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學前教育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是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徐州市學前教育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下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學前教育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所屬地區:徐州市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辦法
相關批號,內容主體,
相關批號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徐州市學前教育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徐政辦發〔2011〕16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徐州市學前教育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內容主體
徐州市學前教育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市財政局 市教育局)
第一條 為規範學前教育財政獎補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激勵引導作用,進一步加快全市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步伐,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實施意見》(徐政發〔2011〕34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2011年起,市財政每年設立2000萬元學前教育獎補專項經費,暫定五年。學前教育獎補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1.市財政安排學前教育獎補專項資金1000萬元;2.教育費附加安排的市教育局年度專項經費中列支1000萬元。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對學前教育獎補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當年如有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 獎補範圍
1.對新創建成的省優質幼稚園、新(改)建的公辦幼稚園以及完成學前教育年度任務指標的地區,給予以獎代補。各地財政也要設立專項獎補經費,加大對轄區內學前教育的獎補力度。
2.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學前教育獎補項目。
第五條 獎補標準
1.對新創建成的省級優質幼稚園給予獎勵,民辦幼稚園每所獎勵20萬元,公辦幼稚園每所獎勵10萬元;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縣(市)區財政按比列分擔,其中,市財政承擔各縣(市)和銅山區、賈汪區獎勵資金的25%,承擔主城區獎勵資金的50%;其餘獎勵資金由各地財政配套。
2.對新(改)建的公辦幼稚園,每所給予5萬元獎勵。
3.對完成學前教育年度任務指標的地區,實行以獎代補,獎補標準在50—100萬元之間。具體獎補標準,由市財政局、教育局根據各地年度任務指標完成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4.對市屬部門、單位所辦非財政撥款的(含財政差額補助)公辦幼稚園,根據其辦園成本及幼稚園等級給予一定的獎補,補助標準另行制定。
第六條 獎補對象的確定
年初,市教育局根據全市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目標,制定各地年度任務指標,逐項量化考核。年終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幼稚園及完成指標任務的縣(市)區予以核准,報市政府審定年度獎補對象。
第七條 獎補資金下達程式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年度獎補對象,會同市教育局提出獎補資金分配方案,報經市領導審批後執行。市財政局根據批准的獎補資金分配方案,將資金下達到各地。
第八條 獎補資金的使用
學前教育獎補資金專項用於推進學前教育建設發展方面的相關支出,嚴禁用獎補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等。
第九條 市財政局、審計局、教育局負責對學前教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對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