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
交水發〔2015〕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船東協會、港口協會、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引航協會、理貨協會,交通運輸部
長江航務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規範進出口環節收費總體部署,順應港口收費政策改革變化,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對外貿易和航運事業發展,依據《港口法》《價格法》和《中央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規定,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港口收費改革事關政府職能轉變、外貿穩定增長和港航事業健康發展。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全面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切實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辦法》落到實處。特別是要加快落實港口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導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將收費項目全部納入公示範圍,主動公開、及時更新收費公示內容,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價格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9日
港口收費計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為規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完善港口價格形成機制,維護港口經營、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央定價目錄》《中央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中央涉企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
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提供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和港口保全等服務,由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等單位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等計收港口經營服務性費用,適用於本辦法。
各港與
香港、
澳門、
台灣之間運輸的港口收費,比照本辦法有關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和外貿進出口貨物及貨櫃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港口的收費計費辦法,依據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長江幹線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費計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港口收費包括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其中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包括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全費、國內客運和旅遊船舶港口作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包括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和圍油欄使用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港口收費包括港口作業包乾費、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以及提供船舶服務的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
理貨服務費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
上述收費項目均應單獨設項計收,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不得超出以上範圍另行設立港口收費項目。
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要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採取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冊)或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控螢幕等方式,主動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收費公示欄(含公示牌、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控螢幕等)要長期固定設定在收費場所以及港區內方便閱讀的地方,儘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型端正規範。
第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應以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為上限,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可在不超過上限收費標準的範圍內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港口收費由港口經營人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生產經營成本和服務內容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費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基準費率、附加收費、優惠收費合計確定。
引航(移泊)費的具體收費標準,應經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抄報省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由引航機構對外公布執行。
第五條 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應不遲於船舶到港的當天,將有關付費人的書面資料提交港口經營人、管理人或引航機構。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進出口艙單及有關資料有誤或需要變更的,應在卸船或裝船前書面通知港口經營人、管理人或引航機構。
第六條 港口收費計費單位和進整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費用計算以人民幣元為計費單位。每一提貨單或裝貨單每項費用的尾數按四捨五入進整,每一計費單的最低收費額為1元。
(二)船舶以計費噸為計費單位,按淨噸計算,1淨噸為1計費噸,無淨噸的按總噸計,既無淨噸也無總噸的按載重噸計,既無淨噸也無總噸和載重噸的按排水量計,並均按計費噸的收費標準計費。拖輪按馬力計算,1馬力為1計費噸。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體積計算,1立方米為1計費噸。不滿1計費噸的按1計費噸計。
(三)時間以日或小時為計費單位。以日為計費單位的,按日曆日計,不滿1日按1日計;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超過1小時的尾數,不滿半小時按0.5小時計,超過半小時的按1小時計。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距離以海里或千米為計費單位,不滿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計。
(五)面積以平方米為計費單位,不滿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
(六)貨物以重量噸或體積噸為計費單位,既有重量噸又有體積噸的,擇大計費。重量噸為貨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為1重量噸;體積噸為貨物“滿尺丈量”的體積,以1立方米為1體積噸。特殊貨物重量按表1(特殊貨物重量換算表)進行換算,實重大於換算重量時,按換算重量計算。
(七)每一提貨單或裝貨單每項貨物的重量或體積,最低以1重量噸或1體積噸計算;超過1重量噸或1體積噸的,尾數按0.01進整。每一計費單同一等級的貨物相加進整。
(八)貨櫃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為計費單位。可摺疊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應標準的重箱計費。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貨物的重量或體積,以提貨單、裝貨單或港口貨物作業契約上所列為準。港口經營人、管理人可對貨物的重量或體積進行核查,提貨單、裝貨單或港口貨物作業契約上所列重量或體積與核查不符的,以實際核查結果作為計費依據。
第八條 除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全費以及國內客運和旅遊船舶港口作業費外,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和圍油欄使用費均應以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為上限計收費用。
第二章 貨物港務費
第九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貨物及貨櫃,由具體負責維護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錨地等港口基礎設施的單位向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貨物港務費。
第十條 外貿貨物港務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貿貨物港務費按表2(外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分別計收進、出港貨物港務費。
(二)下列貨物及貨櫃免收外貿貨物港務費:
1.憑客票託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隨魚鮮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贈送禮品、展品、樣品;
8.國際過境貨物;
9.貨櫃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條 內貿貨物港務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貿貨物港務費按表3 (內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分別計收進、出港貨物港務費。
(二)下列貨物及貨櫃免收內貿貨物港務費:
1.憑客票託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漁船捕獲的魚鮮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軍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臨時卸在港內仍需運往原到達港的貨物;
9.用於本港建設的貨物;
10.購進或售出的船舶;
11.貨櫃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 港口設施保全費
第十二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及貨櫃,由取得《港口設施保全符合證書》的港口經營人,按表4 (港口設施保全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向貨方或其代理人分別計收進、出港港口設施保全費。
第十三條 外貿進、出口內支線運輸貨櫃,由承擔國際運輸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掛靠港口的港口經營人代交港口設施保全費。
第十四條 外貿進口貨物及貨櫃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經水運前往到達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設施保全費由中途港計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辦理清關手續並繼續經水運前往原到達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設施保全費由到達港計收。
第十五條 下列貨物及貨櫃免收港口設施保全費:
1.憑客票託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隨魚鮮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贈送禮品、展品、樣品;
8.進口化肥、國際轉關和國際過境貨物及貨櫃;
9.貨櫃空箱(含商品貨櫃)。
第四章 國內客運和旅遊船舶港口作業費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為國內客運和旅遊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務,向國內客運和旅遊船舶運營企業或旅客計收港口作業費。
第十七條 國內客運和旅遊船舶港口作業費包括旅客港務服務、旅客運輸作業、行李運輸作業、託運行李裝卸的服務性收費,並分別按下列規定計收:
(一)旅客港務服務,按每張船票1元計收。
(二)旅客運輸作業,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務服務收費等)的4%計收。
(三)行李運輸作業,按行李運費的4%計收,由起運港統一結算,並按起運港3%、到達港1%解繳。
(四)託運行李裝卸,按託運的行李裝或卸(包括駁運)客船一次每50千克(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計算)2元計收。
第五章 引航(移泊)費
第十八條 引領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進、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引航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的引航費,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引航費,其超程部分按表5編號1(B)規定費率計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離以遠的引航費,其超遠部分的引航費按表5編號1(A)規定費率的30%計收。
(四)大連、營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日照、連雲港、上海、寧波、廈門、汕頭、深圳、廣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亞港以外的港口(港區),引航費加收引航附加費,最高不超過每計費噸0.30元。
(五)引領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過閘,引航費加收過閘引領費,過閘引領費按表5編號1(C)規定費率計收。
第十九條 引領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進、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引航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的引航費,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引航費,其超程部分按表6編號1(B)規定費率計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離以遠的引航費,其超遠部分的引航費按表6編號1(A)規定費率的30%計收。
第二十條 港口的引航距離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對外公布,同時抄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引領國際、國內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由引航機構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移泊費。引領國際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D)規定費率按次計收移泊費。引領國內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C)規定費率按次計收移泊費。
第二十二條 引領國內航線船舶航行黑龍江水系,引航費按表7(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引航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費率計收,20000計費噸以上船舶和4000計費噸以上由拖輪拖帶駁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費收費標準由引航機構與船方或其代理人協商確定;港內移泊費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D)規定費率按次計收。
第二十三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業應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分別加收引航(移泊)費附加費。節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業時間占全部作業時間一半及以上,或節假日、夜班的作業時間大於等於半小時的,節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費附加費應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規定費率的45%分別加收,既為節假日又為夜班的引航(移泊)費附加費按表5編號1規定費率的90%一併加收。
第二十四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2000計費噸;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300計費噸,其他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500計費噸。
第二十五條 引航費按第一次進港和最後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別計收。
第二十六條 由拖輪拖帶的船舶、駁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費按拖輪的功率(馬力)與所拖船舶、駁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計費噸合計計收。
第六章 拖輪費
第二十七條 船舶靠離泊使用拖輪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輪,提供拖輪服務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拖輪費。航行國際、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分別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和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規定費率計收。
第二十八條 拖輪計費時間包括實際作業時間和輔助作業時間。實際作業時間為拖輪抵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至作業完畢的時間,由船方或其代理人簽認;輔助作業時間為拖輪駛離拖輪基地至作業地點和駛離作業地點返回拖輪基地的時間,實行包乾計算,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綜合測算確定並對外公布,同時抄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或夜班的拖輪作業應按實際作業時間分別加收拖輪費附加費。節假日或夜班的拖輪費附加費應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規定費率的45%分別加收,既為節假日又為夜班的拖輪費附加費按表5編號2規定費率的90%一併加收。
第三十條 港口經營人在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拖輪費收費標準內,可根據服務船舶的噸位、船長、進出港次數等情況綜合計收拖輪費。
第七章 停泊費
第三十一條 停泊在港口碼頭、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務的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停泊費。停泊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行國際、國內航線船舶,停泊費分別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A)和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A)規定費率計收。
(二)下列航行國際、國內航線的船舶,分別按表5編號3(B)和表6編號3(B)規定費率計收停泊費:
1.貨物及貨櫃裝卸或上、下旅客完畢4小時後,因船方原因繼續留泊的船舶;
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檢修的船舶(等裝、等卸和裝卸貨物及貨櫃過程中的等修、檢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畢繼續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裝卸的船舶;
5.國際客運和旅遊船舶。
第三十二條 停泊在港口錨地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由負責維護港口錨地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C)規定費率計收停泊費。
第三十三條 船舶在港口碼頭、浮筒、錨地停泊以24小時為1日,不滿24小時的按1日計。船舶在港每24小時交叉發生碼頭、浮筒、錨地停泊的,停泊費按表5 編號3(A)規定費率計收。
第三十四條 系靠停泊在港口碼頭、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視同停泊碼頭、浮筒的船舶計收停泊費。
第三十五條 由於港口原因或特殊氣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內留泊,以及港口建設工程船舶、軍事船舶和執行公務的公務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費。
第三十六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在同一航次內停靠我國多個港口,停泊費在第一個停靠港口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費率計收,後續停靠港口按表5規定費率的70%計收。
第八章 駁船取送費
第三十七條 在長江幹線和黑龍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輪取送駁船到碼頭裝卸貨物,由提供拖輪服務的港口經營人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駁船取送費。駁船取送費經雙方協商可選擇下列計費方法:
(一)以駁船重量和取送距離計費的,自港口中心錨地至裝卸貨物碼頭,只按重載一次計算,距離在5千米及以內的按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4(A)規定費率計收;距離超過5千米的按表6編號4(B)規定費率計收。
(二)以拖輪作業時間計費的,按表6編號2規定費率計收。
第九章 特殊平艙費和圍油欄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為在船艙散貨上加裝貨物進行平艙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平艙,由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特殊平艙費。散貨在裝艙過程中的隨裝隨扒、裝艙完畢後扒平突出艙口頂尖和為在散貨上面裝載壓艙包所進行的一般平艙,不得收取特殊平艙費。
第三十九條 船舶按規定使用圍油欄,由提供圍油欄服務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圍油欄使用費。
第四十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特殊平艙費、圍油欄使用費,分別按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4、編號5規定費率計收。
第四十一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倉作業應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分別加收特殊平倉費附加費。節假日、夜班的特殊平倉作業時間占全部作業時間一半及以上,或節假日、夜班的作業時間大於等於半小時的,節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倉費附加費應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4規定費率的45%分別加收,既為節假日又為夜班的特殊平倉費附加費按表5編號4規定費率的90%一併加收。
第四十二條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的特殊平艙費、圍油欄使用費,分別按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5、編號6規定費率計收。
第十章 港口作業包乾費
第四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為船舶運輸的貨物及貨櫃提供港口裝卸等勞務性作業,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等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乾費;港口經營人為國際客運和旅遊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務,向國際客運和旅遊船舶運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乾費。
第四十四條 港口作業包乾費的包乾範圍包括港口作業的全過程,港口經營人應分別將下列貨物及貨櫃港口作業、國際客運港口服務納入港口作業包乾費,不得單獨設立收費項目另行收費:
(一)貨物及貨櫃港口作業:散雜貨裝卸,貨櫃裝卸,鐵路線使用,鐵路貨車取送,汽車裝卸、搬移、翻裝,貨櫃火車、駁船裝卸,貨櫃拆、裝箱,起重船、起重機、吸揚機使用,起貨機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縫包,分票,挑樣,一般掃艙和拆隔艙板,裝卸用防雨設備、防雨罩使用,裝卸及其他作業工時,岸機使用,以及困難作業,雜項作業,減載入,搗載,轉棧,超長(笨重、危險、冷藏、零星)貨物作業,地秤使用,軌道衡,尺碼丈量,庫內升降機或其他機械使用,除塵,貨櫃清洗,成組工具使用。
(二)國際客運港口服務:國際客運和旅遊客運碼頭服務、港站使用服務、行李代理、行李裝卸、進出碼頭迎送旅客。
第四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可根據港口作業情況增加或減少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作業內容,但均應納入港口作業包乾費統一計收,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
第四十六條 港口作業包乾費不得包含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和其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
第十一章 堆存保管費和庫場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 貨物及貨櫃在港口倉庫、堆場堆存,由港口經營人向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堆存保管費。
第四十八條 堆存保管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海港口進港貨物及貨櫃,自貨物及貨櫃開始進入庫場的第5天起,至貨物及貨櫃提離庫場的當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內河港口進港貨物及貨櫃,自貨物及貨櫃開始進入庫場的第2天起,至貨物及貨櫃提離庫場的當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
(二)港口出港貨物及貨櫃,自貨物及貨櫃開始進入庫場的當天起,至貨物及貨櫃提離庫場的前1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
(三)沿海港口進口轉出口貨物及貨櫃,自貨物及貨櫃開始進入庫場的第5天起,至貨物及貨櫃提離庫場的當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內河港口進口轉出口貨物及貨櫃,自貨物及貨櫃開始進入庫場的第2天起,至貨物及貨櫃提離庫場的當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
(四)存棧貨物及全過程均由貨方自行裝卸的貨物,自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當天起,至貨物全部提離庫場的當天止計收堆存保管費。
(五)危險貨物、冷藏重箱和散裝液體貨物,按實際存放天數計收堆存保管費。
(六)在港口存放的國際過境貨櫃(危險貨物、冷藏重箱除外),自到達港口的第15天起計收堆存保管費。
(七)因港方責任,不能在原定時間的當天交付貨物及貨櫃時,自次日起至具備交付貨物及貨櫃條件並通知貨方提貨之日的次日止,免收堆存保管費。
第四十九條 經港口經營人同意,在港口庫場進行加工整理、抽樣等,由港口經營人向貨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庫場使用費。
第五十條 堆存保管費和庫場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
第十二章 船舶供應服務費
第五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氣)、供電、垃圾接收處理、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由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應服務費。
第五十二條 船舶供應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水、油、氣、電價格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滿尺丈量”是指按《進出口商品貨載衡量檢驗規程》(SN/T 0892)進行的丈量。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貨物。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節假日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業時間是指21時至次日8時時段內連續8小時的作業時間,具體時間起訖點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對外公布。
第五十六條 沿海內支線貨櫃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費率的50%計收;長江內支線貨櫃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規定的費率計收;承運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氣(外貿進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氣除外)的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5規定費率的50%計收。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
表1
特殊貨物重量換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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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材料的空容器(摺疊的以及草袋、布袋、紙袋、麻袋、塑膠袋除外) |
註:自重加兩倍是指貨物本身毛重再加兩倍。
表2
外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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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炭、礦石、礦砂、礦粉、磷灰土、水泥、純鹼、糧食、鹽、砂土、石料、磚瓦、生鐵、鋼材(不包括廢鋼)、鋼管、鋼坯、鋼錠、有色金屬塊錠、焦炭、半焦、塊煤、化肥、輕泡貨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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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危險貨物、冷藏貨物、古畫、古玩、金器、銀器、珠寶、玉器、翡翠、珊瑚、瑪瑙、水晶、鑽石、玉刻、木刻、各種雕塑製品、貝雕製品、漆制器皿、古瓷、景泰藍、地毯、壁毯、刺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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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輕泡貨物”是指每1重噸的體積滿4立方米的貨物,但每件貨物重量滿5噸的按重量噸計費。
2.編號1中的“化肥”是指農業生產用的化肥,其它用於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編號2中的“一級危險貨物”包括《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第1類、第2類、第7類、第5.2項和第6.2項的危險貨物以及第3類、第4類、第8類、第5.1項和第6.1項中包裝類別Ⅰ和Ⅱ的危險貨物,不包括農業生產用的化肥農藥。
4.原油按編號3中的“其他貨物”計費。
5.其它貨櫃按其內容積與表列相近箱型貨櫃內容積的比例計費。
表3
內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
註:1.其它貨櫃按其內容積與表列相近箱型貨櫃內容積的比例計費。
2.福州港按內河港口收費標準計費。
表4
港口設施保全費費率表
註: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標準貨櫃按相近箱型的費率計費。
2.貨櫃拼箱貨物按貨物的實際重量噸或體積噸分攤港口設施保全費。
表5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
表6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
表7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引航費基準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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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以下 3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7000-10000 10000-15000 15000-20000 | 0.99 1.48 1.97 2.63 2.96 3.45 3.95 4.77 6.08 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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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引航里程按運價里程計算。
內容解讀
《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解讀
2014年12月23日安質司審議通過了《辦法》修訂大綱。2015年4月到2016年4月,安質司通過開展問卷調查、組織專家研討、定向徵求意見等方式,多次徵求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從業單位及人員、行業內專家學者的意見,經過多次集中研究完善,形成了修訂草案,並就修訂草案再次徵求了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意見。 2016年8月25到9月24日,在部網站和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在《辦法》修訂過程中,共收到反饋1200條意見,大部分意見建議都已採納或部分採納。2017年5月3日,戴東昌副部長主持召開了專題會議進行研究。2017年5月19日,李小鵬部長、何建中副部長專門聽取了部法制司和安質司關於有關情況的匯報,2017年6月7日《辦法》經第九次部務會審議通過。
現行《辦法》章節結構(共五章、44個條款),新《辦法》章節結構略有調整,共六章、59個條款,包括第一章總則,共10個條款,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共16個條款,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共17個條款,第四章監督管理,共10個條款,第五章罰則,共4個條款,第六章附則2個條款。其中,第五章為新增章節,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將行業具備操作條件的行政處罰事項明晰化,便於各地執行;第四章改名為監督管理,其他章節名稱未修改。《辦法》章節名稱與新《安全生產法》保持一致性。
與現行《辦法》相比,新《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一界定、一規範、五完善”,具體如下:
第一,界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辦法》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上位法,全面規定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等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並要求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同時《辦法》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明確了檢查監督的計畫編制要求、檢查內容、可採取的措施及處理手段等。
第二,規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條件。《辦法》明確要求從業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結合公路水運工程實際,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特種作業人員、施工機械設備和機具、資金投入、施工現場管理、工程保險等環節全面規定了從業單位應當達到的條件,並通過招標檔案、設計檔案、施工契約、專項施工方案、現場安裝驗收等關鍵載體、重點環節等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地,實現安全生產鏈條閉合管理。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除了保留的原有條款外,其他新增或修改的條款內容按照與法有據的要求進行了補充。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上,《辦法》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公路水運工程實際進行了微調,要求施工單位根據工程施工作業特點、安全風險以及施工組織難度,按照年度施工產值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1名;5000萬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按每5000萬元不少於1名的比例配備;2億元以上的不少於5名,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三,完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控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這是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精神以及國務院安委辦推進風險管控 隱患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力求抓小抓早,從源頭上防範安全事故。《辦法》一方面強化風險意識,將風險預控貫穿施工安全生產全過程各環節,規定公路水運工程應當按規定開展風險評估,設計單位依據風險評估結論完善設計方案,施工單位應當對風險等級較高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施工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防範等,首次將安全風險評估與專項施工方案、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等有機銜接,建立交通運輸行業施工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另一方面堅持隱患就是事故的觀念,落實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治理銷號、掛牌督辦和違法違規信息公開等相關制度,使之成為常態化措施要求。《辦法》同時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事故隱患應當作出相應處理,力求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隱患消滅在事故前面,倒逼企業落實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第四,完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信息記錄製度。這是根據國家信用體系建設新形勢作出的新規定,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預防和治理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中的作用。《辦法》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對五類違法行為實行相應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實行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制度,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五,完善行業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一是進一步界定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突出行業主管部門履職情況的層級督查以及項目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強化督查工作的計畫性和程式性,明確督查內容、可採取的措施及處理手段,進一步規範行業施工安全監管行為。可採取的手段上增加了提前24小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單位,採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品等強制性措施。二是強調要綜合運用法治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強監督執法技術裝備建設,實現依法、嚴格、精準、高效執法。三是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依法依規制定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的規定精神,並參照國家安監總局與住建部相關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做法,增加了“盡職免責”的條款,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進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時,被問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方式、程式、計畫已經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但因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拒不執行從而導致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六種情形,被問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可不承擔責任,這也是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範導則>的通知》(交辦安監[2017]59號)的具體要求。考慮到紀檢部門、上級機關等外部追究交通運輸部門責任時的免責情形,部門規章無權作出規定,《辦法》僅規定了在交通運輸部門內部追究責任時的盡職免責情形。
第六,完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重點危險環節的管理制度。結合典型案件,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強化高風險環節和部位的施工安全技術管理和現場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火工品現場管理、大型臨時設施設備管理等的具體措施要求。
第七,完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依法督促企業落實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要求,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和專職施工安全管理人員崗前培訓、操作考試以及安全技術交底。
修訂情況
2019年3月,為進一步清理規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增強企業減負獲得感,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合併收費項目並規範收費行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