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高邑縣學前教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學前教育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4日
全文
高邑縣學前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學前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河北省省委省政府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石家莊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域內實施學前教育及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與教育。
第三條 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學體制。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尊重兒童人格,保障兒童權利,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行科學保育教育,促進兒童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四條 學前教育實行政府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縣政府要加強對學前教育的領導,在統籌規劃、政策引導、制度建設、標準制訂、經費保障、日常管理等方面充分發揮主導作用。要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縣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建立學前教育健康發展保障機制,加強對學前教育的巨觀規劃、政策制定、協調管理和監督指導,加大經費支持和統籌力度,扶持農村地區和殘疾人學前教育事業發展。
縣政府對本轄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負主要責任,負責本轄區內學前教育的規劃、布局調整,落實學前教育經費,辦好公辦幼稚園,扶持創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各鄉鎮承擔發展農村和社區學前教育責任,負責辦好鄉鎮中心園和村幼稚園,積極籌措辦園經費,努力改善辦園條件;加強對本轄區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安全、衛生和周邊環境治理,採取多種形式保障轄區內學齡前兒童接受有質量的學前教育,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學前教育常規監管工作。
第五條 縣教育局主管全縣學前教育工作,負責貫徹國家和省、市、縣相關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教育局具體負責全縣學前教育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學前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縣機構編制、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學前教育管理工作。
縣婦聯、工會等組織應當配合教育部門做好學前教育管理的有關工作。
縣政府教育督導室應當把學前教育作為督導重點,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加強對政府責任落實、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安全管理、幼稚園建設等方面的督導檢查。
第六條 健全學前教育責任分擔體系,完善保障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由縣政府牽頭,縣機構編制、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學前教育問題。
第七條 對在學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或縣教育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幼稚園規劃建設堅持優先安排、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合理布局、方便就學、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九條 縣教育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幼稚園布局規劃納入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統一編制。
第十條 教育設施專項規劃需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後,報縣政府審批施行。教育設施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照原制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幼稚園的配建標準和建設規模,並核定新增幼稚園的預留用地區位和用地要求,並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和教育用地管理範疇。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幼稚園建設預留用地的性質和用途。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改變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先行書面徵求縣政府、教育局意見,並在相同或相近區域配置同等面積的幼稚園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幼稚園預留用地周邊的規劃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間距,不得妨礙正常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幼稚園設計和建設應執行國家和河北省的設計規範及建設標準。
第十五條 縣政府要加強公辦幼稚園的建設,按照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建設幼稚園。農村每個鄉鎮必須至少設定1所公辦鄉鎮中心幼稚園,每個村應當設定1所普惠性幼稚園。中國小布局調整後閒置的校舍應優先用於舉辦幼稚園。鼓勵優質公辦幼稚園或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舉辦分園或合作辦園。
第十六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項目,應按照《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高邑縣新改擴建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建設資金繳納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的要求配套建設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居民住宅項目按規劃需配套建設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中明確配套幼稚園的規劃條件、產權國有、建成後無償移交轄區政府等內容。編制和審批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時,須根據規劃設計條件中配建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要求,將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模及用地納入規劃內容,並明確建設時序。居民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套建設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原則上應安排在首期建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出具住宅建設項目規劃條件之前,應就配套建設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築規模、用地規模及位置等內容徵求縣教育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對需要配套建設幼稚園的城鎮居住區項目,要在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條件中明確配套幼稚園的建設標準、完成時限、無償移交等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的配套幼稚園規劃條件和設計方案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八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必須與居民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縣住建部門應將教育設施納入房地產項目公建配套設施驗收範圍。在組織項目公建配套設施驗收時,縣行政審批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和轄區政府,按照規劃方案確定的建設標準逐項驗收。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配建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得出具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移交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縣住建部門不予辦理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完結後九十日內,將配套建設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無償移交縣政府,產權歸縣政府所有,由縣政府統籌安排,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稚園。建設單位在移交時,還應將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給縣政府,並協助辦理園舍產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將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優先舉辦為公辦幼稚園,或者通過招標方式無償委託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不得舉辦為營利性民辦幼稚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依據規劃建設的幼稚園的使用性質和規模,不得侵占、破壞幼稚園設施。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對不按規劃建設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或者將幼稚園教育設施挪作他用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採取措施限制其進入縣房地產市場。
第二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設定幼稚園(班)。鼓勵、支持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設定幼稚園。
第三章 舉辦與審批
第二十三條 舉辦幼稚園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幼稚園的設立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達到“三段、兩基、四獨立”要求(“三段”即有3個年齡段,辦有大班、中班、小班;“兩基”,即有基本辦園條件、有基本衛生保健設施;“四獨立”,即園舍獨立、人員獨立、財務獨立、管理獨立)。
(二)幼稚園應當根據當地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要求,設定在安全區域內,確保周圍無危險建築,無環境污染,無噪音,無高壩、河流,無重大安全隱患,園舍堅固、安全、適用,有消防通道。
(三)舉辦幼稚園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幼稚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園宗旨、培養目標,有合法的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五)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國際”“全國”“中華”“雙語”“藝術”等字樣,幼稚園對外用名必須與行政審批部門同意的名稱一致。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設立幼稚園:
(一)不具備相應的辦園條件、未達到設定標準的;
(二)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三)因各類糾紛嚴重影響幼稚園各種教學活動正常開展的;
(四)辦園章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幼稚園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幼稚園園長、教師等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的舉辦者應向縣行政審批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擬辦幼稚園的地點、環境、房舍、設施及布局方案;
(三)規範的名稱和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舉辦者或擬任負責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教職員工的資格證明、健康合格證明;
(五)擬辦幼稚園必備資金證明、資產的有效證明檔案、園舍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六)擬辦幼稚園的章程、制度和發展規劃;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聯合舉辦幼稚園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園協定書。
第二十六條 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幼稚園。
中外合作辦園、華僑或港、澳、台同胞與內地合作辦園,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辦理,報經省教育廳批准。
幼稚園實行年檢制度,由縣教育局每年進行一次覆核審驗與評估認定。年審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應當取消辦園資質。年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舉辦民辦幼稚園的,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行政審批部門進行登記。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變更許可事項的,應到縣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幼稚園終止辦學的,應依法進行清算,妥善安置好幼兒,應向縣審批機關上交辦學許可證,併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設立公辦幼稚園,應當經縣政府及以上教育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批准,並辦理法人登記手續。未經教育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批准,不得停辦公辦幼稚園。未經縣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辦幼稚園轉為民辦幼稚園。
第四章 隊伍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 幼稚園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專任教師、專職安保人員、衛生保健人員、財務人員和保育員等。幼稚園應當根據需要增加男性教師的數量。
第三十一條 幼稚園園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須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證書;
(三)有三年以上幼稚園工作經驗;
(四)應當具備規定的任職資格,由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任命或者聘任。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幼稚園工作規程》須取得相應任職資格。具有其他學段教師資格證書的教師到幼稚園工作,應在上崗前接受教育部門組織的學前教育專業培訓。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接受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第三十三條 幼稚園的教職工應當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加強專業知識和技能學習,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忠於職守。
第三十四條 幼稚園工作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在崗期間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精神障礙患者、有精神病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人員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按照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幼稚園教師配備標準,保障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使用。
第三十六條 公辦幼稚園教師實行公開招聘制度。幼稚園上報教師補充計畫,經相關部門核准後,參加面向社會統一公開招聘,逐步補足配齊幼稚園教師。
企事業單位辦、集體辦、民辦幼稚園應按照配備標準,配足配齊幼稚園教職工。
第三十七條 公辦幼稚園教師執行統一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民辦幼稚園要參照當地公辦幼稚園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相應教師的工資收入。
企事業單位辦、集體辦、民辦幼稚園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由舉辦者依法保障。
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工作的幼稚園教師,實行工資傾斜政策。
第三十八條 縣教育局應將幼稚園教師隊伍建設納入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範疇,統籌規劃,完善機制,科學管理。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工作的幼稚園教師,在職稱方面實行傾斜政策。
公辦幼稚園教師在培訓進修、評優表彰、職稱聘任、工資福利等方面享有與中國小教師同等待遇。
幼稚園教師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幼稚園應當創造條件,在寒暑假期間安排工作人員輪流休假。
民辦幼稚園教師在培訓、職務(職稱)評審、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第三十九條 縣教育局應建立健全幼稚園園長和幼稚園教師培訓體系,依託高等院校重點建設一批幼稚園教師培訓基地。實行幼稚園教師5年一周期不少於360學時的全員培訓制度,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共同籌措。加大面向農村幼稚園教師培養培訓力度。
第五章 保育和教育
第四十條 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可以申請入園。幼稚園接收有困難的,縣教育局應當按照就近原則統籌協調安排入園。幼稚園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定班額,並向社會公布招生計畫和招生簡章。
第四十一條 幼稚園招生應當公開、公平,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不得將幼兒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的前置條件。幼稚園不得使用國小化教育方式、教授國小教育內容、布置國小教育內容的作業或者組織與國小教育內容有關的考試、測驗。幼稚園不得使用或者要求家長購買幼兒教材和教輔資料,不得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圖書等。
第四十二條 幼稚園必須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保育、教育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幼稚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品德行為,促進幼兒的全面發展。
第四十三條 幼稚園應當尊重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的規律和學習特點,落實《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的規定,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保育與教育並重,促進幼兒全面健康和富有個性的發展。
第四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滿足幼兒多方面發展的需要。幼稚園的設施設備、用品用具、玩具、教具、圖書等,應當適合兒童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需求,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質量、安全標準和衛生、環保要求。鼓勵幼稚園利用當地自然資源自製玩具、教具。禁止商業廣告、商業活動進入幼稚園。禁止在幼稚園內吸菸、飲酒。
第四十五條 幼稚園根據教育部門的規定,科學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建立健全健康檢查制度,定期為幼兒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四十六條 幼兒在入園前必須按照衛生保健制度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並在入園前查驗預防接種證。
第四十七條 幼稚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安全、衛生、保健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和隔離制度,並配合縣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做好計畫免疫工作,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幼稚園應建立健全食物中毒及傳染病傳播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幼稚園應當建立患病兒童用藥交接制度,未經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或者書面委託,幼稚園不得給兒童服用藥品。
第四十八條 幼稚園必須保證幼兒合理膳食,制定營養均衡的幼兒食譜,定期分析、核算幼兒營養攝入量。提供用餐的幼稚園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為兒童提供安全衛生健康的食品,並按照規定進行食品留樣。幼稚園應當每周向家長公示兒童食譜,並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幼稚園使用自建設施供水、二次供水或者管道直飲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衛生規範和標準進行管理,供應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九條 幼稚園不得歧視或者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入園。在同等條件下,殘疾兒童優先進入公辦幼稚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鼓勵、支持殘疾兒童達到規定規模的幼稚園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
第六章 保障與扶持
第五十條 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將學前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編制單位預算,並逐步提高學前教育經費在教育經費中的比例。
第五十一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助學前教育或者出資舉辦幼稚園。
第五十二條 縣政府應當保障學前教育公益普惠屬性。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園兒童比例不低於本縣在園兒童總數的85%,其中公辦幼稚園在園兒童比例不低於本縣在園兒童總數的50%。
第五十三條 縣財政局、教育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落實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和享受政府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生均補助標準,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殘疾兒童生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列入財政預算,並足額撥付。
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學前教育的投入,在教師配備、培養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給予扶持,改善辦園條件,提高農村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
第五十五條 縣政府應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孤兒、殘疾幼兒學前教育資助制度,並逐步提高資助標準。對殘疾幼兒實施免費學前教育,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十六條 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並實行動態調整。民辦幼稚園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落實省級部門出台的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包括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辦法。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縣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幼稚園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 縣政府應當採取購買服務、獎勵補貼、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培訓幼稚園教師和教研指導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
第五十八條 縣政府應當擴大學前教育資源,保障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接受學前教育。
第五十九條 縣教育局應當均衡配置幼稚園保育教育資源,在培養培訓、崗位設定等方面對農村地區和薄弱幼稚園給予扶持。
第六十條 新、改擴建幼稚園的,按照中國小建設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幼稚園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價格,按照居民類標準執行。幼稚園繳納的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等費用,按照中國小的繳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幼稚園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 縣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的監督管理,辦園水平進行分類認定,並實行動態管理,落實年檢制度,對辦園的基本條件進行定期檢查,規範辦學行為。
第六十二條 縣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學前教育政策、教育督導等管理信息,公開幼稚園的基本情況、專任教師情況、幼稚園質量監測情況、收費情況、接受政府補助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第六十三條 縣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參與併購、加盟、連鎖經營等行為的監督管理,規範辦園行為。
第六十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縣政府承擔本縣尚未批准登記註冊的無證幼稚園綜合治理工作主體責任,鄉鎮政府承擔當地無證幼稚園綜合治理工作管理責任,統籌做好取締關停及幼兒分流安置工作。
第六十五條 縣公安、住建、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定期對幼稚園以及周邊地區安全、消防安全、建築以及設施設備安全、食品以及藥品安全、疾病防控、衛生保健、校車使用安全進行監督指導,對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幼稚園不得發布與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為不相符合的虛假信息與廣告。
第六十七條 幼稚園應嚴格規範收費行為,自覺接受縣發改、財政、教育、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管,公示各項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
第六十八條 幼稚園收費必須嚴格執行《河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嚴格按照發改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執行。幼稚園的幼兒膳食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並建立專門賬戶,定期向家長公開膳食費用的收支情況。
第六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管理使用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學前教育經費,不得違法向幼稚園收取或者攤派費用,不得侵占、破壞幼稚園園舍和設備,不得在幼稚園周邊區域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有輻射和影響採光的建築和設施,不得干擾幼稚園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七十條 幼稚園應按有關財務管理落實法人財產權,舉辦者財產應與幼稚園資產相分離,獨立設定銀行賬號,並接受縣教育、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幼稚園要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職責,幼稚園園長是本園內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要強化幼稚園園區安保工作,加強技防建設,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三落實。要加強幼稚園消防安全管理,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第七十二條 發生兒童安全等事故,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兒童、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圍堵幼稚園,擾亂正常保育教育秩序;
(三)侵占、損毀幼稚園設施、設備;
(四)攜帶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器械進入幼稚園;
(五)製造、散布謠言;
(六)其他違法行為。
發生前款行為,幼稚園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置,維護幼稚園秩序。
第七十三條 幼稚園所在社區和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體育場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應當為幼稚園提供相關圖書、展品、設施等教育資源,為幼稚園開展保育教育提供便利。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普及正確的學前教育理念,引導公眾理解和支持學前教育。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調整和組織實施幼稚園布局規劃的;
(二)對配套幼稚園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的;
(三)未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核發民辦幼稚園辦學許可證的;
(四)擅自改變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的性質和用途的;
(五)未按照規定製定並落實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補助標準的;
(六)未按照規定足額撥付殘疾兒童生均公用經費的;
(七)截留、擠占或者挪用學前教育經費的;
(八)未按規定執行有關傳染病防控、衛生、保健、消毒和生活飲用水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範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舉辦民辦幼稚園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依法處罰;未將配套幼稚園無償移交所在地轄區政府的,依據《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批准停辦公辦幼稚園或者將公辦幼稚園轉為民辦幼稚園的,由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幼稚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
(一)組織兒童參加商業活動和無安全保障的活動的;
(二)歧視或者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入園的;
(三)在兒童入園前違反規定對兒童進行考試或者測查的;
(四)使用國小化教育方式、教授國小教育內容、布置國小教育內容的作業或者組織與國小教育內容有關的考試、測驗的;
(五)使用或者要求家長購買幼兒教材和教輔資料,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圖書的;
(六)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網路遊戲以及違背保育教育規律等內容的套用軟體以及其他相關物品的;
(七)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八)允許商業廣告、商業活動進入幼稚園的。
公辦幼稚園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幼稚園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以及侮辱兒童人格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的,依法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對不滿三周歲嬰幼兒的照護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公辦幼稚園,是指國家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集體資產舉辦的幼稚園。
民辦幼稚園,是指國家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的幼稚園,包括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扶持,按照規定標準收費並向一定區域的居民提供公益普惠學前教育服務的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