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電管理辦法》是2022年12月廣州市港務局、廣州海事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港務局、廣州海事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穗港規字〔2022〕5號
廣州市港務局 廣州海事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市港務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港務局 廣州海事局
2022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廣東省全面推進港口岸電建設和使用工作方案》和《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為推進廣州市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電,減少船舶靠港期間大氣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規範使用岸電,提升港口及附近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港範圍內港航企業和靠港船舶建設、使用岸電及有關活動。
第二章 使用岸電要求
第三條 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3小時,在內河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2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規定時間的,鼓勵使用岸電。船舶、碼頭岸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或者惡劣氣候、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下無法使用岸電的除外。
第四條 未納入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業務範圍的船舶在到港前24小時向港口經營人報告船舶受電設施配備情況以及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納入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業務範圍的船舶(外國籍船舶、3000載重噸以上中國籍船舶),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報船舶抵港預報時一併向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報告船舶受電設施配備情況以及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航行時間不足24小時,應當在駛離上一港時報告。
第五條 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液貨船除外),靠港期間採取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在靠港前提前報告計畫使用的等效替代措施。
第六條 船舶受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在靠港前提前報告故障情況及預計修復時間。故障船舶應儘快安排修理恢復受電功能,修復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條 按照第三條規定應當使用岸電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將用電船舶安排在具備相應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對其他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鼓勵安排在具備岸電設施的泊位靠泊,並根據船舶報告的岸電使用計畫提前做好接電準備。鼓勵有關單位對使用岸電的船舶實施優先靠泊、減免岸電服務費等措施。
第八條 碼頭岸電設施的供電能力應當與靠泊船舶的用電需求相適應。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相關強制性標準組織對岸電設施檢測,其中高壓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機構檢測。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將碼頭岸電設施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現場告示牌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不得無故拒絕為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接電服務;港口岸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時,港口經營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岸電設施修復。
第十條 發生惡劣氣候、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無法正常進行港口作業時,船舶和港口可根據政府發布的應急回響指令暫停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政府未發布應急回響指令,但當前情況使用岸電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暫停使用岸電,向海事、港口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 岸電供電企業和船舶應當如實記錄岸電設備設施使用情況,並至少保存2年。記錄內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稱、船舶名稱、靠離泊時間、岸電使用起止時間、用電量等。碼頭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發生故障的,還應當記錄故障時間、故障情況及修復時間等。
第三章 安全用電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船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能耗數據收集管理辦法》要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岸電使用情況,將岸電使用情況記錄留船備查。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用電量不計入港口能耗統計範圍。
第十三條 加強岸電設施及使用信息數據的管理,積極推動全港岸電設施的數據逐步接入廣東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統。沿海和內河港口新建岸電設施應具備岸電數據自動報送功能,實時報送設施狀態及其使用信息,未具備岸電數據自動報送功能的應逐步改造。
第十四條 廣州市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在船舶大氣污染排放控制區靠泊的,需要滿足大氣污染排放要求加裝船舶受電設施的中國籍船舶,制定船舶受電設施安裝計畫並組織實施。廣州在冊船舶受電設施安裝應當符合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投入使用前需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五條 碼頭工程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碼頭工程(油氣化工碼頭除外)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碼頭(油氣化工碼頭除外),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要求逐步實施岸電設施改造。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碼頭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定期檢查碼頭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相關的電源接口和電纜,確保其處正常狀態,發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避免使用時引起電源漏電跳閘保護或接觸不良等情況;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操作技能、設備使用、作業程式、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培訓。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船舶應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明確岸電使用過程中各類事故的應急處置流程,並定期進行演練,適時修訂。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明確劃分岸電使用安全責任。鼓勵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購買岸電安全責任相關保險。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市水路運輸經營者船舶受電設施安裝、本市港口經營人碼頭岸電設施建設和檢測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服務等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匯總轄區全部碼頭岸電設施信息,通過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並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船舶發現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岸電服務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發現船舶未按照規定使用岸電的,應當及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船舶受電設施安裝和船舶使用岸電情況的監督管理,可以通過檔案查閱等方式,核查船舶受電設施滿足《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和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要求、船舶使用岸電等情況。國內航行船舶未按照規定安裝受電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通報水路運輸經營者註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國際航行船舶未按照規定安裝受電設施的,由直屬海事機構匯總後定期報告交通運輸部。船舶檢驗機構結合船舶檢驗督促本市水路運輸企業相關船舶按要求加裝受電設施。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水路運輸經營者、岸電供電企業、港口工程項目單位未按《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要求規範建設、使用岸電設施的,由海事、港口管理部門依職責按照《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要求,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岸電供電質量、供電安全、電力供應與使用等應當符合相關電力法規,以及電力、船舶領域的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岸電供電價格應符合《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受電設施是指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
岸電供電企業是指為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服務的組織或單位,可為港口經營人或者受港口經營人委託的第三方。
有效替代措施是指船舶靠港期間使用電能、LNG等新能源、清潔能源作為動力,或者關閉輔機等其他等效措施。
岸電設施是指由岸側電力系統向停靠碼頭的船舶提供電能的設備及裝置的整體,主要包括開關櫃、岸電電源、接電裝置、電纜管理裝置等。
第二十五條 本市公務船舶和工程船舶使用岸電參照本辦法執行;軍事船舶、漁船和體育船舶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