公辦學校(幼稚園)編外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8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公辦學校(幼稚園)編外教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三府規〔2021〕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公辦學校(幼稚園)編外教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10月28日七屆市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三亞市公辦學校(幼稚園)編外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公辦學校編外教師(以下簡稱“編外教師”)的聘用與管理,保障和提高編外教師待遇,維護編外教師的合法權益,穩定編外教師隊伍,最佳化教師隊伍質量,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中共三亞市委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方案》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公辦幼稚園、公辦中國小、特殊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公辦學校)編外教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編外教師,專指以下情況:
本辦法所稱編外教師主要是用於全市公辦學校因在編教師產病假、支教、學科調整、優質教育均衡發展需求及在校生人數增加,但尚未及時補充編制產生的空缺教學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在保證教育教學需要的前提下,全市中國小編外教師數量控制在現有中國小教職工編制人數的25%內,全市幼稚園按照省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的實施辦法》中規定的“兩教一保”標準核定幼兒教師編制,未達核定編制標準的可通過編外教師配齊。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校的實際情況統籌調配,調配的依據主要是學校在編教師產假、病假、支教、學科調整及增加學位等諸多因素造成的空缺教學崗位數。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學校編外教師的總量進行嚴格控制。
第五條編外教師的使用管理應遵循“按需設崗、嚴把質量、規範管理、嚴格考核、存優汰劣”的原則。
第二章編外教師條件及審批實施程式
第六條編外教師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段層次的學歷、教師資格證書和執教科目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國語等級證書;
(三)受聘到中學、特殊教育學校任教的,須具備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受聘到國小、幼稚園任教的,須具備普通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編外教師崗位核定、報批及聘用程式
(一)申報:符合編外教師條件,因工作需要編外教師的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兩個月按實際需要向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所需的編外教師數量。原則上學期中途不得聘任編外教師。
(二)核定: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標準、一校一核、額度控制、動態監管的原則予以審核,報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備案: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社和市財政部門備案後,將確定的編外教師使用計畫數下達到各申報學校。
(四)招聘: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嚴格按照編外教師用人條件和招聘方案,通過公開招聘方式組織實施編外教師招聘工作。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招聘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派遣:招聘的編外教師與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簽署契約,人事關係隸屬於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工作由市(區)教育人事部門協調需求學校統籌安排。
第三章編外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編外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開展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連續在我市公辦學校任教滿一學年以上的公開招聘的編外教師可參加學校組織的健康體檢、評優評先等活動;
(五)編外教師中連續考核優秀者,根據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可提任學校中層管理崗位的職務。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九條編外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編外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和批評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四章編外教師的工資待遇及資金保障
第十條編外教師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
(一)工資標準:編外教師工資堅持全市統一標準,市直屬及各區編外教師工資標準參照我市公辦學校在編教師工資標準執行。新入職編外教師按見習期工資標準發放,工作滿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專科學歷按專技十三級崗位工資(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標準執行,本科學歷按專技十二級崗位工資(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標準執行。
(二)工資發放及調整:各編外教師使用學校根據三亞市教師年度考核相關規定,將編外教師納入本校教師年度考核,評定考核等次,並將考核結果及時送交簽約合作的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作為工資發放依據。編外教師工資的85%(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按月發放,其餘的15%(獎勵性績效)按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發放(不含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所收取的服務費)。編外教師考核合格後,連續兩年年度考核合格可正常晉升1個薪級工資,調整晉升薪級工資標準參照所在級別的專技崗位薪級工資,從次年1月1日起執行。
(三)社會保險: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要為簽訂勞動契約的編外教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
(四)其他待遇:編外教師納入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體系,按照海南省中國小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進行考核,凡達到所在學校同檔次在編在職教師職稱晉升條件的,不占用公辦學校的崗位職數,初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不受學校崗位比例和指標限制,享受與在編教師同等評職稱權利。已有專業技術職稱的編外教師通過招聘成為在編教師後,其職稱可以沿用。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招聘在編教師計畫時,可以針對公辦學校優秀編外教師單列指標,實行定向考核招聘。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自身財力狀況對在邊遠貧困地區學校任教的編外教師發放邊遠貧困地區教師生活補助。
第十一條資金保障
(一)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市(區)編外教師的政府購買計畫及預算資金需求,提前報市(區)政府,並納入市(區)財政預算,經批准後,市(區)財政局將所需資金列入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年度預算。預算資金下達後,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支付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
(二)市直屬公辦學校編外教師人員經費(含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服務管理費)由市級財政統籌保障;各區所屬公辦中國小校編外教師經費(含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服務管理費)由區級財政部門統籌保障。
第五章編外教師的管理與考核
第十二條編外教師的管理
(一)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制定編外教師的準入標準和建立編外教師人才儲備庫;
(二)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編外教師培訓工作納入市(區)級教師培訓計畫,對編外教師開展崗前業務培訓和定期專項培訓;
(三)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編外教師日常管理,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需求和正常運行;
(四)編外教師使用學校負責編外教師在校工作期間的各項工作管理;
(五)編外教師的人事管理由簽約的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負責。其負責保障編外教師的派遣入職、工資發放、社保繳納、獎勵處罰、人員退出等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編外教師的考核
(一)編外教師使用學校對編外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二)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編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三)考核結果是編外教師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四)編外教師考核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凡是違反師德相關規定的教師,當年考核不合格。
(五)編外教師如當年考核結果不合格,第二年即不續聘。
第六章懲戒和爭議處理
第十四條編外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服務的學校退回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猥褻學生,影響惡劣的;
第十五條編外教師與用人學校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公開招聘的公辦學校編外教師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工資待遇。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經聘用且契約期未滿的編外教師,如在契約期內繼續留用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八條如已根據《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人員總量管理辦法(試行)》,享受公辦幼稚園員額人員待遇的編外幼兒教師,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九條建議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8日。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後再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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