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上海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是承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重要舉措,於2023年9月26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3年3月30日,召開的2023年上海市醫療衛生機構健康促進工作會議傳出訊息:2023年將成為上海健康促進的“地方立法元年”,將推進《上海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出台。
2023年9月26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將於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上海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202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揚愛國衛生運動優良傳統,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進健康上海建設,普及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市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衛生環境改善、健康生活方式引導、健康服務等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及相關保障、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構建大衛生、大健康治理格局;堅持預防為主,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動員體系,推進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提升市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統籌部署、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研究、決定相關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轄區內的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規劃、計畫和標準、規範等,依法開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依法開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本行業、本領域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科技、疾控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充實工作力量,組織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七條 個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掌握健康技能,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踐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市民健康公約,尊重他人健康權益,依法履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義務。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相關群體、居(村)民,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或者依法舉辦服務機構等方式,支持和參與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九條 每年四月“全國愛國衛生月”期間,本市集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活動。
第十條 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和其他省市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交流合作,推進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本市積極參與全球健康治理,加強健康促進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開展人員、技術等交流活動,提升城市健康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條 對在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宣傳教育,引導市民積極參與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活動,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健康素養,踐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公益宣傳,通過安排一定時段、版面或者開設專門欄目、頻道等方式,普及健康科學知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宣傳教育,利用社區宣傳欄、多媒體螢幕等設施,通過設定標識標語、發放健康科普材料、舉辦健康講座等方式,引導居(村)民樹立科學健康理念,養成良好健康習慣。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醫療衛生人員執業培訓內容,實施健康科普影響力評價,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健康教育。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科學知識,對患者及公眾進行健康教育。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健康教育的激勵機制,並將有關情況納入相關職稱評聘內容。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將常見病和傳染病預防、健康生活方式、傷害防範能力等納入中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將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納入學校考核體系。
幼稚園和中國小校應當按照規定實施健康教育,加強健康飲食、科學運動、近視預防、傷害防範、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開展經常性體育健身活動,提高學生主動健康意識,培養學生良好衛生習慣和健康行為習慣,引導學生科學合理使用電子產品,減少、改善學生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中國小校健康教育每學期不少於四個課時。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科技、教育、體育、市場監管、藥品監管、民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建立健康知識和技能核心信息發布制度,建設健康科普專家庫和資源庫,向市民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信息。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康信息監測機制,發現存在誤導或者可能影響市民健康的虛假、偽科學等信息,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並及時發布科學、準確的信息。
第三章 衛生環境改善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將衛生環境改善納入城市更新工作,推進城鄉環境衛生整治,持續提升衛生環境品質。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衛生環境最佳化提升納入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農村廁所改造提升等工作,改善村容風貌,建設美麗鄉村。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衛生管理制度,落實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經常性環境衛生清潔,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整潔。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居(村)民開展經常性環境衛生清潔,通過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引導居(村)民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文明養寵、樓道清潔等行為規範,保持社區環境衛生整潔。
倡導全社會共同參與愛國衛生義務勞動。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自行或者委託專門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學校、幼稚園、養老服務機構、建築工地、交通運輸站點、旅遊景點、公園綠地、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商務樓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糧食儲備設施、垃圾處理設施等重點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設備,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轄區內住宅小區和公共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組織開展日常和集中相結合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協助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個人應當做好居住宅院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及時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指導監督,完善相關標準和規範,並做好日常宣傳。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和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處置隊伍,儲備應急處置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並根據監測預警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病媒生物研究和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監測網路,及時向衛生健康部門報送監測預警信息,並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藥物和器械,禁止使用急性、劇毒等違禁藥物或者偽劣器械,減少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藥物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科學技術研究,鼓勵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安全綠色環保藥物研發和新技術使用。
第二十二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在依法向有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備案信息,並加強監督管理。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範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知識和技能。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並實施相關行業規範,依法開展專業培訓、服務質量評估和等級評定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衛生環境改善作為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開展衛生城鎮創建工作,建立健全長效管理和激勵保障機制,鞏固和深化衛生城鎮創建成果,提升城鄉衛生環境整體水平。
第四章 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條 本市推進健康生活支持性環境建設,引導市民踐行合理膳食、科學運動、戒菸限酒、心理健康等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倡導市民科學合理使用電子產品,減少過度使用電子產品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倡導市民科學合理膳食、均衡營養,養成健康飲食習慣。
鼓勵全社會參與減鹽、減油、減糖等健康飲食行動,推廣使用限量鹽勺、控油壺等工具。
鼓勵食品生產者生產低鹽、低脂、低糖食品,並在包裝上做顯著標識;鼓勵食品經營者開設低鹽、低脂、低糖食品專櫃;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開發和提供低鹽、低脂、低糖等健康食品,並對食品的熱量和主要營養成分等進行標識。
第二十六條 鼓勵含糖飲料、酒精飲料的銷售者在有關商品的銷售區域規範設定健康提示標識。含糖飲料、酒精飲料的範圍以及健康提示標識的製作樣式和設定規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學生餐配送企業和中國小校、托育機構、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營養工作人員,供應符合中小學生、嬰幼兒營養餐標準的食品。
中小學生、嬰幼兒營養餐標準,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市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制定。
第二十八條 體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民體育健身活動的服務和指導,推廣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組織各種形式的民眾性體育健身活動,實施體育鍛鍊標準,開展體質監測,引導和鼓勵市民經常參加體育鍛鍊。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民開放,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向市民開放體育健身設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並加強監督執法。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在提供有關疾病的診療服務時,應當按照診療規範詢問患者吸菸飲酒史,並根據其意願,提供戒菸、戒酒諮詢和指導。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開設戒菸、戒酒門診。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心理健康專業化網路,建立心理危機干預和突發事件心理援助應急機制,引導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心理健康相關專業人員、志願者等參與社會心理服務,加強心理健康的科普宣傳,提高全社會對心理疾病的認知和預防能力,傳播自信包容、科學理性、樂觀積極的理念,促進市民心理健康。
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問題的關注。鼓勵社區和學校開設家長課堂、舉辦家庭心理健康指導講座,對家庭心理健康進行分層分類的教育和引導。
第五章 健康服務
第三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為社區居民提供篩查評估、健康教育、隨訪管理等健康服務,並逐步向養老服務機構、學校、園區、商務樓宇等區域人群延伸,擴大服務覆蓋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簽約人員開展健康評估,針對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點人群制定個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提供健康指導與干預。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職工健康管理規章制度,完善健康服務設施設備,支持職工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提升健康服務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設健身場所,倡導單位為職工定期開展健康體檢。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加強職業健康保護。
學校、幼稚園、養老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健康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健康巡查、清潔消毒、健康宣傳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鼓勵市民建立健康自我管理小組,開展同伴健康教育和支持活動。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為市民健康自我管理活動提供專業指導,鼓勵社區、單位等為市民健康自我管理活動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健康示範創建活動,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家庭等開展健康示範創建,提高健康服務能力,提升全社會健康治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探索建立健康積分獎勵機制,對市民參與健康教育、體育健身和健康管理等活動予以積分獎勵。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積分兌獎服務。
第三十六條 本市完善中醫藥健康服務體系,拓展中醫藥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將中醫藥適宜技術納入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防治,加強中醫藥健康養生文化的推廣與傳播,充分發揮中醫藥對提升市民健康素養的作用。
第三十七條 本市推進健康服務和健康產業融合發展,完善健康產業發展政策,促進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在健康服務領域的套用,提供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健康服務。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的經費投入,將其納入財政預算,並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予以統籌安排。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專業學科和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設相關專業課程,開展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並完善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
第四十條 市、區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技術指導機構負責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政策研究、技術推廣、監測評估等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和專業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轄區內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一條 本市依託城市運行“一網統管”、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建設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綜合管理系統,利用大數據、雲計算和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實現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基礎數據互聯互通和專業套用開放,推進數字健康社區、健康園區、健康城區建設,提升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數位化治理水平。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數據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項目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其對健康影響的評估,並充分吸納健康影響評估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健康行為和健康素養監測體系,開展營養狀況、行為習慣、健康危險因素等方面監測工作,並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針對監測發現的薄弱環節、重點人群,應當制定干預策略,採取相應干預措施,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險因素。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完善目標考核責任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工作任務。
第四十五條 衛生健康、疾控等部門應當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等加強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並加強信用監管。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領域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衛生健康、疾控部門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執法聯動工作機制,提高監督執法效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關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未按照要求辦理備案手續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範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鼠、蚊、蠅、蟑等有害生物。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健康教育、健康科普和健康促進工作將被寫入地方法規。
根據條例,上海鼓勵市民踐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倡導市民合理膳食、科學運動、均衡營養、戒菸限酒,鼓勵全社會參與健康飲食行動,推廣相關健康提示標識。比如,鼓勵含糖飲料、酒精飲料的銷售者在有關商品的銷售區域規範設定健康提示標識。
條例規定,要加強學生營養餐管理,制定中小學生、嬰幼兒營養餐標準;學生餐配送企業和中國小校、托育機構、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營養工作人員,供應符合中小學生、嬰幼兒營養餐標準的食品。
條例還倡導市民科學合理使用電子產品,減少過度使用電子產品對健康的影響。同時,要引導學生科學合理使用電子產品,減少、改善學生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
條例明確,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心理危機干預和突發事件心理援助應急機制,傳播積極健康理念,促進市民心理健康。
為提升衛生環境品質,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鄉環境衛生整治。明確各單位和社區衛生管理要求,倡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義務勞動。
條例還明確各單位、重點場所、街鎮和個人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加強病媒生物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明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備案與活動要求,加強行業自律;明確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衛生環境改善作為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推進衛生城鎮創建工作。
為更好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健康服務需求,條例還提出,要完善社區健康服務,明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提供篩查評估、健康教育、隨訪管理等健康服務,並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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