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辦法

《河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幼稚園收費管理,健全完善河北省幼稚園收費政策體系,保障幼兒和學前教育機構合法權益,促進河北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頒布時間,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幼稚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受教育者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稚園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劃發展的若干意見》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面向社會提供保教服務的公辦和非營利性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稚園及國小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稚園)。
公辦幼稚園中軍隊舉辦的幼稚園招收地方人員子女,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補助的適用本辦法,未享受補助的由軍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管理。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稚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稚園)、一伙食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幼稚園收費應遵循非營利性原則。
第四條 保教費是指幼稚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稚園接受家長自願委託向在園住宿的幼兒提供住宿及看管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幼稚園為全日制在園幼兒提供午休所發生的費用在保教費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費。
一伙食費是指幼稚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含正餐、兩餐之間點心和水果)服務,向自願在園就餐的幼兒根據收支平衡,不得營利的原則收取的費用。
代收費是指幼稚園為方便幼兒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幼兒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稚園為在園幼兒提供保教服務以外由幼兒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幼稚園可以收取的服務性收費項目為社會實踐活動費(幼稚園統一組織幼兒外出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參觀等社會實踐活動發生的應由幼兒分攤的費用)、延時服務費(非寄宿制幼稚園放學後家長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接走幼兒,從而延長幼兒在園看護時間所收取的延時看護服務費;幼稚園規定的接幼兒時間一般不少於0.5小時)、校車服務費(幼稚園提供校車接送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幼稚園可收取的代收費項目為體檢費(幼稚園按照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統一組織在園幼兒定期體檢,代醫療機構收取的體檢費)。
第六條 幼稚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確實需要、家長自願、不得營利、據實收取、及時結算、收支公開”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住宿費捆綁收取。
第七條 公辦幼稚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二章 公辦幼稚園收費
第八條 公辦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收費標準應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統籌考慮政府投入、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規範化辦園成本和居民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並依據幼稚園評定等級適當拉開收費差距。公辦幼稚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寄宿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九條 公辦幼稚園保教費,由市(設區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幼稚園分類分級收費標準的具體意見,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投入情況、居民家庭承受能力、辦園保教成本進行審核,履行定調價相關程式後,報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批准後執行。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等級、不同辦學條件及不同資金來源的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可有所不同。
駐石家莊市市區的省級及以上政府、部門、企事業等單位及軍隊所屬的公辦幼稚園收費,由省直接管理(以下簡稱省管幼稚園),保教費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同城同價、優質優價的原則提出,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情況特殊的,由幼稚園或其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 公辦幼稚園住宿費標準,由市、雄安新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省管公辦幼稚園住宿費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成本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防暑取暖費;衛生保健、幼兒娛樂活動、學習和生活用品費用(包括幼兒教育所需幼兒圖書畫冊、教具、手工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統一配備的床墊、床單、被罩用品,日常洗漱、衛生用品等費用);其他正常辦園費用支出等。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公辦幼稚園住宿費成本包括:宿管人員工資福利支出及因住宿發生的直接費用或應分攤的合理費用。保教費成本和住宿費成本不得重複計算。
核定幼稚園人均保教費成本時,應統籌考慮幼兒出勤率及寒暑假(實行寒暑假的幼稚園)期間的費用支出等合理因素。
第十二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定調整收費標準;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含成本核算或測算資料、社會捐贈及財政投入情況等);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稚園收支的影響,以及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四)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三條 公辦幼稚園(不放寒暑假的企業或單位辦幼稚園除外)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按開園天數計算(一個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核定日基本保教費標準),報名幼兒在園0天的不得收費;在園1天至不足假期幼稚園實際開園天數一半的,按照假期開園天數的一半收費;在園天數為假期幼稚園實際開園天數一半及以上的,按照假期幼稚園實際開園天數收費。幼兒當日在園不足一天的按一天(一個出勤日)計算。假期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在日常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過30%。具體浮動幅度由幼稚園自行確定,上浮後的收費標準應於假期入園報名前10日予以公示,並抄報(檔案形式)當地價格主管、教育行政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管幼稚園直接抄報省級價格主管、教育行政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寒暑假期間幼兒報名入園應堅持自願原則,幼稚園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報名。
第十四條 公辦幼稚園服務性收費標準(或收費標準核定辦法),由市、雄安新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服務內容和服務成本等實際情況提出,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省管公辦幼稚園服務性收費標準(或收費標準核定辦法),參照石家莊市規定執行。
公辦幼稚園代收的體檢費標準,應根據檢查項目按不超過政府醫療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公辦醫療服務價格相應等級標準收取。
第三章 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收費
第十五條 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本章內以下簡稱民辦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保教費收費分類等級標準(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除外),由市、雄安新區、縣(含縣級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幼稚園等級、平均辦園成本,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法定非營利要求等因素提出,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住宿費(含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由幼稚園嚴格按照住宿成本提出,經市、雄安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費,由市、雄安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保教成本、政府補助支持情況、辦園水平及等級等因素核定最高收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抄送當地簽約的教育行政部門及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民辦幼稚園保教費成本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或房屋設施租賃費)、修繕費、防暑取暖費;衛生保健、幼兒活動和學習生活用品費用(包括幼兒教育所需幼兒圖書畫冊、教具、手工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統一配備的床墊、床單、被罩用品,日常洗漱、衛生用品等費用);其他正常辦園費用支出等。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民辦幼稚園住宿費成本包括:宿管人員工資福利支出及因住宿發生的直接費用或應分攤的合理費用。保教費成本和住宿費成本不得重複計算。
核定幼稚園人均保教費、住宿費成本時,應統籌考慮幼兒出勤率及寒暑假期間(實行寒暑假的幼稚園)的費用支出等合理因素,有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補貼)的,應從成本中扣除。
第十八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民辦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定調整收費標準;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含成本核算或測算資料、社會捐贈及政府支持補貼情況等);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稚園收支的影響,以及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四)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九條 民辦幼稚園服務性收費標準由幼稚園按照補償成本及非營利原則與幼兒家長協商確定,雙方簽訂協定,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辦法以及雙方相關權利、義務。
民辦幼稚園代收的體檢費標準,應根據檢查項目按不超過政府醫療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公辦醫療服務價格相應等級標準收取。
第四章 管理規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幼稚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後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幼稚園教育不得“國小化”、不得收取書本費(玩具費);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支教費、捐資助學費、建設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不得以安全設備升級、配備保全人員為由,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算(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幼兒家長自願選擇按月或學期繳費。幼稚園可在月初或學期開始預收本月或本學期保教費、住宿費,月底或學期末按以下計算方法結算,不得跨月或學期預收。
當月幼兒實際在園時間(即出勤天數,全日制園不足1天的按1整天計算;半日制園半天為1個出勤日,不足半天的按1個整出勤日計算)為0天的不得收費;實際在園時間1—10天的,按月收費標準的50%收取;實際在園時間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計收。因幼稚園園方原因停課導致幼兒實際在園天數不足1個月的,按實際在園天數收取(1個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核定日保教費)。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動態調整,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財政(公辦園)部門,對收費標準適時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實施動態調整(原則上調整間隔不少於3年)。 幼稚園調整保教費和住宿費標準應當自新學年起執行,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級幼兒的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幼兒入園後因故要求轉園或退園的,保教費、住宿費以實際在園時間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扣除當月應繳費用後退還餘額。幼稚園違反有關規定,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致使家長上當受騙,在幼兒入園第一個月內提出退園的,幼稚園退還幼兒所繳全部保教費、住宿費和其他費用。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雙方按照規定有協定的,按照協定執行。無協定的,已發生代購代辦事項或已提供服務的,不退還相關費用(不含因幼稚園違規發布虛假招生廣告致使家長上當受騙,在入園第一個月內要求退園的),應將代購實物交付幼兒方(所繳費用有結餘的,結餘部分退還幼兒);尚未發生代購代辦行為或未提供服務的,幼稚園應全部退還所繳費用。
上述規定未包括的退費事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停課退費等),由雙方本著公平公正、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應成立由營養師、防疫保健醫生、一伙食管理員、幼兒家長代表組成的一伙食管理委員會。幼稚園一伙食費標準,由一伙食管理委員會根據幼稚園食譜、原材料市場物價變化等情況進行成本測算(保教費成本測算中已包含幼兒食堂人工、水電、設備折舊等費用的,測算一伙食費成本時不得重複計算)後提出,經2/3(含本數)以上幼兒家長簽名同意,公示10天后執行,並抄送當地價格主管、教育行政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幼稚園一伙食費實行按天計算(當日在園不足1天,按整天計算)、按月收取、月初預收、月底或下月初據實結算的辦法。幼稚園應保證一伙食費全部用於幼兒膳食,不得營利,不得擠占、剋扣和挪用。一伙食費應採取單獨核算(與教工一伙食分開)的辦法。幼稚園要建立收支明細賬,按月向幼兒家長公布一伙食費收支情況,盈虧轉下月,幼兒退園時,在園期間一伙食費總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要採取切實措施確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動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兒教育的機會,制定對低收入家庭幼兒、孤兒、殘疾幼兒減免費用的政策。幼稚園應當按照政府學前教育扶困資助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給予相應資助。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要建立收費管理台賬,詳細記錄收費情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收、退費規則。公辦幼稚園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財務收支結餘、保育教育成本和收費政策標準執行等情況,報當地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省管幼稚園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其他公辦幼稚園由各市、雄安新區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報市或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及同級的教育行政等監督管理部門。民辦幼稚園年度報告按照《河北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幼稚園應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原文或複印件)、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在招生簡章中應寫明幼稚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幼稚園取得的合法收入應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挪用。公辦幼稚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民辦幼稚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發票。
第二十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教育行政、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幼稚園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和辦學行為的監督管理,指導幼稚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政府制定的收費政策。對民眾舉報或發現的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根據部門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頒布時間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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