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愛國衛生工作,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運動,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實踐健康城市理念,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愛國衛生促進條例
- 批准日期:2017年5月24日
- 施行日期:2017年8月1日
條例全文,修改建議的說明,
條例全文
武漢市愛國衛生促進條例
(2017年4月18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府治理
第三章 社會參與
第四章 考核評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愛國衛生工作,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運動,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實踐健康城市理念,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增強衛生意識,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生活方式,減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愛國衛生工作包括城鄉環境衛生治理、飲用水安全保障、農村廁所無害化改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全民健身推進、菸草控制、衛生城鎮創建、健康城市建設等內容。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遵循政府領導、部門協作、民眾動手、社會參與、依法治理、科學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領導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符合工作需要的愛國衛生組織體系,實行績效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級人民政府統籌愛國衛生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規範和標準;
(三)動員、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四)組織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
(五)組織愛國衛生工作培訓、科研和交流合作;
(六)組織開展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愛衛辦配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 市、區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各成員單位的具體工作職責,由市、區愛衛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將其納入社區格線化管理,確定專(兼)職工作人員。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落實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 政府治理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加強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治理水平。
第十條 市、區愛衛會應當加強愛國衛生信息化建設,建立涵蓋愛國衛生工作各項內容的信息系統,及時對信息數據進行分析處理,強化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推進愛國衛生相關基礎數據在區域間、部門間信息共享,實現對愛國衛生工作的實時監督、動態管理、科學決策。
第十一條 市、區愛衛會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完善病媒生物監測體系。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有害生物密度監測和消殺技術指導工作。
本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責任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集貿市場、賓館、商場、垃圾轉運及處理場所、公廁等重點行業和部位應當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設施,進行經常性消殺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預防控制標準。
推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市場化發展,規範服務行為。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改廁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推進農村改廁工作。
市、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相關宣傳,提供技術指導,落實改廁補貼政策,組織實施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改造,引導和支持村民建設和使用衛生廁所。
第十三條 市、區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和無害化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採用資源化利用等源頭減量措施,實行戶分類、組保潔、村收集、街(鄉鎮)轉運、市及區處理。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制訂村規民約,組織動員村民參與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庭院和村莊整潔衛生。
第十四條 市、區水務、環保、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進城鄉因地制宜建立污水處理系統,提高城鄉生活污水處理能力。
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
第十五條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和中轉、生活污水處理、公廁等衛生基礎設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應當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科學劃定畜禽禁(限)養區域,依法限期關閉、搬遷禁養區域內的養殖場(戶)。環保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管;農業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規範施用、控制化學肥料和農藥,監督動物養殖場所的病死動物和動物排泄物的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市、區發展改革、農業、環保等部門應當支持農村能源建設,發展規模化沼氣工程,實行農作物秸桿露天禁燒,推動綜合利用,防治大氣污染。
第十八條 市、區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管,保障食品安全。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鄉集貿市場標準化建設和管理。市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健全衛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十九條 市、區水務、環保、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堅持改善水環境,建立從水源地保護、自來水生產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監管體系,強化水質檢測監測,切實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理念融入城市規劃、市政建設、道路交通、社會保障等各項公共政策,制定健康城市建設規劃,實施健康城區項目,開展健康城市建設評價,促進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與公民健康協調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網路,加強健康教育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將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質教育內容,利用網際網路、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建立權威的信息發布平台,普及科學的衛生防病技能和健康知識,提升公民健康素養。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教育體系,督促學校、學前教育機構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促進活動,加強健康行為養成教育,培養學生愛勞動講衛生的行為習慣。
第二十二條 市、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衛生服務體系,健全疾病預防控制網路,加強疾病監測與管理,實施免疫規劃,加強婦幼保健,提高居民人均期望壽命和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吸菸危害的正確認識,推動在規定的公共場所禁止吸菸,促進形成不吸菸、不敬煙、不勸煙的社會風氣。將青少年作為吸菸預防干預的重點人群,減少新增吸菸人群。
第三章 社會參與
第二十四條 市民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獲得健康信息、免於健康危害的權利,有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義務。
市民應當自覺參加所在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
市民應當學習健康知識和技能,養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遵守衛生行為規範和公共環境衛生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倡導低碳、文明出行。鼓勵市民減少機動車輛駕駛,日常工作和生活儘量選擇步行、腳踏車、公共運輸等出行方式。鼓勵市民旅行時自備洗漱用品,自帶垃圾袋,自覺保護景區生態與人文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市民低碳出行創造條件。
第二十六條 倡導市民選購綠色家具和環保裝飾材料,減少使用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日常生活做到節水、節能、節材,使用可重複利用的環保購物袋、購物籃,推行生活方式綠色化。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愛國衛生工作責任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並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公益活動。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愛國衛生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第三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新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愛國衛生公益宣傳,開闢健康教育專欄,傳播衛生知識和健康理念,倡導綠色生活方式,營造有利於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一條 在每年四月的愛國衛生活動月,全市集中開展愛國衛生主題活動,推動解決社會關注、民眾關心的突出衛生問題。
在世界衛生日、世界環境日、世界無菸日、世界水日、全民健身日等與愛國衛生活動有密切聯繫的主題活動日,以及星期五愛國衛生義務勞動日,本市積極開展相關愛國衛生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和實施衛生創建計畫,發動街道(鄉鎮)、社區(村)和單位廣泛參與衛生創建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社區、健康村鎮、健康單位、健康家庭等建設,營造健康環境,構建健康社會,最佳化健康服務,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促進衛生服務模式從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轉變。
第四章 考核評估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愛國衛生工作評價體系。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年度評估,客觀評價愛國衛生工作進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區愛衛會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結合工作目標和任務,做好本系統的愛國衛生考核評估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區愛衛會採取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可以委託第三方對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情況提供評價意見。
第三十七條 市、區愛衛會應當建立舉報、投訴處理制度,對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和處理,依法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回告舉報、投訴人。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被評為衛生街道(鄉鎮)、衛生社區(村)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對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衛生稱號標準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和單位,市、區愛衛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檢查仍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取消其衛生稱號。
第三十九條 未獲得衛生街道(鄉鎮)、衛生社區(村)或者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不得評為同級文明街道(鄉鎮)、文明社區(村)或者文明單位。
第四十條 對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成員單位,由市、區愛衛會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市、區愛衛會應當建議問責機關或者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該單位或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建議的說明
(2017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月23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愛國衛生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同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審議,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將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愛國衛生工作包括城鄉環境衛生治理、飲用水安全保障、農村廁所無害化改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全民健身推進、菸草控制、衛生城鎮創建、健康城市建設等內容。”
二、將條例第三條修改為:“愛國衛生工作遵循政府領導、部門協作、民眾動手、社會參與、依法治理、科學指導的原則。”
三、在條例第二章中增加相關規定,發揮社會各方的作用,促進愛國衛生工作的社會治理。
以上說明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