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供應服務費

船舶供應服務費是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氣)、供電、垃圾接收處理、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由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2019年4月1日正式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供應服務費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日
  • 收費依據:《港口收費計費辦法》 
設立依據,費用標準,計費規定,

設立依據

依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7月12日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第十一章設立。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提供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和港口保全等服務,由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等單位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等計收港口經營服務性費用。其中:長江幹線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費計費辦法另行規定。
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併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

費用標準

船舶供應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水、油、氣、電價格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政策執行。

計費規定

(一)費用計算以人民幣元為計費單位。每一提貨單或裝貨單每項費用的尾數按四捨五入進整,每一計費單的最低收費額為1元。
(二)船舶以計費噸為計費單位,按淨噸計算,1淨噸為1計費噸,無淨噸的按總噸計,既無淨噸也無總噸的按載重噸計,既無淨噸也無總噸和載重噸的按排水量計,並均按計費噸的收費標準計費。拖輪馬力計算,1馬力為1計費噸。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體積計算,1立方米為1計費噸。不滿1計費噸的按1計費噸計。
(三)時間以日或小時為計費單位。以日為計費單位的,按日曆日計,不滿1日按1日計;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超過1小時的尾數,不滿半小時按0.5小時計,超過半小時的按1小時計。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距離以海里或千米為計費單位,不滿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計。
(五)面積以平方米為計費單位,不滿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
(六)貨物以重量噸或體積噸為計費單位,既有重量噸又有體積噸的,擇大計費。重量噸為貨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為1重量噸;體積噸為貨物“滿尺丈量”的體積,以1立方米為1體積噸。特殊貨物重量按特殊貨物重量換算表進行換算,實重大於換算重量時,按換算重量計算。
(七)每一提貨單裝貨單每項貨物的重量或體積,最低以1重量噸或1體積噸計算;超過1重量噸或1體積噸的,尾數按0.01進整。每一計費單同一等級的貨物相加進整。
(八)貨櫃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為計費單位。可摺疊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應標準的重箱計費。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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