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

本詞條介紹關於發布《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的通知與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
  • 關於發布:《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
  • 交通部 :國家計委 
  • 時間:二○○○年三月二十日
通知,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通知

關於發布《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的通知《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的通知
交水發〔200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物價局(委員會),長江航務管理局,各有關港航單位:
為促進國內水路貨櫃運輸的發展,進一步規範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現發布《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自 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各港航單位應嚴格按《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規定的費率標準執行。在實際執行中,凡裝卸包乾費率高於現行實際標準的,應報交通部、國家計委批准。
交通部
國家計委
二○○○年三月二十日

國內水路貨櫃港口收費辦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和長江幹線港口向進出港口的內貿貨櫃(指國際標準貨櫃)計收港口費用,按本辦法辦理。
其他內河港口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辦理。
各港與香港、澳門之間的貨櫃運輸,除另有規定的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的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櫃以箱為計費單位。可摺疊的標準空箱,4隻及4隻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隻相應標準重箱計算。

第三條

有港口工人進行全貨櫃船開、關艙作業,不分開、關次數,按“內貿貨櫃開關艙費、拆裝箱包乾費和工時費率表”(表1)的規定,分別以卸船計收開艙費一次,裝船計收關艙費一次;只卸不裝或只裝不卸的船舶,分別計收開、關艙費各一次。

第四條

(一)經由港口吞吐的內貿貨櫃,按“內貿貨櫃貨物港務費率表”(表2)的規定,以進口或出口分別徵收一次貨物港務費。
(二)經由港口吞吐的內貿貨櫃,先由負責維護防波堤、進港航道、錨地等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港務管理部門(港務局)按表2的規定徵收貨物港務費,然後向碼頭所屬單位(租用單位或使用單位)返回50%,用於碼頭及其前沿水域的維護。
(三)貨櫃拼箱貨物,按貨物的實際計費噸分攤貨物港務費。
(四)貨櫃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徵貨物港務費。

第五條

貨櫃在港口的裝卸作業,按“內貿貨櫃裝卸包乾費率表”(表3)的規定,向作業委託方計收貨櫃裝卸包乾費。
貨櫃裝卸包乾作業包括:
(一)卸船重箱:將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從船上卸到堆場,分類堆存,從堆場裝上貨方卡車或送往港方本碼頭(即本裝卸公司的碼頭)貨櫃貨運站(倉庫),然後將空箱從貨方卡車卸到堆場或從港方本碼頭貨櫃貨運站(倉庫)送回堆場;
(二)裝船重箱:將堆場上空箱裝上貨方卡車或送往港方本碼頭貨櫃貨運站(倉庫),將重箱從貨方卡車卸到堆場或從港方本碼頭貨櫃貨運站(倉庫)送回堆場,分類堆存,裝船並進行一般加固;
(三)卸船空箱:將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從船上卸到堆場,分類堆存;
(四)裝船空箱:將堆場上空箱裝到船上,並進行一般加固;
(五)箱體檢驗、重箱過磅及編制有關單證。
裝卸包乾費各港可在規定費率上下20%的幅度內自行確定。

第六條

裝卸帶有底盤車的貨櫃,使用港方拖車進行“滾上滾下”方式作業的,按表3的規定計收裝卸包乾費;使用船方拖車進行“滾上滾下”方式作業的,按表3規定費率的50%計收裝卸包乾費。

第七條

貨櫃裝卸包乾作業範圍以外的裝卸汽車、火車、駁船(包括一般拆、加固),按“汽車、火車、駁船的貨櫃裝卸費及貨櫃搬移、翻裝費率表”(表4)的規定計收裝卸費。

第八條

貨櫃在碼頭髮生搬移,按表4的規定,以實際發生的搬移次數,向造成貨櫃搬移的責任方或要求方計收搬移費。
搬移費適用下列情況:
(一)非港方責任,為翻裝貨櫃在船邊與堆場之間進行的搬移;
(二)為檢驗、修理、清洗、熏蒸等進行的搬移;
(三)存放港口整箱提運的貨櫃超過10天后,港方認為必要的搬移;
(四)因船方或貨方責任造成的搬移;
(五)應船方或貨方要求進行的搬移。
搬移貨櫃需相應搬移其他貨櫃時,其他貨櫃不另收搬移費。

第九條

港方按船方或貨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貨方責任造成的貨櫃在船上翻裝或船舶與碼頭之間的貨櫃翻裝,按表4的規定,以實際發生的翻動次數,向造成貨櫃翻裝的責任方或要求方計收翻裝費;貨櫃需進堆場時,除收取翻裝費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費,但2天之內不另收堆存費。
港方責任造成的貨櫃翻裝,免收翻裝費和堆存費。

第十條

應船方或貨方的委託在港方貨櫃貨運站(倉庫)進行拆、裝箱作業,按表1的規定,向作業委託方計收拆、裝箱包乾費。
拆、裝箱包乾作業包括:
(一)拆箱:拆除箱內貨物的一般加固,將貨物從箱內取出歸垛,然後送到貨方汽車上(不包括汽車上的碼貨堆垛),編制單證及對空箱進行一般性清掃。
(二)裝箱:將貨物從貨方汽車上(不包括汽車上的拆垛)卸到貨櫃貨運站(倉庫)歸垛,然後裝箱並對箱內貨物進行一般加固,編制單證及時空箱進行一般性清掃。
第十一條 空、重貨櫃在港口進行水轉水作業,由各港根據本港情況自訂貨櫃中轉包乾費,報交通部備案。
水轉水中轉包乾範圍:自貨櫃從一程船開始卸船起,至裝上二程船止。
第十二條 應船方或貨方的委託港口對貨櫃進行一般性清掃以外的清洗作業,按表1的規定,向作業委託方計收工時費,所需材料由委託方供給。
第十三條 通過港區鐵路線的貨櫃,按“貨櫃鐵路線使用費、貨車取送費率表”(表5)的規定計收鐵路線使用費。
第十四條 使用港方機車取送的貨櫃,按表5的規定計收貨車取送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港口收費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000年四月二十日零時起實行。在此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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