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是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發展,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9月3日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 發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6年9月3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簡介,發布信息,全文內容,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國防交通規劃,第三章 交通工程設施,第四章 民用運載工具,第五章 國防運輸,第六章 國防交通保障,第七章 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法律解讀,解讀1,解讀2,內容解讀,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規範國防交通活動的法律。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50號令公布。自施行。分為總則,國防交通規劃,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法律責任,附則。共9章60條。主要內容包括:①國防交通的指導原則。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動軍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國防交通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②國防交通的管理體制。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國防交通工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建立國防交通軍民融合發展會商機制,相互通報交通建設和國防需求等情況,研究解決國防交通重大問題。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設立國防交通聯合指揮機構,統籌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資源,統一組織指揮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以及交通設施設備的搶修、搶建與防護。③公民和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公民和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國防交通義務。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徵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履行相關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在國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對在國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④國防交通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交通行業以及相關領域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劃交通網路布局,應當兼顧國防需要,提高國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保障國防活動的能力。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將有關國防要求納入交通設施、設備的技術標準和規範。⑤交通工程設施。建設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應當以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為依據,保障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暢通。建設其他交通工程設施,應當依法貫徹國防要求,在建設中採用增強其國防功能的工程技術措施,提高國防交通保障能力。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在滿足國防活動需要的前提下,應當為經濟社會活動提供便利。⑥民用運載工具。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防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確定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類別和範圍,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建造、購置、經營前款規定的類別和範圍內的民用運載工具及其相關設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掌握的民用運載工具基本情況通報有關軍事機關,並徵求其貫徹國防要求的意見,匯總後提出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項目。⑦國防運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統一計畫、集中指揮、迅速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組織國防運輸。承擔國防運輸任務的公民和組織應當優先安排國防運輸任務。國家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託,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強戰略投送能力,為快速組織遠距離、大規模國防運輸提供有效支持。軍隊根據需要,可以在相關交通企業或者交通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派駐軍事代表,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完成國防運輸和交通保障任務。⑧國防交通保障。各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制定國防交通保障方案,明確重點交通目標、線路以及保障原則、任務、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國防交通保障方案確定的重點交通目標的管理單位和預定承擔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編制重點交通目標保障預案,並做好相關準備。重點交通目標的對空、對海防禦,由軍隊有關部門納入對空、對海防禦計畫,統一組織實施。⑨國防交通物資儲備。國家建立國防交通物資儲備制度,保證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的需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儲存管理單位,監督檢查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管理工作。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的公布實施,對於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發展、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3日
全文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防交通規劃
第三章 交通工程設施
第四章 民用運載工具
第五章 國防運輸
第六章 國防交通保障
第七章 國防交通物資儲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發展,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動軍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
國防交通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設定和工作職責,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國防交通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建立國防交通軍民融合發展會商機制,相互通報交通建設和國防需求等情況,研究解決國防交通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國防交通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
第六條 國防交通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政府預算。
企業事業單位用於開展國防交通日常工作的合理支出,列入本單位預算,計入成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徵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履行相關義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教育納入全民國防教育,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防交通宣傳活動,普及國防交通知識,增強公民的國防交通觀念。
各級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交通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系統、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國防交通教育。
設有交通相關專業的院校應當將國防交通知識納入相關專業課程或者單獨開設國防交通相關課程。
第十條 對在國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國家加強國防交通信息化建設,為提高國防交通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需要在交通領域採取行業管制、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交通保障等國防動員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等有關法律執行。
第十三條 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設立國防交通聯合指揮機構,統籌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資源,統一組織指揮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以及交通設施設備的搶修、搶建與防護。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第二章 國防交通規劃
第十四條 國防交通規劃包括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規劃、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規劃、國防交通科研規劃等。
編制國防交通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滿足國防需要,有利於平戰快速轉換,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
(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重點,注重效益,促進資源融合共享;
(三)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相協調;
(四)有利於加強邊防、海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沿邊、沿海經濟欠發達地區交通運輸發展;
(五)保護環境,節約土地、能源等資源。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交通行業以及相關領域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劃交通網路布局,應當兼顧國防需要,提高國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保障國防活動的能力。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將有關國防要求納入交通設施、設備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有關國防要求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徵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後匯總提出。
第十六條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下級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編制。
編制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和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意見,並納入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的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規劃,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編制。
第十八條 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規劃,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軍地有關部門編制。
中央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編制儲備規劃。
第十九條 國防交通科研規劃,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編制。
第三章 交通工程設施
第二十條 建設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應當以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為依據,保障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暢通。
建設其他交通工程設施,應當依法貫徹國防要求,在建設中採用增強其國防功能的工程技術措施,提高國防交通保障能力。
第二十一條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國防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相關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軍隊有關部門參與項目的設計審定、竣工驗收等工作。
交通工程設施建設中為增加國防功能修建的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在滿足國防活動需要的前提下,應當為經濟社會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國防功能。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需要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由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管理單位逐級上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生產和其他活動,不得影響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了解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等情況;有關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軍事機關通報交通工程設施建設情況,並徵求其貫徹國防要求的意見,匯總後提出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具體項目。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由有關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貫徹國防要求的具體事宜。
交通工程設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有關部門應當對項目的實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在土地使用、城鄉規劃、財政、稅費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四章 民用運載工具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防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確定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類別和範圍,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建造、購置、經營前款規定的類別和範圍內的民用運載工具及其相關設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向民用運載工具登記管理部門和建造、購置人了解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建造、購置、使用等情況,有關公民和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掌握的民用運載工具基本情況通報有關軍事機關,並徵求其貫徹國防要求的意見,匯總後提出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項目。
第三十二條 對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與有關公民和組織協商確定貫徹國防要求的具體事宜,並簽訂相關協定。
第三十三條 民用運載工具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有關部門應當對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實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對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在服務採購、運營範圍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 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營人負責民用運載工具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其使用效能。
第五章 國防運輸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統一計畫、集中指揮、迅速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組織國防運輸。
承擔國防運輸任務的公民和組織應當優先安排國防運輸任務。
第三十六條 國家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託,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強戰略投送能力,為快速組織遠距離、大規模國防運輸提供有效支持。
承擔戰略投送支援任務的企業負責編組人員和裝備,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實施預案,進行必要的訓練、演練,提高執行戰略投送任務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加強國防運輸供應、裝卸等保障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防運輸的需要提供飲食飲水供應、裝卸作業、醫療救護、通行與休整、安全警衛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務或者保障。
第三十八條 國家駐外機構和我國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企業及其境外機構,應當為我國實施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的船舶、飛機、車輛和人員的補給、休整提供協助。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企業為海外軍事行動提供協助所需的人員和運輸工具、貨物等的出境入境提供相關便利。
第三十九條 公民和組織完成國防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按照不低於市場價格的原則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後勤保障部規定。
第四十條 軍隊根據需要,可以在相關交通企業或者交通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派駐軍事代表,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完成國防運輸和交通保障任務。
軍事代表駐在單位和駐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軍事代表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軍事代表的派駐和工作職責,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國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一條 各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制定國防交通保障方案,明確重點交通目標、線路以及保障原則、任務、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交通工程設施搶修、搶建和運載工具搶修,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三條 國防交通保障方案確定的重點交通目標的管理單位和預定承擔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編制重點交通目標保障預案,並做好相關準備。
第四十四條 重點交通目標的管理單位和預定承擔保障任務的單位,在重點交通目標受到破壞威脅時,應當立即啟動保障預案,做好相應準備;在重點交通目標遭受破壞時,應當按照任務分工,迅速組織實施工程加固和搶修、搶建,儘快恢復交通。
與國防運輸有關的其他交通工程設施遭到破壞的,其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按照管理關係向上級報告,同時組織修復。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確定預定搶建重要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土地,作為國防交通控制範圍,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作為國防交通控制範圍的土地。
第四十六條 重點交通目標的對空、對海防禦,由軍隊有關部門納入對空、對海防禦計畫,統一組織實施。
重點交通目標的地面防衛,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重點交通目標的工程技術防護,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指導其管理單位和保障單位實施。
重點交通目標以外的其他交通設施的防護,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因重大軍事行動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以及與國防相關的保密物資、危險品運輸等特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在相關地區的陸域、水域、空域採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有關軍事機關應當給予協助。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訓練、演練。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由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建。
參加訓練、演練的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人員的生活福利待遇,參照民兵參加軍事訓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執行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搶修、搶建、防護和民用運載工具搶修以及人員物資搶運等任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調配。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車輛、船舶和其他機動設備,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規定設定統一標誌,可以優先通行。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承擔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七章 國防交通物資儲備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國防交通物資儲備制度,保證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的需要。
國防交通物資儲備應當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儲備的物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的品種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儲存管理單位,監督檢查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管理工作。
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儲存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維護和更新,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損壞和丟失儲備物資。
第五十三條 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執行交通防護和搶修、搶建任務,或者組織重大軍事演習,搶險救災以及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訓練、演練等需要的,可以調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
調用中央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調用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
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儲存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儲備物資調用指令,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
第五十四條 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因產品技術升級、更新換代或者主要技術性能低於使用維護要求,喪失儲備價值的,可以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
中央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需要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技術鑑定並審核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需要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技術鑑定並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中央和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改變用途或者報廢獲得的收益,應當上繳本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
(二)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國防運輸任務的;
(三)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重點交通目標搶修、搶建任務的;
(四)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國防交通儲備物資調用命令的;
(五)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
(六)擅自動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管、維護國防交通儲備物資,造成損壞、丟失的。
上述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有關軍事機關以及交通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交通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貪污、挪用國防交通經費、物資的;
(三)泄露在國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四)在國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所稱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是指國家為國防目的修建的交通基礎設施以及國防交通專用的指揮、檢修、裝卸、倉儲等工程設施。
本法所稱國防運輸,是指政府和軍隊為國防目的運用軍民交通運輸資源,運送人員、裝備、物資的活動。軍隊運用自身資源進行的運輸活動,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與國防交通密切相關的信息設施、設備和專業保障隊伍的建設、管理、使用活動,適用本法。
國家對信息動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解讀
解讀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以下簡稱《國防交通法》)公布後,引起全軍官兵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近日,記者就學習理解和宣傳貫徹《國防交通法》相關問題,採訪了國家交通戰備辦公室主任、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運輸投送局局長白忠斌。
記者:請談一談出台《國防交通法》的背景。
白忠斌:國防交通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軍隊“能打勝仗”的雙重支撐,是軍民深度融合的重要領域,對於富國和強軍都具有基礎性甚至是“生命線”意義。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十分重視國防交通工作,1995年2月24日頒布《國防交通條例》,對於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發揮了歷史性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以及軍事鬥爭準備的全面推進,國防交通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利益引導機制不夠完善,公民和組織參與國防交通工作的權利義務調整方式難以滿足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工作的實際需要。二是軍地之間僅靠溝通協調,缺乏穩定性和權威性,形不成持續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規範和統籌。三是為適應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戰略投送能力,加強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設尚無法律依據。四是平戰轉換機制不夠完善,不利於將國防交通潛力迅速轉化為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的保障能力。制定一部基礎性、全局性、綜合性法律,解決國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十分必要。
記者:《國防交通法》有哪些亮點?
白忠斌:與1995年頒布的《國防交通條例》相比,《國防交通法》在五個方面進行了充實完善:一是貫徹了軍民融合發展的國家戰略。二是增加了國防交通規劃、戰略投送、會商制度、平戰轉換、戰時組織指揮等新的內容。三是完善了市場導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導、責權利統一、激勵與約束等工作機制。四是明晰了經費保障、國防運輸運價確定的原則,突出和完善了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法律規範。五是進一步調整了國家與組織、公民的關係。
記者:制定《國防交通法》貫穿了哪些基本原則?
白忠斌:《國防交通法》制定主要貫穿了以下三項原則:一是貫徹軍民融合發展國家戰略。建立利益引導機制,強化市場導向作用,調動公民和組織參與國防交通活動的積極性,為促進交通運輸領域的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著眼發展戰略投送能力。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明確軍隊、政府、企業、公民各方在國防交通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規範管理體系、運行機制和政策制度,促進骨幹在軍、主體在民、一體保障的現代戰略投送體系的加快構建。三是與相關法律相銜接。堅持以憲法和國防法為基本依據,與相關法律協調銜接,將長期以來國防交通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
記者:《國防交通法》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有哪些?
白忠斌:《國防交通法》是專門規範國防交通活動的基本法律,適用於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等領域的建設、管理和資源使用活動。包括三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國防交通管理體制機制。按照軍隊提需求、交通戰備部門搞協調、政府抓落實的原則,構建國防交通的基本管理體制,明確軍隊、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在國防交通活動中的地位和職責,以及公民在國防交通中的權利義務。
二是規範國防交通的主要活動。系統規範了國防交通規劃、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等六個方面的內容,歸納起來就是規劃、建設、管理和資源使用,基本涵蓋了國防交通的全部內容。
三是明確國防交通活動的主要保障條件。按照國家事權劃分原則,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國防交通經費保障,規定交通企業事業單位在本級財務預算中列支國防交通日常工作的事業經費。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行業、部門規劃,軍事需求納入交通設施設備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明確國家對參與國防交通建設給予政策支持,加強邊防、海防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邊防、海防地區運輸服務業發展。
記者:根據《國防交通法》的規定,國防交通活動的軍民深度融合體現在哪些方面?
白忠斌:在交通領域貫徹軍民融合戰略思想,是起草國防交通法最為重要的一個指導思想。這部法律從政策原則到體制機制、組織程式、技術措施等,通篇都貫徹了軍民融合思想,在法律層面實現了交通領域全要素、多系統、全過程的軍民深度融合。
在大政方針上,明確規定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推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在規劃中,規定要兼顧國防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防交通建設規劃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交通工程設施建設和民用運載工具建造中要貫徹國防要求,增加國防功能修建的項目應當與交通主體工程(裝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在滿足國防需要的前提下,應當為經濟活動提供便利。在國防運輸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統一計畫組織,地方政府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為國防運輸提供相關保障。國家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託,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在國防交通保障方面,從方案制定到組織實施,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共同進行。國防交通儲備物資既用於國防,也可用於搶險救災等突發事件等。
記者:《國防交通法》對戰略投送力量建設有何規定?
白忠斌:該法規定“國家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託,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強戰略投送能力,為快速組織遠距離、大規模國防運輸提供有效支持。”明確了建設骨幹在軍、主體在民、軍民融合、一體保障的戰略投送力量體系,進一步確立了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建設的法律定位,是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建設的重中之重。
記者:《國防交通法》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如何理解這一規定?
白忠斌:國防交通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廣大公民和組織的積極參與。國家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目的是調動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的積極性,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利益。
《國防交通法》在總體上規定了“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在各個具體方面也都有相應規定。比如,對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在土地使用、城鄉規劃、財政、稅費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對運載工具,規定“民用運載工具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對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在服務採購、運營範圍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對國防運輸價格,規定“公民和組織完成國防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按照不低於市場價格的原則支付。”等等。這些規定可以有效維護和保障公民和組織參與國防交通建設的權益。
記者:《國防交通法》規定國家駐外機構和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企業及其境外機構,應當為實施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船舶、飛機、車輛和人員補給、休整提供協助,這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
白忠斌:從國內前送保障海外軍事行動的生活物資、裝備用油、器材等補給物資,存在時間長難以及時保障、經濟成本高、不熟悉駐在國情況等難題。《國防交通法》規定駐外機構和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企業及其境外機構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協助,可以克服這些弊端,提升運輸投送能力。
解讀2
記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防交通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國防交通活動的基本法律,請您談談《國防交通法》出台的意義。
趙沖久:國防交通是保障軍隊“能打仗、打勝仗”的關鍵支撐,也是維護國家安全、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十分重視國防交通工作,為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頒布了《國防交通條例》,對於加強和規範國防交通建設,發揮了歷史性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軍事鬥爭準備的全面推進,國防交通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黨的十八大明確作出了加強軍民融合發展的戰略決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加強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加強戰略投送能力建設提出明確要求。李克強總理指出,要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國防交通法》的出台,是貫徹強國強軍戰略和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是實現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重要保證,對提升國家的戰略投送能力,推動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記者:結合我國交通運輸行業發展形勢與要求,您認為《國防交通法》有何亮點?
趙沖久:我認為《國防交通法》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深入貫徹落實了習近平總書記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戰略思想,以及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的意見精神。二是根據國家現代戰略投送的發展要求,明確提出了加強戰略投送能力建設的工作措施。三是結合市場經濟發展,提出了經費保障、國防運輸運價定價的基本原則。四是進一步梳理了國家、組織與公民的關係,明確了各自在國防交通建設中的責任與義務。
記者:請談一談交通運輸部如何貫徹落實《國防交通法》。
趙沖久:為全面貫徹落實《國防交通法》、加快推進交通運輸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交通運輸部主要開展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印發了貫徹落實《國防交通法》的工作要點。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範明確了交通運輸部在加強交通運輸和國防建設統籌規劃、交通基礎設施統籌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建設、國防交通專業保障力量建設和軍地科研交流、國防交通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點任務和工作要求。
二是加強交通運輸軍民融合工作組織保障。成立了以李小鵬部長為組長的交通運輸部軍民融合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交通運輸軍民融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推進《國防交通法》的落實工作。
三是組織開展《國防交通法》宣貫培訓。交通運輸部於今年9月上旬舉辦了《國防交通法》專題培訓,全國交通運輸系統150餘人參加。
記者:剛才您提到軍民融合深度發展,能否簡要談一談“十二五”以來,交通運輸部在促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方面所做的工作?
趙沖久:交通運輸既是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國防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貫徹落實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重點領域。一直以來,交通運輸部黨組高度重視軍民融合發展工作,在加快鐵路、公路、水路、民航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把增強國防能力納入發展規劃,不斷加強國防交通建設。特別是“十二五”以來,交通運輸部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與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推進交通運輸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取得顯著成效。
交通基礎設施服務國防交通的能力顯著增強。至“十二五”末,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不斷完善,高速鐵路營業里程達到1.9萬公里,高速公路通車裡程超過12萬公里,港口擁有萬噸級及以上泊位2207個,民航運輸機場達207個。日趨完善的交通基礎設施網路,為國防鞏固和軍隊建設提供了基礎支撐。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成績顯著。以大中型交通運輸企業為依託組建的戰略投送支援隊伍,為快速組織遠距離、大規模國防運輸提供了有力保障。加強重點方向和重點地區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規範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管理,不斷提升交通運輸應急保障水平,在搶險救災、應急搜救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記者:按照《國防交通法》要求,“十三五”期,交通運輸部將如何進一步紮實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
趙沖久:“十三五”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也是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發展的關鍵時期,交通運輸行業必須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重要論述,以《國防交通法》為依據,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的戰略部署,按照“統籌規劃、需求牽引、平戰結合、改革創新”的基本原則,以滿足國防需要為目的,強化頂層設計,加快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全面提升戰略投送能力,積極促進交通運輸軍民深度融合發展,不斷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綜合保障能力,為實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和推進國防軍隊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內容解讀
9月3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以下簡稱《國防交通法》),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5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防交通法》是黨的十八大以後,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作出全面實施改革強軍戰略、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決策部署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國防軍事方面的法律,也是黨和國家將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後的第一部深入貫徹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重要法律。
《國防交通法》共9章、60條,對國防交通管理體制、國防交通規劃、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交通工程設施建設和民用運載工具建造貫徹國防要求、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加強國防交通建設,提升戰略投送能力,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提供了強有力法律支撐。
法律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建立國防交通軍民融合發展會商機制;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設立國防交通聯合指揮機構,統籌全國或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資源,統一組織指揮交通運輸以及交通設施設備的搶修、搶建與防護;國防交通規劃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託,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因重大軍事行動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以及與國防相關的保密物品、危險品運輸等特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在相關區域採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等等。
據國家交通戰備辦公室、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運輸投送局負責人介紹,《國防交通法》在立法的總體思路上,著眼軍民深度融合和保障軍隊能打勝仗,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滿足軍事鬥爭準備和支援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與1995年頒布的《國防交通條例》相比,增加了國防交通規劃、戰略投送、會商機制、平戰轉換、戰時組織指揮等新內容,完善了市場導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導、責權利統一、激勵與約束等工作機制,明晰了經費保障、國防運輸運價確定的原則,突出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法律規範。
據悉,2002年,原總後勤部啟動了《國防交通法》立法工作。2015年8月18日、2016年3月30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分別審議通過草案。2016年4月15日草案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6年4月25日至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針對一審意見建議和草案調研情況,立法機關深入開展調研,進一步充實完善後形成了第二次審議稿,並於2016年8月29日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