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政府定價藥品目錄的通知

《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政府定價藥品目錄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政府定價藥品目錄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工字[2005]第71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2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物價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20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黑龍江省、天津市、河北省和江西省定價藥品目錄審核意見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05〕1683號)的精神,現將修改後的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同時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的藥品範圍
(一)列入2004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醫保目錄》)的西藥,按標明的藥品中文名稱劃分品種(第178、665號除外),各品種屬於處方藥的劑型,含屬於處方藥但未列入《醫保目錄》的劑型,均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範圍。
(二)列入《醫保目錄》的中成藥(不含民族藥),按標明的藥品名稱和劑型劃分品種,屬於處方藥的劑型,均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範圍。
(三)《醫保目錄》以外的麻醉藥品(包括按麻醉藥品管理的藥品,下同)、一類精神藥品、按國家指令性計畫生產並由國家統一收購的避孕藥具和計畫免疫藥品、處於中國藥品物質專利保護期內的藥品,均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範圍。
(四)《醫保目錄》以外的血液製品(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均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部)定價範圍。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的定價形式和內容
(一)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目錄的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避孕藥具、計畫免疫藥品,實行政府定價形式,定價內容為出廠(口岸)價格。
(二)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目錄的其他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形式,定價內容為零售價格。具體定價形式為最高零售價格,即經營者可以向下浮動價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為零。
三、河北省物價局定價的藥品範圍、定價形式和內容
(一)《醫保目錄》內屬於非處方藥的劑型,以及調劑進入我省地方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品種,納入我局定價範圍。定價形式為政府指導價,定價內容為零售價格,具體定價形式為最高零售價格,經營者可以向下浮動價格,幅度不限,不得上浮。
非處方藥劑型,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非處方藥品目錄為準。為便於價格管理,對既可作為非處方藥品又可作處方藥品(“雙跨”)的劑型,以及部分規格屬於非處方藥、部分規格屬於處方藥的劑型,其所有規格品納入我局定價範圍。《醫保目錄》所列民族藥也列入我省定價範圍,定價內容和形式與其它藥品相同。
(二)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的批發價格、零售價格,由我局按照國家規定辦法制定公布。
(三)醫院製劑仍按我局印發的《河北省醫院自製藥物製劑價格管理辦法》執行。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對列入國家發改委和我局定價目錄的藥品,國家發改委或我局已制定公布過價格的,可繼續按公布價格執行。未制定公布價格的政府指導價藥品,屬於國家發改委定價的藥品,在國家發改委定價前,暫由我局制定公布在我省執行的臨時最高零售價格,並抄報國家發改委;我局未制定公布價格前,經營者可暫按市場實際價格執行,國家發改委或我局公布價格後按公布的價格執行。
在國家發改委和我省制定政府指導價的藥品中,凡在國內首次上市銷售、尚無市場價格的品種或劑型,生產或經營企業 (含進口代理企業)在藥品進入我省市場銷售前應及時向我局申報價格。
(二)列入國家發改委定價範圍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在國家重新公布價格前,我局可根據我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等情況,本著公正合理,有利於減輕民眾負擔的原則,報經國家發改委同意後,臨時降低在我省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
(三)對列入政府定價範圍的藥品,國家發改委和省物價局將根據價格管理的需要,適時調整定價內容。定價內容是指生產流通各環節的價格,分為出廠(口岸)價格、批發價格或零售價格等。
(四)國家發改委將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情況,每年公布一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非處方藥品目錄。
(五)未列入國家發改委和我省定價範圍的藥品,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
(六)《醫保目錄》品種範圍發生變化時,相關藥品自動進入或退出價格主管部門的定價目錄。進入或退出定價目錄的具體時間,以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日期為準。
上述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屬檔案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
附屬檔案二:河北省物價局定價的《醫保目錄》內非處方藥劑型目錄
附屬檔案三:河北省物價局定價藥品目錄(省增補部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