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托育機構管理辦法

《上海市托育機構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對本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服務工作管理的相關要求,規範本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的設定和管理,而制定的辦法。

《上海市托育機構管理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上海市應急管理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消防救援總隊、上海市總工會、上海市婦女聯合會共同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托育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5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2024年1月25日,《上海市托育機構管理辦法》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托育機構管理,促進托育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上海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條例》《關於進一步促進本市托育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制定《上海市托育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托育機構的設立、運營、管理、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托育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面向3歲以下尤其是2-3歲幼兒實施保育為主、教養融合的幼兒照護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機構。
幼稚園托班、託兒所、社區托育“寶寶屋”、科學育兒指導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托育機構應當堅持托育服務的公益性,堅持“以幼兒發展為本”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幼兒的生理和心理發展規律與特點,促進幼兒健康成長。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四條(機構類型)
托育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營利性托育機構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經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在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
第五條(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托育機構應當符合區域托育發展的布局和《上海市托育機構設定標準》(以下簡稱《設定標準》)的要求,取得下列材料並通過相關的檢查:
(一)申請報告。
(二)托育機構章程。
(三)投資人(舉辦者)資格證明。投資人(舉辦者)為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的,應當提供登記證書;投資人(舉辦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等。聯合舉辦托育機構的,應當依法簽訂《聯合舉辦協定》。
(四)自我評價合格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五)由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驗收備案或建設工程消防檢查合格證明。
(六)由公安部門出具的《上海市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
(七)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八)房齡20年以上,應當提供《房屋結構安全檢測報告》。
(九)場地證明。自有場所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場所的,應當提供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定。
(十)托育服務用房平面布局圖(指房屋按照比例標識,註明功能分布和面積大小)。
(十一)從業人員資格證明。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從業資格、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
(十二)各項管理制度。
(十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能夠通過“一網通辦”平台獲取的不用重複提供。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材料情況,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設立流程)
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舉辦者需向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遞交申辦材料。經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舉辦者應當向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並按照實際條件和服務方式,申請登記為全日制、半日制或計時制托育機構,在業務範圍中載明。民政部門完成法人登記後,應當及時將信息推送共享至市大數據資源平台。非營利性托育機構應當在完成有關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進行備案,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材料。對符合運營要求的,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向發起人發放備案回執。
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投資人需向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營範圍內註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計時制托育服務,應主要從事與幼兒照護服務和科學養育指導相關的業務。營利性托育機構辦理登記時,區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向托育機構提供《依法開展托育服務承諾書》,告知其相關政策及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聯繫方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市場主體登記後,應當及時將信息推送共享至市
大數據資源平台。投資人應當在完成有關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教育部門進行備案,並提交《依法開展托育服務承諾書》和能夠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對符合要求的,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向投資人發放備案回執。
備案部門向托育機構提供備案回執後,區衛生健康部門應嚴格按照本市《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對托育機構有關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勘驗。對於不符合《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規定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機構,說明理由、責令改正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分支機構)
營利性托育機構在住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托育服務的,應當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和設立流程參照本《辦法》第六條執行。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經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備案後,應當抄送申辦分支機構的托育機構所在地區的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分支機構的托育服務管理由托育機構統一實施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信息公示)
市級教育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托育服務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托育機構管理檔案、登記備案和終止運營的托育機構信息。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收退費辦法、保育照護、膳食營養、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機構管理
第九條(黨組織建設)
托育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定、黨的工作同步開展。
第十條(證書管理)
托育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在公開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書和備案回執。備案回執遺失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向頒發機關申請補辦。托育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
第十一條(人員管理)
托育機構應當依法與被聘用的從業人員簽訂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依法保障在職人員的合法權益。
托育機構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托育機構應當根據人員培訓等制度,按規定組織和支持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進修活動,不斷提高托育服務隊伍的素質。
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提升職業素養,增強法治意識。托育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不得實施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或者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一經發現,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實行終身禁入。
第十二條(保育管理)
(一)基本要求 托育機構應當堅持以幼兒發展為本,把幼兒的安全、健康和照護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貫徹以保育為主、保教結合的原則。創設適宜的養育環境,促進幼兒健康發展、和諧發展。
(二)主要內容 1.創設清潔衛生、安全溫馨、便於活動的生活環境,提供數量充足、安全、能滿足多種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 2.開展豐富多樣的遊戲活動,鼓勵幼兒操作、擺弄、探索和交往,豐富幼兒的直接經驗。 3.注重生活護理,有針對性地開展照護工作,同時加強幼兒的自主能力培養。
4.加強對幼兒的觀察,及時了解幼兒的需要和情緒變化,進行面對面、一對一的個別交流。
5.加強安全意識,建立業務檔案,制訂養育方案,開展養育活動評價。
6.定期對保育員開展國語培訓,提高保育員隊伍的整體素質,為幼兒創造良好的語言環境。
(三)溝通合作 托育機構應當主動與幼兒家庭溝通合作,建立托育機構與幼兒父母聯繫的制度,指導幼兒父母正確了解托育機構養育的內容方法,了解幼兒家庭在養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指導幫助幼兒父母提高科學育兒能力。 鼓勵托育機構開展幼兒與家長的親子互動活動。
第十三條(衛生保健管理)
托育機構的負責人是機構食品安全和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托育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保障飲食飲水衛生安全,並依據《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切實做好嬰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一)健康檢查 3歲以下幼兒在入托前,應當經具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方可入托。 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幼兒的個體發展情況,經徵詢兒童保健醫生的建議並與家長共同協商,選擇採取最有利於幼兒健康成長的托育方式。 (二)疾病預防 加強托育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組織實施健康監測和干預工作,做好幼兒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以及幼兒常見病的防治等工作,加強健康教育宣傳,配合做好預防接種、近視防控等工作。托育機構在兒童入托前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按規定接種的,應當督促其監護人及時補種。
托育機構從業人員患傳染病期間,暫停其在托育機構的工作。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依職責加強對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諮詢服務。 (三)制度落實 1.做好日常作息安排。根據幼兒不同月齡段的生理和心理發展特點、幼兒的個體差異和需要,合理安排幼兒生活。 2.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為幼兒提供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
根據幼兒的生理需求,為幼兒制訂膳食計畫,編制營養均衡的食譜,提供安全衛生、清淡可口的健康膳食;為貧血、營養不良、食物過敏等幼兒提供特殊膳食。
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務的托育機構應當每周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並根據計算分析結果及時調整,保證幼兒合理膳食,促進幼兒生長發育。
3.落實幼兒健康檢查制度。托育機構應當按照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做好每日入托時的晨檢或午檢以及全日健康觀察,發現幼兒身體、精神狀況、行為等異常的,應當及時處理並通知監護人。
4.落實傳染病防控。做好每日晨午檢、傳染病疫情報告、因病缺勤缺課追蹤登記制度;制定傳染病防控應急處置預案,積極協同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和疾控機構精準落實不同情況下的應急回響措施。
5.落實衛生與消毒制度。做好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和預防性消毒工作。
6.落實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為幼兒提供充足的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飲用水。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
(一)責任主體 托育機構的負責人是機構安全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技防管理 托育機構實施全封閉管理,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對舉辦場所、活動場地和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執行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巡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托育機構的安防監控系統不得隨意關閉,錄像資料應當保存90日以上。
(三)從業人員要求 托育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安全意識和責任感,掌握基本急救常識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並定期進行事故預防演練,全面關注幼兒的生活和遊戲活動安全。
(四)日常安全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消除各類安全隱患,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防止幼兒走失和被拐騙。 嚴禁在托育機構內,設定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的教具、玩具。 入托幼兒應當由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
發現兒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托育機構應當立即向教育、公安等部門報告。 (五)信息及隱私保護 托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幼兒的個人信息以及隱私,應當予以保護,惡意泄露幼兒的個人及家庭信息以及隱私,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財務管理)
托育機構應當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所有資產由托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托育機構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托育機構應當遵守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第十六條(招生宣傳)
托育機構應當使用登記證書上的名稱、經授權的品牌名稱、註冊商標或專利名稱等開展對外展示或廣告宣傳活動,廣告形式與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七條(收退費管理)
托育機構的托育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托育機構根據服務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托育機構招收全日制和半日制幼兒的,應當按月收取托育服務費;招收計時制幼兒的,可以按天收費,但不得跨月收取托育服務費。收取托育服務費還應當符合本市民辦培訓市場培訓資金監管的相關規定。
全日制托育機構幼兒膳食費使用情況、半日制和計時制托育機構幼兒點心費使用情況應當按月公示,做到專款專用。托育機構從業人員的餐費應當與幼兒的一伙食費嚴格分清。 托育機構應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及退費辦法等。
托育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物價部門的規範指導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依法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糾紛處理)
托育機構應當與家長或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定》,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收費項目、金額、退費辦法以及糾紛處理方式等相關內容。托育機構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名稱變更)
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申請變更名稱的,由決策機構作出決議,經登記機關確定名稱後,由托育機構向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托育機構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區民政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決定後,應當及時將信息推送共享至市大數據資源平台。
營利性托育機構或分支機構申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名稱變更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決定後,應當及時將信息推送共享至市大數據資源平台。
托育機構應當在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備案。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同意變更的,換髮備案回執;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投資人變更)
營利性托育機構投資人變更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決定後應當及時將托育機構的信息推送共享至市大數據資源平台。托育機構應當在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備案。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經核符合規定的,換髮備案回執;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並指導限期整改。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得變更舉辦者。
第二十一條(托育服務形式變更)
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托育服務形式變更的,由決策機構作出決議,由托育機構向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同意變更的,換髮備案回執;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凡涉及托育機構業務範圍調整的,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區民政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決定後,應當及時將信息推送共享至市大數據資源平台。
營利性托育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托育服務形式變更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經營範圍變更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決定後,應當及時將信息推送共享至市大數據資源平台。托育機構應當在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備案。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經核符合規定的,換髮備案回執;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並指導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地址變更)
托育機構地址變更的相關條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
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地址變更的,應當在決策機構作出變更決議後,由托育機構向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托育機構應當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區民政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決定後,及時將信息推送共享至市大數據資源平台。非營利性托育機構完成變更登記後,應當及時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檔案等材料。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同意變更的,換髮備案回執;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營利性托育機構的住所變更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住所變更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決定後,應當及時將信息推送共享至市大數據資源平台。托育機構應當在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備案。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經核符合規定的,換髮備案回執;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並指導限期整改。
營利性分支機構住所變化的,參照營利性托育機構的住所變更流程辦理。
第二十三條(其他變更)
托育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在決策機構作出變更決議後,由托育機構向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同意變更的,換髮備案回執;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托育機構或分支機構的供餐情況變更的,應當在決策機構作出變更決議後,由托育機構向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同意變更的,換髮備案回執;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托育機構或分支機構的保育人員(育嬰員和保育員)、保健員、財會人員、營養員、保全員等從業人員變更的,托育機構應當將變更後人員信息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托育機構的理事或者董事名單或者職務變更的,應當依法將變更後的成員名單及其職務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和登記機關備案。
托育機構的監事變更,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章程的規定開展變更工作,將變更後的監事名單及其職務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和登記機關備案。
托育機構的章程修訂,應當在決策機構作出修訂決議後,將修訂後的章程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和登記機關備案或核准。
其他涉及變更登記的法定事項,托育機構應向相關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相關登記機關依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終止服務)
托育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服務:
(一)根據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服務,並經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批准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開展托育服務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托育機構終止服務的,分支機構也隨之終止服務。托育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從業人員和幼兒的安置、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以及安全穩定等工作。
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註銷手續,並依法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營利性托育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事項變更或註銷登記,併到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註銷手續。分支機構終止服務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抄送托育機構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綜合監管)
建立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管機制。在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鎮的統一組織下,形成日常檢查發現、歸口受理和分派、違法查處等各環節分工牽頭負責、共同履職的機制。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托育服務工作的綜合監管。街鎮辦事處協調區域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派出所、托育管理機構、市場監管所等部門及時掌握區域內托育服務的發展情況,包括托育機構數量、服務質量、收費管理以及服務人群等。 建立日常檢查機制。建立投資人(舉辦者)自查、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巡查、區相關職能部門抽查和街鎮牽頭聯合檢查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開展托育服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日常檢查發現工作。 建立歸口受理和分派機制。建立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牽頭的歸
口受理機制,對巡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並分派到街鎮或者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建立違法查處機制。對未按要求進行備案或者在辦理備案時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由所在地的區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整改不達標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情形的,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中幼兒養育保育內容標準和規範的,由教育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托育機構的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由所在機構或者教育部門視情節給予當事人、機構負責人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撤銷其資格證書,限制其舉辦幼稚園、托育機構或者從事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托育機構違反食品安全、藥品管理、房屋安全、公共衛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規定的,由市場監管、藥品監管、房屋管理、衛生健康、消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托育機構涉及違反多個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各街鎮牽頭,整合區域內執法力量,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消防、公安、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聯合執法。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信用評價)
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建立托育機構信用檔案,形成違法失信懲戒制度。依法公開托育機構基本信息、監督檢查結果和行政處罰等信息,並將托育機構相關違法信息依法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充分運用信用信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對托育機構的風險監測預警能力。
第二十七條(行政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託各級托幼和學前教育工作聯席會議,組織安全、衛生工作等專項檢查。
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托育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開展檢查,並將年度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行業自律)
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拓展行業協會功能,發揮在業內自律、規範引導、業務培訓、調查排摸、內外協調等方面的作用。鼓勵托育機構申請成為市行業協會會員單位,行業協會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負責對會員單位發放機構相關制度文本,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政策法規,增強從業人員依法從業意識,促進行業自律和自覺。鼓勵行業協會組織開展托育服務質量評價和優質托育機構評選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信息管理)
利用上海市托育服務管理平台對托育機構的申辦過程、綜合監管、信息公開、誠信記錄、人員信息、業務數據及質量評估結果進行信息化管理,實現信息及時更新和公示,並在最佳化服務、加強管理、統計監測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三十條(部門職責)
教育部門負責牽頭管理本市托育服務工作,牽頭研製托育機構設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等,制定托育服務發展規劃和工作實施計畫,會同各相關職能部門執行托幼和學前教育工作聯席會議的相關決策,對托育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民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營利性托育機構的登記註冊工作,依法對托育機構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和價格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托育機構衛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支持,依法對托育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控等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部門參與托育機構的安全管理標準制定,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托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管,運用“智慧內保管理系統”定期對托育機構從業人員開展資格審查。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本市已投入使用的托育機構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職業技能培訓評價政策,指導各區組織提供育嬰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服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托育機構裝修及改造的事前指導,加強本市托育機構裝修及改造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備案工作。
房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依規劃要求提供托育服務的配套房屋設施。
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各區開展托育機構規劃和土地管理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市相關行政部門開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物價部門負責加強對托育機構定價指導,促進與幼稚園收費政策銜接。
稅務部門負責托育服務相關稅收政策的落實和徵收管理工作,支持托育機構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工會負責調
權益,推動托育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
婦聯協同推進社區托育機構的設點布局,參與為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加強對女性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宣傳和維權服務。
市托育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管理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開展托育服務工作,調查研究托育工作情況,定期報送本市托育機構發展情況。多途徑整合專業資源,組織並指導各區開展面向3歲以下幼兒家庭科學育兒指導的公益性活動。開展本市托育服務管理人員、業務骨幹(含外籍從業人員)等隊伍的培訓和國際合作交流。組建專業巡查隊伍,保障本市托育服務工作質量。
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在區教育局的領導下,負責區域內托育機構預約登記、申辦諮詢、備案等工作,組織協調對區域內托育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和對區域內幼兒家庭科學育兒指導工作,負責區域內托育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組建專業巡查隊伍,對區域內托育機構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評估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2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府辦規〔2018〕12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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