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是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
- 發布文號:發改價格〔2011〕403號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通知詳情,調查辦法,
通知詳情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4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加強藥品價格管理,規範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明確調查原則、內容、方法和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附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屬檔案: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調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價格管理,規範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對本級定價範圍內藥品開展的出廠價格調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的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由藥品價格評審中心具體實施或委託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實施。
第四條 藥品出廠價格調查是對在我國境內生產或進口分裝藥品實際出廠價格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行為,是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開展價格調查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五條 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藥品價格制定和調整工作的需要,在本級定價範圍內選取部分藥品對其生產企業調查指定期間內的出廠價格等情況。
第七條 藥品出廠價格調查的內容包括藥品出廠價格及銷售等有關情況。
第八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按照調查要求如實填報《生產企業及藥品基本情況調查表》(附屬檔案一)和《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表》(附屬檔案二)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聲明書,對提供的相關資料合法性和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二)有關法律文書,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藥品註冊批件、勞動契約等。
(三)藥品研發創新相關資料,包括新藥證書、專利證書、國家獎項證書等。
(四)銷售政策相關資料,包括銷售契約或協定等。
(五)財務核算資料,包括企業財務報告、銷售明細賬、銷售發票等會計憑證、“收存發”記錄、發運憑證、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記錄等。
(六)調查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核對藥品和企業基本情況以及整體財務指標等信息。
第十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企業實際生產情況核實調查藥品規格,並選取具有代表性的1-2 個規格開展調查。
第十一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或企業定價檔案等,核對調查藥品現行零售價格水平。
第十二條調查人員應根據企業銷售政策相關資料,按以下情形區分調查藥品的銷售方式:
(一)自主銷售。是指藥品生產企業自行組織對零售單位開展藥品銷售推廣活動。
(二)代理銷售。是指藥品經營企業代理藥品生產企業對零售單位開展銷售推廣活動。
(三)委託加工。是指生產企業接受委託加工生產藥品,由委託方開展藥品銷售推廣活動。
(四)其他方式。不同於上述情況的其他銷售方式。
第十三條 調查人員應通過審查銷售明細賬、“收存發”記錄、發運憑證等,核對調查藥品的銷售數量和收入;通過審查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記錄和勞動契約等核對調查藥品銷售人員數量。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銷售明細賬核對調查藥品的最高和最低出廠價格,按調查期間內所有出廠價格的加權平均值核算平均出廠價格,並通過抽查銷售發票等會計憑證的方式核查出廠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調查審核情況填寫《生產企業及藥品基本情況審核表》(附屬檔案三)和《藥品出廠價格審核表》(附屬檔案四),對審核情況與企業填報情況的差異進行分析說明,並在調查表上籤字。
第十六條 調查人員應就調查情況及結論聽取企業意見。企業持有異議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說明的,可提交說明材料。
第十七條 調查藥品未銷售、生產方式或生產企業變更的,調查人員應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要求企業提供說明材料;對未分品種核算且採取手工記賬方式的企業,可選取銷售數量較大月份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實地調查結束時,調查人員應以被調查企業為單位整理下列材料:
(一)企業填報的《生產企業及藥品基本情況調查表》和《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表》。
(二)經審核確認的《生產企業及藥品基本情況審核表》和《藥品出廠價格審核表》。
(三)調查藥品銷售明細賬複印件和電子檔案。
(四)抽查的銷售發票等會計憑證複印件。
(五)銷售政策相關資料複印件。
(六)藥品註冊批件、新藥證書、專利證書等相關資料複印件。
(七)其他說明材料,包括企業對調查情況及結論的意見、特殊情況說明等。
第十九條 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調查工作報告。主要包括調查人員負責調查的藥品及企業基本情況、相關問題和建議等。
(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調查材料。
第二十條 受委託開展藥品出廠價格調查的單位,應對調查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整理匯總,填寫《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匯總表》(附屬檔案五),對本單位承擔的所有藥品調查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後形成書面材料,並與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各項材料一併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調查人員在調查工作期間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客觀、公正的開展調查工作,對有疑問的數字或情況要當面核實準確。調查人員與具體調查工作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予以迴避。
(二)不得要求企業提供與調查無關的資料;不得複印、持有調查資料供個人使用;不得對外披露調查企業任何資料和數據。
(三)不得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等情況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調查企業採取拒報、虛報、瞞報等方式不配合調查的價格違法行為,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級政府定價許可權範圍內的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價格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級價格主管部門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生產企業及藥品基本情況調查表》
生產企業及藥品基本情況調查表 | |||||||||||
企業名稱(公章): | |||||||||||
調查期間: | 金額單位:萬元 | ||||||||||
企業基本信息 | |||||||||||
1 | 企業名稱 | 6 | 郵政編碼 | 11 | 資產總額 | 16 | 主營業務成本 | ||||
2 | 組織機構代碼 | 7 | 生產地址 | 12 | 負債總額 | 17 | 營業稅金及附加 | ||||
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8 | 聯繫電話 | 13 | 所有者權益 | 18 | 期間費用 | ||||
4 | 企業經濟類型 | 9 | 傳真電話 | 14 | 資產負債率(%) | 19 | 利潤總額 | ||||
5 | 企業地址 | 10 | E-mail | 15 | 主營業務收入 | 20 | 淨利潤 | ||||
—— | —— | —— | —— | —— | —— | 21 | 職工人數(人) | ||||
藥品基本信息 | |||||||||||
序號 | 藥品名稱 | 劑型 | 專利名稱 | 專利號 | 保護 期限 | 專利到期日 | 註冊新藥類型 | 新藥保護期(監測期)到期日 | 國家獎項 | ||
1 | |||||||||||
2 | |||||||||||
3 | |||||||||||
4 | |||||||||||
5 | |||||||||||
企業財務負責人: | 聯繫電話: | ||||||||||
2.《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表》
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表 | |||||||||||||||
企業名稱(公章): | |||||||||||||||
調查期間: | 金額單位:元 | ||||||||||||||
序號 | 品規信息 | 現行零售價格 | 銷售方式(自主銷售、代理銷售、委託加工、其他) | 銷售情況 | 出廠價格情況(不含稅) | 備註 | |||||||||
藥品名稱 | 劑型 | 規格 | 計價 單位 | 國家定價 | 產地省定價 | 企業定價 | 銷售數量(萬) | 銷售收入(萬元) | 銷售人員數量 | 最低出廠價格 | 最高出廠價格 | 平均出廠價格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註:“現行零售價”欄內的國家定價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藥品制定的零售價;產地省定價是指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尚未制定價格的藥品補充制定的價格;企業自主定價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尚未制定價格的藥品自行制定的價格。以上“藥品”僅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目錄內的藥品。下表同。 | |||||||||||||||
企業財務負責人: | 聯繫電話: |
3.《生產企業及藥品基本情況審核表》
生產企業及藥品基本情況審核表 | |||||||||||
調查期間: | 金額單位:萬元 | ||||||||||
企業基本信息 | |||||||||||
1 | 企業名稱 | 6 | 郵政編碼 | 11 | 資產總額 | 16 | 主營業務成本 | ||||
2 | 組織機構代碼 | 7 | 生產地址 | 12 | 負債總額 | 17 | 營業稅金及附加 | ||||
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8 | 聯繫電話 | 13 | 所有者權益 | 18 | 期間費用 | ||||
4 | 企業經濟類型 | 9 | 傳真電話 | 14 | 資產負債率(%) | 19 | 利潤總額 | ||||
5 | 企業地址 | 10 | E-mail | 15 | 主營業務收入 | 20 | 淨利潤 | ||||
—— | —— | —— | —— | —— | —— | 21 | 職工人數(人) | ||||
藥品基本信息 | |||||||||||
序號 | 藥品名稱 | 劑型 | 專利名稱 | 專利號 | 保護 期限 | 專利到期日 | 註冊新藥類型 | 新藥保護期(監測期)到期日 | 國家獎項 | ||
1 | |||||||||||
2 | |||||||||||
3 | |||||||||||
4 | |||||||||||
5 | |||||||||||
調查人員簽名: | 聯繫電話: |
4.《藥品出廠價格審核表》
藥品出廠價格審核表 | |||||||||||||||
企業名稱: | |||||||||||||||
調查期間: | 金額單位:元 | ||||||||||||||
序號 | 品規信息 | 現行零售價格 | 銷售方式(自主銷售、代理銷售、委託加工、其他) | 銷售情況 | 出廠價格情況(不含稅) | 備註 | |||||||||
藥品名稱 | 劑型 | 規格 | 計價 單位 | 國家定價 | 產地省定價 | 企業定價 | 銷售數量(萬) | 銷售收入(萬元) | 銷售人員數量 | 最低出廠價格 | 最高出廠價格 | 平均出廠價格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調查人員簽名: | 聯繫電話: |
5.《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匯總表》
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匯總表 | |||||||||||||||||
調查期間: | 金額單位:元 | ||||||||||||||||
序號 | 省份及企業信息 | 品規信息 | 現行零售價格 | 銷售方式(自主銷售、代理銷售、委託加工、其他) | 銷售情況 | 出廠價格情況(不含稅) | 備註 | ||||||||||
省份 | 企業名稱 | 藥品名稱 | 劑型 | 規格 | 計價單位 | 國家定價 | 產地省定價 | 企業定價 | 銷售數量(萬) | 銷售收入(萬元) | 銷售人員數量 | 最低出廠價格 | 最高出廠價格 | 平均出廠價格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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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調查人員簽名: | 聯繫電話: | ||||||||||||||||
調查單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