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建設標準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下達2010年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畫的通知》(建標[2010]180號)要求,由教育部組織編制的《幼稚園建設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2日,教育部組織編制《幼稚園建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幼稚園建設標準
  • 頒布時間:2016年11月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下達2010年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畫的通知》(建標[2010]180號)要求,由教育部組織編制的《幼稚園建設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幼稚園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教育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1月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 2020 年)》,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加.強幼稚園建設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幼稚園的規劃設計質量和建設水平,營造適合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物質條件和育人環境,特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為幼稚園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合理確定幼稚園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幼稚園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也是審查項目工程設計和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尺度。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幼稚園新建項目 ,改建和擴建項目參照執行。
第四條幼稚園建設 必須堅持“以幼兒為本”的原則,符合幼兒生理和心理成長規律。園區布局、房屋建築和設施應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綠色環保、經濟美觀,具有抵禦自然災害、保障幼兒安全的能力。
第五條幼稚園建設應與學前教育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本建設標準對幼稚園各類及各項用房面積指標設定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稚園不得低於面積指標低限,也不宜高於面積指標高限。幼稚園可利用現有資源面向社區開展0歲~3歲科學育兒指導服務。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 建的幼稚園項目,均應先規劃後建設。各地應根據學前教育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築面積指標進行園區規劃。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
第七條幼稚園 建設除應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八條幼稚園的建設 規模應根據服務人口數量確定,並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
第九條幼稚園 的建設規模分類宜符合表1的規定。
第十條幼稚園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築和建築設備等構成。
一、場地由室外遊戲場地、集中綠地兩部分組成。
二、房屋建築由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用房、附屬用房三部分組.成。
1.幼兒活動用房包括班級活動單元、綜合活動室等。
2.服務用房包括辦公室、保健觀察室、晨檢接待廳、隔離室、洗滌消毒用房等。
3.附屬用房包括廚房、配電室、門衛收發室、儲藏室、教職工衛生間、教師值班室、集中浴室等。
三、建築設備主要包括建築給排水系統、建築電氣系統、採暖通風系統、電梯及弱電系統等。
第三章選址與 規劃布局
第十一條幼稚園布局 應符合當地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結合人口密度、人口發展趨勢、城鄉建設規劃、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保障安全。城鎮幼稚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城鎮居住小區應按居住區規劃設計配建幼稚園。
第十二條幼稚園選址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選擇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排水通暢、基礎設施完善、周邊綠色植被豐富、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宜建地帶。
二、必須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洪水災害的區域等不安全地帶,避開輸油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三、必須與鐵路、高速公路、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有足夠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應避開主要交通幹道、建築的陰影區等。
四、不應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中轉站及污水處理站等喧鬧髒亂、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不應與通信發射塔(台)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
五、幼稚園不得建在高層建築內。3班及以下規模幼稚園可設在多層公共建築內的一至三層,應有獨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遊戲場地應有防護設施。3班以上規模幼稚園不應設在多層公共建築內。
六、農村幼稚園宜設在集鎮或毗鄰鄉村中國小,應避開養殖場、屠宰場、垃圾填埋場及水面等不良環境。
第十三條園區總平面規劃包括 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管網綜合設計等,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園區總平面規劃應因地制宜.適合幼兒特點,並有利於幼稚園建設發展和對幼兒的保教與安全管理。
二、總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方便管理、節約用地。園區總平面規劃應以園區房屋建築總面積和相應的容積率為依據測算園區規劃建設用地,容積率宜為0. 55~0.65。
1.幼兒活動用房應有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少於3h。
2.園區道路的布置應便捷通暢,宜人車分流,豎向設計應滿足無障礙要求,主要道路寬度和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3.室外地面遊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低於4m。其中,共用遊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低於2m2,分班遊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低於2m’。分班遊戲場地宜鄰近活動室布置,其數量應至少能容納n-2個班(n為全園班級數)同時遊戲活動。室外地面遊戲場地宜為軟質地坪,應保證1/2以,上的遊戲場地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少於2h。
4.建築組合應緊湊集中,主要建築之間宜有廊聯繫。園區綠化、美化應結合建築布置、空間組合統一規劃和建設。 幼稚園綠地率不宜低於30%。集中綠地包括專用綠地和自然生物園地,人均面積不應低於2m?。綠地中嚴禁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5.園區主出人口不應直接設在城市主幹道或過境公路幹道- - -側。園門外應設定人流緩衝區和安全警示標誌。園區周邊應設圍牆。主出入口應設大門和門衛收發室。機動車與供應區出入口宜合併獨立設定。
6.園區適宜位置應設定旗桿、旗台。三、室外給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網路等管線,應根據總平面設計合理布置,管線宜暗設。農村幼稚園的污水排放不應影響園區和周邊環境衛生與幼兒安全。用電負荷應適當留有餘量。
第五章建築與建築設備
第十九條房屋建築應符合國家現行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相關規定,堅持安全、適用、綠色、節能、環保、經濟、美觀的原則,營造功能完善、適合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寓教於樂的學前教育環境。不得建設豪華幼稚園。幼稚園的建築宜為多層或低層建築。
第二十條幼兒活動用房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應設在三層及以下樓層,嚴禁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班級活動單元應滿足幼兒活動、生活等功能需求。
三、班級活動單元內不得搭建閣樓或夾層作寢室。
四、應保證每個幼兒有--張床位,不宜設雙層床,床位側面不應緊靠外牆布置。
第二十一條建築結 構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要求,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二條建築防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 規範要求,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三條主要 建築的室內淨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班級活動單元不應低於3. 00m。
二、綜合活動室不應低於3.90m。
第二十四條晨檢 接待廳(門廳)應寬敞明亮,有利於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暫停留。
第二十五條走廊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單邊走廊淨寬不應小於1.80m,中廊淨寬不應小於2.40m。.
二、寒冷地區、嚴寒地區和溫和地區的外廊宜設封閉窗。廚房與幼兒就餐地點不在同一幢建築的,宜設封閉連線廊。
第二十六條幼兒出 人的門廳、走廊不應設台階。地面有高差時,應設定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於1:12。
第二十七條樓梯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樓梯設定的數量和總寬度應按幼兒通行安全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確定。
二、樓梯間應有直接自然採光、通風和人工照明。
三、樓梯踏步高度及寬度、樓梯井寬度、樓梯扶手、垂直欄桿間淨距應方便幼兒使用、保護幼兒安全。樓梯欄桿應採用防止幼兒攀登的構造。
四、疏散樓梯嚴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五、人口處應設定上下樓梯相互禮讓、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標誌。
六、宜設幼兒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兒扶手高度不應高於0.60m,底層及頂層扶手端部應縱向延伸1個踏步寬度。扶手端部和轉彎部位不應有稜角。
七、招收殘疾幼兒的幼稚園宜設定電梯。
八、嚴寒和寒冷地區不宜設室外樓梯。
第二十八條臨空安全防護欄桿必須牢固 ,應採用防止幼兒攀登的構造。
第二十九條樓地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室、寢室和綜合活動室等用房應採用柔性易清潔的樓地面。
二、門廳、走道、樓梯、衣帽儲藏室、衛生間、集中浴室應採用防滑樓地面。
第三十條門、窗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幼兒活動用房宜設雙扇平開門,禁止設定彈簧門、推拉門、旋轉門、玻璃門,不宜設定金屬門,不應設定門檻。宜在靠牆部位設定固定門扇的裝置。
二、班級活動單元內各項用房之間宜設門洞,不宜安裝門扇。
三、幼兒經常出入的門在距地0. 60m~1.20m高度內應設觀察窗,觀察窗應採用安全玻璃。
四、直接採光窗不應採用彩色玻璃。
五、幼兒活動用房窗台距樓地面不宜高於0.60m,並應設安全護欄。走廊和陽台開啟窗距地1.80m以下不應設平開窗或懸開窗。
第三十一條牆面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幼兒活動用房的內牆面、頂麵粉刷應符合環保、適用、經濟、耐久、美觀的要求,宜選用適合幼兒審美情趣和心理特點的明.亮色彩。
二、所有內牆的陽角、方柱及窗台應做成小圓角。
三、幼兒活動用房、走廊內牆面應具備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環境的條件。
四、外牆面1.30m以下不應做質地粗糙飾面,外牆的陽角及,方柱應做成小圓角。外裝修宜選用適合幼兒審美情趣和心理特徵的色彩,並應與園區環境協調。
第三十二條幼兒衛生間設計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宜臨近活動室或寢室,宜分間或分隔設定。
二、衛生間內不應設台階。,
三、衛生間的門不應直對活動室和寢室。
四、盥洗室與廁所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
五、盥洗台、廁位的高度、間距及進深應適合幼兒使用需求。
六、盥洗水龍頭應採取降壓措施。
七、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風,無外窗的應設定防止回流的機械排氣設施。
八、地處乾旱缺水地區的農村幼稚園宜設定節水型衛生環保廁所,嚴禁在化糞池蓋板上設定蹲位,化糞池應設於室外並密封,蓋板上應設豎向排氣管道,出糞口應加蓋並應有防止幼兒移動、開啟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廚房平面布置應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廚房不得設在幼兒活動用房的下部。房屋為多層時,宜設定提升食梯。如使用罐裝燃氣,應設定有外門的鋼瓶儲存間。
第三十四條晨檢接待廳 、保健觀察室、隔離室應符合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隔離室內宜設定廁所。6班及以上規模的幼稚園應設定洗滌消毒間,6班以下的幼稚園應設定洗滌消毒設備。
第三十五條幼兒活動用房應有 良好的天然採光、自然通風和空氣對流措施。
第三十六條主要建築設備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幼兒活動用房宜設定集中採暖系統,散熱器應暗裝。採用電採暖,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採用壁爐、火牆、火爐採暖,排煙管道必須暢通、無泄漏、無回流,並應安裝--氧化碳報警裝置。禁止採用無煙道火爐採暖。室內空氣品質、新風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二、室內照明應採用帶保護罩的節能燈具,不得採用裸燈。根據需要配置電源插座。幼兒活動用房應採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樓、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80m,照明開關距樓、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40m。動力電源與照明電源應分開敷設和控制,不得混用。
三、幼兒活動用房、衛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檢接待廳、保健觀察室、隔離室)、廚房備餐間宜安裝紫外線殺菌燈,燈具距樓、地面高度宜為2. 50m。紫外線殺菌燈開關應單獨設定,距樓、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80m,並應設定警示標識,採取防止誤開誤關措施。
四、配電箱下口距樓、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80m。
五、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六、應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設網路、通信、有線電視、安保監控等線路,預留接口。
第三十七條園 區附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定安全、美觀、通透的圍牆,周界宜設定人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二、根據消防要求,在園內和建築內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
三、園區內嚴禁設定帶有尖狀突出物的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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