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關於規範醫療機構藥品加價問題的通知

《河北省物價局關於規範醫療機構藥品加價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物價局關於規範醫療機構藥品加價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管字[2006]99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3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省直屬及中直、部隊駐石醫療機構,華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物價局、財政廳、衛生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商務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制辦、糾風辦聯合印發的《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等八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冀價管字〔2006〕60號),對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加價率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發改辦價格〔2006〕1636號進一步做了補充規定,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駐冀中直、部隊醫療衛生機構銷售的藥品實際零售價格,要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按順加不超過15%加價率核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屬於政府定價的藥品按上述規定加價後,超過國家或省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的,按規定的零售價格執行,低於規定零售價格的,按實際核定的價格執行。屬於企業定價的藥品,按規定加價後,超過生產企業制定零售價格的,按生產企業核定的零售價格執行,低於生產企業制定零售價格的,按實際核定價格執行。藥品實際購進價格是指扣除各種折扣後的價格。
二、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駐冀中直、部隊醫療衛生機構銷售的中藥飲片最高零售價格,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在不超過25%的加價率範圍內自行核定零售價格。
三、取消我局冀價工字〔2005〕第3號《關於印發〈河北省集中招標採購藥品價格及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中的第七條,關於流通差價率實行差別差價率的有關規定,中標藥品零售價格的核定一律改按本通知規定加價率執行。
四、今後凡參與我省各級醫療機構集中招標採購的藥品 ,屬於政府定價的藥品一律按國家發改委或省物價局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參與投標(國家發改委或我省均沒有公布過最高零售價格的應報我局核定最高零售價格);屬於企業自主定價的藥品可按企業定價或我局出具的藥品價格資質審核表參與投標。政府定價藥品的範圍按我局冀價工字〔2005〕第57號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及國家和我省公布的政府定價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均可登錄《河北省醫藥價格信息網》查詢。
五、集中招標採購中標藥品的零售價格,由招標單位按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自行核定。招標單位要將中標藥品的中標及零售價格在正式執行日期前15天以書面檔案和電子檔案形式抄報省物價局及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省級醫療機構和部隊駐石醫療機構直接報省物價局備案。其它有關事項仍按我局冀價工字〔2005〕第3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醫療機構對現行所有藥品零售價格按上述規定重新進行核定,及時下調藥品價格。同時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及時依法進行查處,對問題嚴重的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本通知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執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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