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與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以及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魯發〔2022〕1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20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自2023年8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22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23〕66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完善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與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8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與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以及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魯發〔2022〕1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的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收費管理。
本辦法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稚園對3周歲以上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與教育。
本辦法所稱托育服務,是指幼稚園托班、托育中心等托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托育機構”)對嬰幼兒實施的照護和保育。
第三條 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等管理方式。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負責對學前教育事業和托育服務發展、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提供普惠性服務為衡量標準,科學核定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成本,統籌制定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健全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成本分擔機制,保障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實現幼有所育、幼有善育。
第二章 收費項目和定價許可權
第六條 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項目包括保教費、托育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七條 保教費是指幼稚園為在園兒童提供學前教育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托育費是指托育機構為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九條 住宿費是指幼稚園或托育機構為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稚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以及托育機構完成正常托育服務外,為兒童提供的由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一伙食費、車輛接送服務費、延時託管服務費。
第十一條 代收費是指幼稚園或托育機構為方便兒童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代收費項目包括床上用品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費、兒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十二條 公辦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的保教費,以及學前教育階段的住宿費、延時託管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第十三條 公辦幼稚園托班、開展普惠性托育服務的民辦幼稚園托班,以及其他公辦和普惠性民辦托育機構收取的托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的學前教育收費與非普惠性托育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幼稚園及托育機構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分級管理範圍,由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山東省定價目錄》及價格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章 收費標準制定
第十五條 對公辦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以及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實行保教費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費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公辦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保教費,以及公辦和普惠性民辦托育機構的托育費收費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運行成本、財政投入和民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或調整。
未納入機構編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辦幼稚園保教費,各地制定收費標準時可以適當上浮,但不得超過同類型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
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的保教費標準根據辦園成本、辦園水平、市場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調整。
第十七條 幼稚園、托育機構的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第十八條 幼稚園、托育機構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遵循自願委託、方便幼兒生活和非營利原則。
代收費項目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保教費、住宿費、托育費、延時託管服務費等收費項目定價成本的調查或監審。對公辦幼稚園的成本監審報告應抄送同級財政、教育等部門。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託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成本調查或監審,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完整準確記錄收費項目的成本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成本調查或監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辦幼稚園確需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的,教育部門應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基礎上研究提出調整意見,根據價格管理許可權報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批准執行。
調整意見包括幼稚園建設管理情況、年度收費開支、保教費調整幅度、調整理由、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調整後對社會負擔和幼稚園收支影響,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以及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稚園根據辦園成本和幼稚園建設發展狀況,向教育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申請,教育部門對相關申請審核後形成制定或調整意見,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執行。
調整意見包括幼稚園分類認定情況、建設管理情況、年度收費開支等,以及發展改革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辦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的延時託管服務費,由教育部門根據幼稚園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時間等實際情況提出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申請,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辦和普惠性民辦托育機構的托育費標準,由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托育機構建設管理情況、服務內容、服務時間等實際情況提出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申請,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執行。
第四章 收費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通過入口網站、微信公眾號、招生簡章、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服務單位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第二十六條 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收兒童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保教費、住宿費、一伙食費、托育費、延時託管服務費按月、季度或學期收取。具體收取方式和退費辦法由各市、縣(市、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分項列明,據實結算。
第二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學前教育和非普惠性托育服務實施的收費,服務機構應與家長簽訂協定,明確保教費、住宿費、托育費等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幼稚園調整保教費、住宿費,以及托育機構調整托育費的,應在招生前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實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公辦幼稚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使用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或按照財政隸屬關係使用財政票據,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未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幼稚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使用稅務發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節假日託管服務收費參照本辦法延時託管服務收費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招收外籍人員子女就讀的民辦幼稚園,向外籍人員子女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幼稚園自主制定。
第三十二條 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項目實行全省統一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收費項目的,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