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條例

《上海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條例》是由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46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3日表決通過的檔案。

《上海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條例
  • 通過日期:2022年11月23日
  • 施行日期:2023年1月1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權利,規範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實施,促進學前教育事業與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以及相關支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由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至入國小前的兒童(以下簡稱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條例所稱托育服務,是指由幼稚園托班、托育機構以及社區托育點等對三周歲以下嬰幼兒實施的照護和保育。
第三條 本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設要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普惠多元、安全優質、方便可及的原則,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兒童健康成長,實現幼有善育。
第四條 本市實行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一體規劃、一體實施、一體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網路。
本市普及學前教育,以政府舉辦的公辦幼稚園為主,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民辦幼稚園,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構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本市發展托育服務,以家庭照護為基礎,通過開設幼稚園托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設定社區托育點,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園區、商務樓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構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務體系。
本市為適齡兒童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加強對家庭照護的支持與指導,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相關重點工作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予以推進。
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協調推進全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推進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的主體責任,合理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資源,促進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推進轄區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教育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牽頭推進學前教育與托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發展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負責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區教育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幼稚園、托育機構和社區托育點的衛生保健、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制定相關標準、規範,依法開展傳染病防治、飲用水衛生等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相關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撫養與教育兒童的責任,學習家庭養育知識,接受科學育兒指導,創造良好家庭環境,科學開展家庭照護和教育。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工作,支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宣傳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撫養與教育責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
第九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通過制定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行業標準和規範、參與服務質量評估、開展從業人員培訓等方式,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規範健康發展。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公益宣傳,倡導科學育兒理念,營造尊重、關心、愛護兒童的社會氛圍,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一條 本市支持開展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相關基礎理論、實務套用、行業管理等方向和領域的科學研究活動。
本市加強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相關標準規範、人才培養、支持保障、發展經驗等方面的國內、國際合作交流。
第十二條 對在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市教育部門會同市規劃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明確本市幼稚園及其托班建設用地標準、要求以及布局。本市幼稚園及其托班的布局經市規劃資源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後,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相關規劃在本行政區域的推進落實。
第十四條 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的幼稚園及其托班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劃撥用地規定的,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
農村地區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的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設施,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第十五條 本市按照區域內常住人口和需求配置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設施,學前教育萬人學位數和托育服務千人托位數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劃要求與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幼稚園及其托班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由教育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評審驗收。配套建設的幼稚園及其托班應當舉辦成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
已建成居住區的幼稚園及其托班未達到規劃要求或者建設標準的,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等方式,予以補充和完善。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前特殊教育資源建設,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有特殊需要的學前兒童數量、類型和分布情況,設定專門的特殊教育學前班或者學前特殊教育機構,確保學前特殊教育服務覆蓋所有街鎮。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社區托育點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轄區內人口結構、托育服務需求以及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資源配置情況,建設社區托育點提供臨時照護服務。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托育服務和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納入十五分鐘社區生活圈、鄉村社區生活圈和社區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內容。
第十七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選址要求,設定在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符合衛生、環保、抗震、消防、疏散等要求的安全區域內。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和要求。
社區托育點可以單獨設定,也可以依託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設定,有相對獨立區隔的空間,符合衛生、環保、消防等標準和規範,有條件的可以設定戶外活動場地。
第十八條 本市將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設施建設作為城市更新的重要內容,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標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定對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高度等指標予以最佳化。
第十九條 未經法定程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設施。
第三章 設立與管理
第二十條 設立幼稚園、托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章程和規範的名稱;
(二)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
(三)有符合標準和規範的園舍場地、功能室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備的舉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設立公辦幼稚園,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設立民辦幼稚園,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區教育部門申請取得辦學許可,並依法向民政或者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
設立托育機構,應當依法向民政或者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申請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的,應當依法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托育機構應當在完成有關登記手續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教育部門進行備案,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區教育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托育機構名單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變更與終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政府可以向民辦幼稚園購買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本市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開設托班。公辦幼稚園開設的托班、民辦幼稚園開設的普惠性托班以及普惠性托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務。政府可以向托育機構購買普惠性托育服務。
市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普惠性托育機構的認定管理辦法,區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具體認定。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公辦幼稚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稚園。公辦幼稚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和其他教育機構。
社會資本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幼稚園,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投資、融資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實行園長(負責人)負責制。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將條件配置、人員配備、招收要求、收費標準等信息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嚴格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民辦幼稚園應當每年向所在地的區教育部門提交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公辦幼稚園及其托班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相關收費標準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運行成本和民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及其托班、普惠性托育機構的收費標準,參照本市學前教育生均經費基本標準確定。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將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方式、服務內容、退費規則等內容告知家長。
第二十七條 社區托育點應當有符合條件的場地和設施設備,配備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並按照標準和規範開展照護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自行運營管理社區托育點,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等方式委託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學前教育機構或者托育機構運營管理。
第四章 保育與教育
第二十八條 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應當將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
學前教育應當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實施保育與教育活動,關注個體差異,注重良好習慣養成,促進學前兒童身心健康發展。
托育服務應當堅持保育為主、教養融合的原則,根據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的身心發展特點,創設安全健康適宜的照護環境,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
第二十九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完善物防、技防設施設備,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應急演練,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兒童在園在托期間的人身安全。出入口、兒童活動場所、休息場所等區域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監控記錄至少保存九十天。
發現兒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立即向教育、公安等部門報告;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應當優先保護兒童人身安全,立即採取緊急救助和防護措施,並及時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投保相應的責任保險。鼓勵托育機構、社區托育點投保責任保險。
第三十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合理安排在園在託兒童一日生活,科學合理安排營養膳食、體格鍛鍊,保證戶外活動時間、效果與質量;做好健康檢查和清潔消毒、傳染病預防控制、常見病預防等衛生保健工作,促進兒童身體正常發育和心理健康。
發現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立即向衛生健康、教育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按照規定落實相關防控措施。
第三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幫助學前兒童通過親近自然、實際操作、親身體驗等方式,獲得有益於身心發展的經驗,養成良好品行、生活和學習習慣。
托育機構應當在生活和遊戲中,促進嬰幼兒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集體生活的有特殊需要的學前兒童入園,通過隨班就讀、設定特殊教育班等方式,實施融合教育。
專門設定的特殊教育學前班或者學前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接收不具備接受普通學前教育能力的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就讀,提供有針對性的教育與康復、保健服務。
各區特殊教育指導機構應當為幼稚園、特殊教育學前班、學前特殊教育機構提供指導。
第三十三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配備並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的設施設備、玩教具,以及兒童圖畫書、教師指導用書等教育教學、保育活動資料。
鼓勵幼稚園和托育機構利用家庭、社區等各類活動資源和教育資源,拓展兒童生活與學習空間。
第三十四條 托育機構與幼稚園、幼稚園與國小應當相互配合,建立科學銜接機制,共同幫助兒童適應集體生活,做好入園入學準備。
第三十五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經常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交流兒童身心發展狀況,指導家庭開展科學育兒。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家長委員會,有條件的可以開辦家長學校。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持幼稚園和托育機構開展保育教育。
第三十六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不得使用國小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國小階段的課程內容,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不得開展違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的活動。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不得向兒童及家長組織征訂教材和教輔材料,不得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
第三十七條 社區托育點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合理安排在托幼兒生活和活動,落實場所清潔消毒、傳染病預防控制等要求,做好幼兒臨時照護工作。
第五章 從業人員
第三十八條 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保育教育從業人員應當熱愛學前教育事業與托育服務工作,尊重、愛護和平等對待兒童,遵循兒童發展規律,潛心培幼育人,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職業技能。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保育教育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升其職業素質,提高保育教育、照護和服務能力。
第三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按照國家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配備教師、保育人員等工作人員。公辦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應當符合有關機構編制標準。
托育機構應當按照本市托育機構設定標準的規定,配備從事保育、衛生保健、營養等工作的從業人員。
社區托育點應當按照本市有關標準的規定,配備從事臨時照護、保育、衛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幼稚園園長、教師、保育人員等工作人員和托育機構的負責人、從業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資質、從業經歷等條件。
第四十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教師、保育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和待遇,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
公辦幼稚園教師的工資收入水平,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民辦幼稚園可以參照公辦幼稚園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教師的工資收入。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辦幼稚園教師、保育人員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疇,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相關行業協會可以定期發布從事保育工作人員工資收入行業指導價,引導合理確定相關從業人員薪酬水平。
第四十一條 幼稚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與中國小教師同等的待遇。
符合條件的幼稚園衛生保健人員,納入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系列。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職稱評價標準,暢通幼稚園衛生保健人員職業發展路徑。
符合條件的郊區幼稚園教師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津貼、補貼。承擔特殊教育任務的幼稚園教師按照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托育機構相關從業人員的技術技能評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制定並實施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人才培養和職業培訓規劃,通過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相關專業、課程以及引進人才等方式,加強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從業人員隊伍建設。
第四十三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社區托育點聘任(用)從業人員前,應當進行背景調查和健康檢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用):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實施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暴力傷害等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處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賭博等違法或者不良行為的;
(四)患有不適合從事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的慢性傳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
(五)有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情形的。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社區托育點的從業人員在崗期間患有前款第四項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
第四十四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社區托育點的從業人員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不得實施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或者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六章 家庭科學育兒指導
第四十五條 本市依託市、區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機構和社區家庭科學育兒指導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的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網路,通過線上、線下結合的模式,為適齡兒童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應當健全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機制,加強對家庭照護的支持和指導,提供多種形式的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第四十六條 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機構和指導站(點)應當通過入戶指導、組織公益活動和親子活動、家長課堂及聯合幼稚園和托育機構開展線下指導服務等方式,推進科學育兒指導服務便利可及,豐富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內容和形式。
本市開發建設移動客戶端、網站等家庭科學育兒指導信息化平台,通過線上諮詢、宣傳培訓等方式開展線上指導服務,提升獲取服務的便利度。
第四十七條 開展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兒童的身心特點和發展規律,注重個體差異,採取靈活多樣的指導措施、途徑和方式,幫助家庭樹立科學育兒理念,掌握科學育兒方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機構和指導站(點)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其提供的公益性育兒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第四十八條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購買服務、聘用專兼職人員、配置社會工作者崗位、引入志願者等方式,加強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隊伍建設。
本市依託高等院校、社區學校等建立家庭科學育兒指導培訓的專兼職師資隊伍,開展對家庭科學育兒指導工作研究,編制指導課程和方案,加強對家庭科學育兒指導人員的培訓指導。
鼓勵具有學前教育、保育、衛生保健等專業背景的人員參與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工作。
第七章 支持與保障
第四十九條 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的經費投入機制;托育服務實行政府支持、鼓勵社會參與的經費投入機制。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財政補助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列入市和區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制定公辦幼稚園生均經費基本標準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以及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補助標準,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基本標準落實日常經費投入保障。
學前特殊教育生均經費基本標準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考慮保育教育和康復需要適當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普惠性托育服務經費支持機制。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綜合獎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等多種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採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支持普惠性托育機構和社區托育點的發展。
第五十一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使用水、電、燃氣、電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使用有線電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付費優惠。
第五十二條 本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提供資助。
鼓勵和支持托育機構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減免托育費用。
第五十三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信息服務平台,與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對接,提供信息查詢、政策諮詢、網上辦事等服務,接受投訴舉報。
教育、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公開辦事指南,簡化和規範辦事流程,為幼稚園和托育機構設立、登記、備案等提供指導和便利服務。
第五十四條 本市推動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領域的套用,支持相關行業組織發布智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套用場景需求,引導社會力量開發支撐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技術與套用。
鼓勵和支持幼稚園和托育機構利用信息技術進行管理和保育教育,提升信息化套用水平。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本市健全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綜合監管機制,制定監管責任清單,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分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綜合監督管理。
教育、規劃資源、衛生健康、房屋管理、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幼稚園和托育機構設立、規劃、服務質量、建築安全、收費管理、公共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行為的監督檢查,並依託“一網統管”平台,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第五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幼稚園和托育機構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會同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指導監督幼稚園和托育機構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七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幼稚園和托育機構財政經費投入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經費,不得向幼稚園和托育機構違規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八條 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健全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質量評估監測體系,完善質量評估標準,定期對幼稚園、托育機構、社區托育點的保育教育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法對學前教育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並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詢問和質詢、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落實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相關工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幼稚園和托育機構、社區托育點及其在園在託兒童、從業人員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幼稚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幼稚園的辦學許可證:
(一)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收取費用,或者剋扣、挪用相關費用的;
(二)未依法加強安全防範建設、履行安全保障責任,或者未依法履行衛生保健責任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的教育教學、保育活動資料的;
(四)教授國小階段的課程內容,或者開展違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的活動的;
(五)組織考試或者測試的;
(六)發生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的。
第六十三條 托育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備案或者在辦理備案時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由所在地的區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教育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
第六十四條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社區托育點的從業人員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由所在機構或者教育部門視情節給予當事人、機構負責人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撤銷其資格證書,限制其舉辦幼稚園、托育機構或者從事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建設單位未按照核准的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幼稚園及其托班的,由規劃資源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及個人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六十七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高校、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康復機構等附設的幼稚園(班)、託兒所等學前教育機構與托育機構實施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適用本條例。
機關、企事業單位、園區、商務樓宇等設立托育點提供福利性臨時照護服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區教育部門備案,其選址建設、人員配備、日常管理等參照社區托育點的有關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條例》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事關千家萬戶。《條例》聚焦影響上海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的關鍵問題,在資源規劃建設、投入機制、人才隊伍培養和職業發展通道等關鍵領域建立體制機制,落實具體舉措。托育機構的監管一直是社會關注的問題,也是管理中的難點。這次立法重點完善本市托育機構設立和監管制度,明確相關法律責任,解決從機構設立到事中事後監管的閉環管理問題。
  《條例》明確了以政府舉辦的公辦幼稚園為主,構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普及學前教育;通過多種方式,構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務體系,發展托育服務。要求將幼稚園及其托班的布局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並在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幼稚園及其托班,實現“五同步”。強調保育教育的基本原則與要求,規範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工資福利以及禁業要求。明確經費投入機制及市、區政府投入的責任主體,完善支持優惠政策。健全綜合監管機制,從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經費監管、質量監測評估、教育督導、人大監督等方面進一步細化監管要求,織密監管體系。
  上海自1999年起探索建設0—6歲一體的管理體制機制。2018年,上海又在全國率先制定出台托育服務指導意見和行動方案,多渠道擴大托育服務供給,推動托育服務體系建設。此次《條例》從尊重兒童的生命周期發展規律和人民民眾的實際需求出發,堅持一體化的發展思路,明確上海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實行一體規劃、一體實施、一體保障,從規劃布局、設施建設、經費保障、人才培養等方面作出規定,落實一體化發展要求,又體現兩者的差異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以政府主導,以提供普惠性服務為主體,這一發展原則被進一步明確。
  上海在推進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方面形成不少有效的機制和措施經驗,《條例》都予以明確。《條例》還將上海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特點和經驗用地方性法規形式予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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