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幼稚園設立標準

《深圳市幼稚園設立標準》是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幼稚園辦學行為,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幼稚園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的規定製定的檔案。

2022年,深圳市教育局制定並印發了《深圳市幼稚園設立標準》,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幼稚園設立標準
  • 頒布時間:2022年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教育局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深圳市幼稚園設立標準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深圳市幼稚園辦學行為,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幼稚園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在本市範圍內新設立的為3至6周歲學齡前兒童集中實施保育教育的幼稚園。
  本標準為幼稚園設立的基本要求,有條件的區域宜根據本區學前教育發展水平適當提高要求。
  第三條 規劃新建、擴建及改建幼稚園園舍建築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的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和幼稚園建設標準,滿足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國家綜合防災要求。
  第四條 幼稚園應當符合本市教育發展規劃,選址合理,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關要求,服務半徑為300至500米。
  幼稚園選址應當選擇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避開可能發生洪災、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雷擊、森林火災等災害區域。除自用燃氣管道外,園內不得有輸氣管道或者架空的高壓輸電線路穿過。
  幼稚園周邊環境應當有利於兒童身心健康,不得與鐵路、高速路、集貿市場、醫院傳染病房、娛樂場所、垃圾中轉站及污水處理站等場所及各類污染源毗鄰,小區配套幼稚園選址不得毗鄰小區排水、排污、排煙等管道、洞口或小區化糞池;不得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不得與通信發射塔(台)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
  第五條 幼稚園園舍建築應當相對獨立,有室外活動場地、圍牆及獨立出入口。幼兒活動用房原則上應設三層及以下樓層,不得設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幼稚園應根據周圍建築與幼稚園戶外用地距離設定合理的防高空拋物措施。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利用自有產權場地舉辦幼稚園。租賃場地辦學的幼稚園,首次租賃期應當為6年以上。
  辦學場地建築主體及裝修等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和房屋建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並依法申辦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
  第七條 幼稚園辦學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每班幼兒人數不得超過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齡編班30人,由審批機關根據場地面積核定具體辦學規模,根據班級活動室面積核定每班具體班額。寄宿制幼稚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第八條 提供全日制服務的幼稚園生均建築面積和幼兒活動用房(含班級活動室和綜合活動室)生均建築面積應符合《幼稚園建築標準》(建標175—2016)、《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要求,室外地面遊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低於4㎡。幼稚園應當有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幼稚園的外廊、室內迴廊、上人屋面、陽台、看台等臨空處應當嚴格按照《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有關要求設定防護設施,防護欄桿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淨高不應低於1.3m,防護欄桿必須採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淨距離不應大於 0.09m。生均建築面積高於《幼稚園建築標準》(建標175—2016)、《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要求的,應當優先擴大幼兒活動空間,室外地面遊戲場地人均面積在4㎡以上的,應當優先設定綠化用地。
  第九條 幼稚園應當每班配有活動室及衛生間。班級活動室(與寢室分開設定的)生均使用面積不得小於2.4㎡,活動室可以與寢室合併使用,合用面積不應低於3.5㎡,生均班級活動單元面積(含活動室、寢室、衛生間和衣帽儲藏室)不應低於4.4㎡。全園應當設有可供幼兒分班或集體使用的綜合活動室,生均綜合活動室面積不應低於0.6㎡。
  第十條 幼稚園應當按規模和實際需求配備辦公室、保健觀察室等服務用房。幼稚園應當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符合廣東省學校食堂要求及衛生標準的廚房。全日制幼稚園的門衛室、儲藏室、教職工衛生間、教職工值班室等附屬用房面積應當符合《幼稚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相關要求,寄宿制幼稚園應增設隔離室、集中浴室、洗衣房等。提供半日制、鐘點制服務的幼稚園可以適當縮減服務及附屬用房規模。
  第十一條 幼稚園的幼兒衛生間地面應當平整無台階,有自然通風或者排氣設施,廁所與盥洗室宜分間或者分隔設定,廁所便器應當按男女相對分隔。幼稚園的幼兒衛生間應當與班級活動室或者寢室相鄰,每班配備1個污水池、6個大便器、4個小便器和6個盥洗龍頭,且女廁大便器不應少於4個,男廁大便器不應少於2個。
  幼稚園應當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園區和建築內配備必要的防衛器械、安保監控設備、消防設施設備。幼稚園的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醫療保健器械和藥品配備應當符合《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衛生部、教育部令第76號)和《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衛婦社〔2012〕35號)的要求。
  第十二條 民辦幼稚園舉辦者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聯合舉辦的,應當簽訂聯合舉辦協定,明確合作方式、各方的出資數額、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三條 民辦幼稚園應當依法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在章程中載明決策機構、監督機構的人員組成、任期、許可權和議事規則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具有五年以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依法聘用具備相應崗位從業資格的教職工,根據服務類型及辦學規模配備數量適宜的教職工。全體教職工與幼兒比應不低於1:7,全體保教人員與幼兒比應不低於1:9,全體專任教師與幼兒比應不低於1:15。
  幼稚園園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五年以上幼稚園教師或者幼稚園管理工作經歷,持有教師資格證,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園長崗位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全日制幼稚園每班至少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或者3名專任教師,寄宿制幼稚園應在全日制幼稚園基礎上每班增配1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
  第十六條 幼稚園衛生保健人員按照《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衛婦社〔2012〕35號)要求配備,每招收150名幼兒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七條 幼稚園安保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要求配備。財務人員及其他崗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
  第十八條 幼稚園應當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保證正常教育教學活動。新設立的幼稚園應當有與辦學規模相當的開辦資金。
  第十九條 本標準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學前教育機構設定標準》(深教規〔2019〕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深圳市幼稚園設立標準關鍵指標

內容解讀

《設立標準》規定,幼稚園辦學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每班至少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或者3名專任教師,幼稚園園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設立標準》共19條,分別從幼稚園選址、辦學場地、人員配備等方面對新設立的幼稚園做出規定。《設立標準》規定,幼稚園辦學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每班幼兒人數不得超過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齡編班30人。
在幼稚園人員配備方面,《設立標準》明確指出,全體教職工與幼兒比應不低於1∶7,全體保教人員與幼兒比應不低於1∶9,全體專任教師與幼兒比應不低於1∶15。全日制幼稚園每班至少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或者3名專任教師,寄宿制幼稚園應在全日制幼稚園基礎上每班增配1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幼稚園園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五年以上幼稚園教師或者幼稚園管理工作經歷,持有教師資格證,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園長崗位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設立標準》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學前教育機構設定標準》(深教規〔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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