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6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管〔2010〕30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10年06月18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國家發改委針對近期一些新聞媒體反映少數藥品價格嚴重虛高的問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發改電[2010]195號)和《關於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發改電[2010]214號)。藥品價格虛高的問題,經過近年來的專項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少數抗生素類、抗腫瘤類藥物和新上市品種劑型及市場調節價藥品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據國家發改委通知精神,結合我省藥品價格管理工作實際和藥品市場價格情況,提出如下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
一、對政府定價藥品的指導價格進行全面覆核。中央定價的藥品,國家發改委將按計畫分批核查,發現價格與成本嚴重背離的,重新核定價格。省物價局也將按照國家發改委的統一要求,有計畫、有步驟地對我省原制定並公布的省管藥品指導價格進行全面覆核,整個覆核工作在今年底之前完成。各地對制定的醫院製劑價格也要根據成本及市場購銷價格變化及時調整。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定價藥品價格的調研,深入各藥品生產、銷售企業和醫療機構等單位開展調查,掌握各環節的實際價格和價差情況,提出進一步完善價格監管的建議,及時報告省物價局。各藥品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和醫療機構對政府定價的藥品,應當如實向我局提供實際出廠價格、實際進貨價格、實際銷售價格,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二、加強藥品生產流通成本的調查。凡省管藥品價格的定調價,本省生產企業及流通企業必須提供全部明細成本,同時提供真實的出廠和流通環節價格資料,經省物價局審核後,作為定調價格的主要依據;外省企業生產的藥品,原則上也必須提供經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的成本和價格資料。
三、進一步健全藥品價格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發改委制定的《藥品差比價規則》。各地向國家發改委申請調價的上行檔案,未經國家發改委批准的,不作為我省定價依據。建立藥品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對已制定公布的藥品指導價格,要根據成本及市場購銷價格的變化及時調整。
四、規範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行為。對市場調節價藥品,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不得以價格主管部門名義公示價格。確因工作需要須了解企業自主定價情況的,可要求企業報送相關資料,內部使用,不得以備案、登記等名義出具書面證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嚴格控制以價格主管部門名義對市場調節價藥品進行價格認證。確需認證的,要依法依規進行,並按“誰認證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把關。對之前已備案、公示或認證的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要進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撤銷。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實行市場調節價藥品的監管,應當依法監管其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哄抬價格、不實行明碼標價、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等違法行為。
五、及時處理舉報,妥善化解矛盾。近期,藥價虛高的反映和舉報增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對於民眾反映價格虛高,實際出廠價、實際結算價與政府規定指導價差距較大的藥品,要及時開展調查並報告省物價局(醫藥價格處)。省物價局將在核實有關情況後,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屬於中央定價的藥品,臨時降低相關企業在我省的零售價格,並報告國家發改委;屬於省定價的藥品,及時降低零售指導價格。針對企業自主定價中的暴利行為,要認真查處,對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六、加強宣傳引導,增強責任意識。藥品價格事關民眾切身利益,十分敏感。加強藥品價格管理、降低虛高價格,是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必要條件,是“聚民心、惠民生、保穩定”的重要舉措。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增強責任意識,把藥價管理作為當前一件大事抓好抓實。在做好管理的同時,要加強宣傳,引導各方面客觀看待藥價虛高的體制性成因,為推進藥價改革工作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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