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定價目錄

中央定價目錄

《中央定價目錄》是規範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許可權和範圍的清單,主要包括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基礎交通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服務、重要專業服務、特殊藥品及血液等7類16項。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將政府定價範圍嚴格限定在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和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領域。

2019年12月18日,《中央定價目錄》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價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定價目錄
  • 定價種類數:7
  • 定價項目:16
  • 施行日期:2020年5月1日
發布信息,修訂情況,目錄內容,答記者問,

發布信息

第31號
  《中央定價目錄》已經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價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同時廢止。
主任:何立峰
2020年3月13日

修訂情況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2014年11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我們對2001年發布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第11號)進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訂,形成了《中央定價目錄》。
2015年10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重新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新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與現行目錄相比,定價種類由13種(類)減少為天然氣、水利工程供水、電力、重要郵政業務等7個種(類),約減少46%;具體定價項目由100項左右減少到20項,約減少80%。保留的20項中,以發改委為主管理的有13項,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有7項。新目錄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8日,《中央定價目錄》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價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同時廢止。主要包括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基礎交通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服務、重要專業服務、特殊藥品及血液等7類16項。
2020年3月16日,中國國家發改委發布訊息稱,該機構已對《中央定價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定價項目縮減近30%,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錄內容

中央定價目錄
序號
項目
定價內容
定價部門
備註
1
輸配電
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
2
油氣管道運輸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運輸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企業內部自用管道除外
3
基礎交通運輸
鐵路運輸服務
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普通旅客列車硬座、硬臥票價率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不包括動車組列車、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客運專線
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大宗貨物、行李運價率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整車運輸的煤、石油、糧食、化肥等貨物和行李運價率。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貨物運輸除外
港口服務
沿海、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的壟斷服務收費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船舶進出港、靠離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務
民航運輸服務
不具備競爭條件的民航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國內段旅客票價率民航保障服務壟斷環節收費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頭等艙、公務艙除外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壟斷環節服務收費,民航飛行校驗服務收費,民航空管服務收費
4
重大水利工程供水
中央直屬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供需雙方自願協商定價的除外
5
重要郵政服務
信函寄遞資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
郵政匯兌資費
機要通信資費
國家規定報刊發行資費
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寄遞資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覦政管理部門
競爭性領域(含計泡包裹)除外
6
重要專業服務
商業銀行基礎服務收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具體根據職責分工確定)
定價範圍為轉賬匯款、現金匯款、票據等商業銀行基礎服務,銀行卡刷卡服務(收單服務費等競爭性環節除外)
7
特殊藥品及血液
特殊藥品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價格
國務院醫療保障部門
-
血液
公民臨床用血的血站供應價格
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註:
1.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根據價格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等改革進展,定期修訂本目錄。
2.本目錄不包括地方定價項目,地方定價許可權和適用範圍由地方定價目錄確定。列入本目錄的定價內容,包括具體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對涉及民生的價格和收費,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進行合理監管,保障困難民眾生活。
3.通過市場交易的電量價格,由市場形成。燃煤發電電價機制以及核電等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價,暫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視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銷售電價暫按現行辦法管理,視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居民、農業等優先購電電量的銷售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價格水平。
4.海上氣、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直供用戶用氣、儲氣設施購銷氣、交易平台公開交易氣,2015 年以後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以及具備競爭條件省份天然氣的門站價格,由市場形成;其他國產陸上管道天然氣和 2014 年底前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門站價格,暫按現行價格機制管理,視天然氣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成品油價格暫按現行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國際市場油價變化適時調整,將視體制改革進程全面放開由市場形成。電信網、網際網路網間結算價格按《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調整固定本地電話網營業區間結算標準的通知》(工信部電管函〔2009〕243 號)等檔案執行。
5.徵信服務(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服務)收費暫按現行辦法管理,待相關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職能調整到位後,及時調整收費管理方式。國防運輸價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有關規定執行。6.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鐵路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928 號)有關規定執行。7.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批屬於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

答記者問

問:請介紹一下修訂《中央定價目錄》的主要背景。
答:《中央定價目錄》是規範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許可權和範圍的清單。現行《中央定價目錄》是2015年頒布的,明確對天然氣、水利工程供水、電力、特殊藥品及血液、重要交通運輸服務、重要郵政業務、重要專業服務等7種(類)20項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還明確了暫按現行辦法管理並將視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開的10項商品和服務。
2015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要求,持續推進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化改革。隨著改革不斷深入、市場體系日益完善,《中央定價目錄》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經放開由市場形成;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部分定價職能進行了調整,定價項目的定價主體發生了變化。按照黨中央關於推行政府權力責任清單制度的要求,依據《價格法》相關規定,及時修訂《中央定價目錄》,進一步明確和規範相關定價主體和定價內容具有重要意義。
問:此次《中央定價目錄》修訂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本次修訂《中央定價目錄》,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鞏固改革成果。對近年來價格改革中已經明確放開由市場形成價格或已明確取消收費的定價項目,從《中央定價目錄》中刪除。二是聚焦壟斷環節。充分體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政府定價範圍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的要求,堅定不移推進競爭性環節的市場化改革。三是明確定價職責。結合2018年機構改革中部門職能調整和名稱變化情況,調整部分定價項目的定價主體,明確責任和事權邊界。四是規範定價項目。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權力清單化的要求,將部分定價項目的定價內容細化,提高政府定價權力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於社會監督。
問:此次《中央定價目錄》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新版《中央定價目錄》的定價項目同口徑統計縮減近30%。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刪除近年來已經明確放開價格或取消收費的定價項目。包括已經放開的部分鐵路客運、部分鐵路貨運、部分民航旅客票價、計泡包裹寄遞資費、銀行卡刷卡收單服務費、食鹽價格、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代辦中國公民因私簽證服務價格、國家儲備糖和儲備肉交易服務價格,以及已經明確取消的商業銀行取現收費、漁港收費、國內學歷學位認證服務收費、公民身份認證服務收費。
二是突出壟斷環節價格監管和競爭性環節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按照電力和天然氣價格“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改革思路,將“電力”和“天然氣”項目根據自然壟斷環節分別修改為“輸配電”和“油氣管道運輸”,並進一步體現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和天然氣門站價格等競爭性環節的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
三是根據機構改革調整定價部門。將“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價部門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國務院醫療保障部門”,將“公民臨床用血的血站供應價格”的定價部門中“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
此外,還對基礎交通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服務等項目部分表述進行修改完善,推進定價項目清單化、規範化。
問:修訂後保留的定價項目主要有哪些?
答:修訂後的《中央定價目錄》主要包括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基礎交通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服務、重要專業服務、特殊藥品及血液等7類16項。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將政府定價範圍嚴格限定在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和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領域。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對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實行嚴格的政府價格成本監管,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本次保留的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等,均屬此類。
二是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此類定價項目涉及基本民生需求,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如居民和農業用電、基本郵政服務、商業銀行基礎服務、銀行卡刷卡手續費、特殊藥品及血液等。
三是暫不具備市場化競爭條件的領域。對處於過渡時期,目前尚不具備市場化競爭條件的個別商品和服務,暫時保留政府定價,同時進一步明確市場化改革方向。
問:新版《中央定價目錄》的頒布實施有何重大意義?
答:新版《中央定價目錄》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促進政府定價的規範化、法治化和清單化,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黨的十九大對價格機制改革提出了“價格反應靈活”的新方向。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對已形成充分競爭或具備競爭條件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放開由經營者自主定價,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通過修訂《中央定價目錄》,將近年來推進價格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以目錄形式予以明確,不僅鞏固了已取得的改革成果,而且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進一步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釐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關係”。新版《中央定價目錄》將政府定價嚴格限定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及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範圍內,有利於釐清政府與市場在價格形成中的關係。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定價職責體系。
三是縱深推進依法行政、依法定價。對《中央定價目錄》的調整和公開,增強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管理的透明度,便於社會各界對價格工作的監督,促進政府部門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依法定價的意識,對於定價目錄中保留的定價項目嚴格依法依規加強管理,規範定價程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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