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降低頭孢呋辛等22種藥品零售價格的通知

《關於降低頭孢呋辛等22種藥品零售價格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降低頭孢呋辛等22種藥品零售價格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2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水利廳
  • 發文字號:冀價工字[2005]第70號
檔案全文,附表,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物價局:
按照《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在進行成本價格調查、專家評審和地區協調,並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國家發改委決定降低頭孢呋辛等22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經商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發改委決定在降低藥品價格的同時,規範醫療機構藥品購銷行為。現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降低頭孢呋辛等22種藥品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762號)精神,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改委規定的22種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詳見附表一、二,我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核定的部分增列規格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詳見附表三。本通知未列規格或劑型的藥品原定價格停止執行,有關單位要在2005年10月25日前上報我局核定臨時最高零售價格。
二、附表二所列藥品,屬於單獨定價或與仿製品的差價超過規定幅度的原研製藥品,其價格為臨時最高零售價格。本通知執行後,國家發改委將組織專家論證後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價格。單獨定價的大容量注射劑改變包裝材質的,需經專家論證後確定其單獨定價資格。
三、附表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同時降低相關藥品的實際加價率,實際加價率最高一律不得超過15%,並於執行之日起在顯要位置張貼公布本次出台的藥品價格。對附表所列藥品暫停招標採購,醫療機構應按現行購銷契約確定的供貨渠道和生產企業購進藥品,實際零售價格低於政府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實際零售價格,因供貨方原因不能供貨的,醫療機構可自行選擇其他供貨單位購進。
四、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本著有利於減輕患者負擔的原則,合理使用附表所列藥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機構使用降價藥品行為的監督檢查。醫療機構銷售附表所列藥品數量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明顯變化的,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發現違紀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有關宣傳工作,督促醫療機構將本次降價藥品張榜公布,確保民眾及時了解降價情況,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積極引導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正常生產和使用降價藥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還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認真受理民眾舉報,對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所列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自2005年10月10日起執行。

附表

一、22種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
二、單獨定價及原研製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表
三、部分增列規格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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