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年7月22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交水發〔2015〕118號印發《關於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分規範船舶使費收費項目、改進船舶使費計費辦法、完善船舶使費管理方式、降低港口設施保全費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強化監督檢查6部分,2015年9月20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牴觸的有關規定,均以本通知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 文號:交水發〔2015〕11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22日
通知,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通知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交水發〔2015〕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引航機構,有關港口、航運企業,中國船東協會、港口協會、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引航協會、理貨協會,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我國水運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保障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平穩運行,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完善港口船舶使費收費政策,降低港口設施保全費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船舶使費收費項目
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提供船舶進出港服務,可收取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圍油欄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以及垃圾處理、供水、供油、供電服務收費等費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取消現行收取的靠墊費,以及引航費中的引航員滯留費和引航計畫變更費,將系解纜費、開關艙費併入停泊費收取。
二、改進船舶使費計費辦法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引航費起碼計費噸由500淨噸提高到2000淨噸,40001-80000淨噸部分、超過80000淨噸部分收費標準(引航距離在10海里以內)分別降低到每淨噸0.45元、0.425元。節假日、夜間對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進行引航和拖輪作業的,引航費、拖輪費加收的比例降為45%。鼓勵港口經營人在不超過按拖輪馬力、作業時間確定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根據接受拖輪服務的船舶噸位、船長、進出港次數等情況綜合計收拖輪費。歸併後的航行國內、國際航線船舶停泊費收費標準分別調整為每日每淨噸0.08元、0.25元。
三、完善船舶使費管理方式
對船舶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以上述調整後的收費標準為上限,圍油欄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以現行收費標準為上限(具體水平詳見附屬檔案),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可在不超過上限收費標準範圍內,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降低港口設施保全費收費標準
對外貿進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設施保全費收費標準分別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貨物收費標準降低到每噸0.25元。徵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規範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不得擅自增設船舶使費收費項目,不得超過上限收費標準計收船舶使費。要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具體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要按照規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不得只收費、不服務。
六、強化監督檢查
各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的指導、監督,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2015年9月20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牴觸的有關規定,均以本通知為準。
附屬檔案:1.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使費上限標準
2.航行國內航線船舶使費上限標準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2日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使費上限標準
編號
項 目
計 費 單 位
費率(元)
說 明
1
引航(移泊)費
淨噸(馬力)
A
0.50
40000淨噸及以下
0.45
40001~80000淨噸
0.425
80000淨噸以上
淨噸(馬力)/海里
B
0.005

淨噸(馬力)
C
0.16
過閘引領
淨噸(馬力)
0.22
各港港內移泊
2
停泊費
淨噸(馬力)/日
A
0.25

B
0.05

淨噸(馬力)/小時
C
0.15

3
拖輪費
馬力小時
0.48

4
特殊平艙費
按平艙艙口實裝貨物噸數的30%計費(每噸)
3.70

5
圍油欄使用費
每船每次
3000.00
1000淨噸以下船舶
每船每次
3500.00
1000~3000淨噸船舶
每船每次
4000.00
3000淨噸以上船舶
註:特殊平艙是指為在散貨上面加裝貨物所進行的平艙和按船方要求進行的其
他平艙。但散貨在裝艙過程中隨裝隨扒,散貨裝艙完畢後扒平突出艙口的頂
尖及為在散貨上面裝載壓艙包所進行的一般平艙,不作為特殊平艙。

附屬檔案2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使費上限標準
編號
項 目
計 費 單 位
費率(元)
說 明
1
引航(移泊)費
淨噸(馬力)
A
0.20

淨噸(馬力)/海里
B
0.002

淨噸(馬力)
A
0.15
各港港內移泊
B
0.12
2
停泊費
淨噸(馬力)/日
A
0.08

B
0.12


沿海港口
內河港口

3
拖輪費
馬力小時
0.35
0.50

4
駁船取送費
每計費噸

0.50
5千米以內
每計費噸千米

0.10
超過5千米
5
特殊平艙費
按平艙艙口實裝貨物噸數的30%計費(每噸)
0.80
1.65

6
圍油欄使用費
每船每次
1000.00
500淨噸以下船舶
每船每次
1200.00
500~1000淨噸船舶
每船每次
1400.00
1000淨噸以上船舶
註:1.特殊平艙是指為在散貨上面加裝貨物所進行的平艙和按船方要求進行的其
他平艙。但散貨在裝艙過程中隨裝隨扒,散貨裝艙完畢後扒平突出艙口的頂
尖及為在散貨上面裝載壓艙包所進行的一般平艙,不作為特殊平艙。
2.駁船取送的最低取送距離為5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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