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行費〔2007〕10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31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物價局:
為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緩解民眾反映強烈的“上學貴”的矛盾,切實減輕民眾負擔,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534號)和教育部、國家發改委等7部門《關於2007年規範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監〔2007〕4號)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規範義務教育收費
從2007年春季新學期開始,在全省範圍內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雜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免除雜費後,只允許學校按“一費制”標準向學生收取課本費(不含按規定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作業本費和住宿費,嚴禁收取教輔材料費、學具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費等各項代收費,嚴禁收取存車費、熱飯費、飲水費等各項服務性收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由政府資金建設的學生宿舍,原則上不收住宿費,所需相關費用從學校公用經費中開支,公用經費不能保障確需收費的由設區市、擴權縣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物價局備案,收費標準不得突破現行標準;使用其他資金建設的學生宿舍,在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全部落實到位前,可適當收取住宿費,但從2009年春季開始全部取消。各級物價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督導檢查,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要以全面推進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為契機,從根本上消除農村義務教育亂收費現象。
城市義務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省定“一費制”標準。對城市義務教育“一費制”以外的各項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由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原則,凡強制或變相強制所有學生統一交費的,一律按亂收費查處。不得將為實施素質教育按照教學計畫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費用納入服務性收費範圍。不得以向學生攤派電影費的方式強制學生看電影,個別地方核定學校向學生收取電影費標準的做法應予以糾正。
二、加強高中教育收費管理
要認真落實高中階段教育經費以政府投入為主的政策,加強高中收費管理,合理核定高中學費和住宿費標準,促進高中教育穩步發展。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限人數、限錢數、限分數)政策。高中“三限”政策是一個整體,擅自提高擇校生收費標準,擅自提高擇校生比例,或在限定金額外收取其他費用,都屬於亂收費行為。省定擇校生收費標準是最高限價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降低擇校生收費標準和擇校生比例,直至全部取消。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後,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各地不得在擇校生之外以非計畫生、自費生、調節生、轉學生、旁聽生等其他任何名義向學生收取高額費用。不得以重點校、實驗班、重點班名義向學生高收費。
三、繼續清理整頓改制學校收費
繼續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收費標準。對現有改制學校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清理整頓的原則是:按照公辦和民辦兩種形式對現有改制學校進行重新劃分,已改回公辦學校的,執行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對明確為民辦學校的,要按照《河北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核定收費標準。到2008年底,完成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的清理規範工作。在清理規範期間,現有改制學校(包括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凡沒有做到“四獨立”(即獨立的法人,獨立的經費核算和人事管理,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育教學)並取得民辦學校資格的,一律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公辦學校不得通過“校中校”、“校中班”、“一校兩制”或其他任何方式變相向學生亂收費。
四、進一步規範高校收費
對高校收費進行全面清理。高校改按學分制收費,必須召開聽證會並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嚴禁學校向學生收取“轉專業費”、“贊助費”、“假期住宿費”、“補考費”、“重修費(按學年制收費的高校)”、“學位申請費”、“答辯費”、“聯繫安排工作手續費”以及押金、保證金等。高校招生的各類國家沒有安排財政撥款的研究生學費,高校舉辦的其他辦學形式學費,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教育行政部門或自行組織的各類考試收費,國家和省已有政策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沒有政策規定的,必須按照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規定報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審批。高校以學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義,按照自願原則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的各類培訓服務,培訓費和住宿費標準必須報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備案。沒有省物價局的收費標準批文或備案檔案,當地物價部門不得核發收費許可證。對未經審批的高校學生公寓,一律執行每生每年不高於500元的住宿費政策。
高校提供屬於正常教學活動必須的服務,不得另外收取費用。學校在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借書證、畢業證、就餐卡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證卡時,不得收取各類證卡工本費。高校提供的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自願和非盈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一起統一收取,收費時應註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採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高校不得跨學年向學生預收學費、住宿費。學生休、退學的,學校應按規定退還費用。
嚴格執行高職收費政策。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獨立舉辦的五年制高職,前三年學費、住宿費標準按全日制普通中專收費標準執行,後兩年執行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收費標準。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與中等職業學校聯合進行分段培養的,前三年學費、住宿費標準按全日制普通中專收費標準執行。後兩年高職教育階段仍在中專、中職層次的學校上課的,收費標準繼續按全日制普通中專收費標準執行;後兩年在高等學校舉辦的,其學費、住宿費標準分別按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收費標準執行。
五、嚴格審核民辦學校收費標準
對民辦學校收費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包括學費、住宿費),省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民辦學校,報省物價局審批;省以下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民辦學校,報辦學審批機關同級的物價部門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民辦技工學校,報學校所在地設區市或擴權縣物價部門備案。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報與辦學審批機關同級的物價部門備案。各級物價部門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核民辦學校教育培養成本,合理核定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制定民辦中國小學費和住宿費標準,要從嚴、從低掌握。民辦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按學期收費,民辦高校按學期或學年收費。民辦學校向學生收取報名費、保險費、飲水費、電費、暖氣費、實習費、畢業證書費等,均屬亂收費行為。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併統一收取。學校向學生收取代收代管費用,應事先向物價部門備案並公示。
六、加強幼稚園收費監管
規範幼稚園收費項目,各幼稚園除按規定收取保雜費、管理費、一伙食費、取暖費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義收費。根據財政補貼和社會捐款情況從嚴核定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嚴禁幼稚園收取與入園掛鈎的捐資、助學等費用。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規範幼稚園收費管理的具體意見。
七、嚴格教育收費許可證制度和收費公示制度
各級物價部門核發教育收費許可證必須嚴格執行《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8〕2084號)的有關規定,依法、嚴格審核。凡是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的收費,不準頒發收費許可證;嚴禁以核發收費許可證代替發文,嚴禁以核發收費許可證批准收費;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已經調整或變動的,要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或註銷手續。加強收費許可證年審工作,對年審中發現的亂收費行為要及時查處。
要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在每年新生入學前,各級物價部門要及時將依法批准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標準通過有關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在每年新生入學期間,各設區市至少要選擇五所學校(大、中、國小),開展現場收費政策諮詢,解答問題,處理違法問題。各設區市物價網站要設立“教育收費”專頁,開闢收費政策諮詢、收費項目標準欄目,方便民眾查詢。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要註明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校內要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方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各級物價部門要在公示前對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嚴格審核,嚴禁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八、加強對教育收費的監督檢查
各級物價部門要充分有效地運用價格執法手段,進一步加大對教育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典型案件要通過新聞媒介公開曝光,對情節嚴重的案件,不僅要對有關學校從重處罰,而且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學校負責人行政責任。查處的違法所得,能退還的要全部予以退還,最大限度地保護民眾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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