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辦幼稚園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和促進深圳市公辦幼稚園健康發展,規範公辦幼稚園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公辦幼稚園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6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教育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辦幼稚園是指本市行政轄區內經市、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批准成立,利用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和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實行“以事定費管理”,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幼稚園。
  第三條 公辦幼稚園實行市級統籌、以區為主的管理體制。教育行政部門是公辦幼稚園的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相關保障、監管責任。
  第四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依章程自主辦學,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公辦幼稚園依法行使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公辦幼稚園依法使用和管理下列法人財產:
  (一)幼稚園的土地房屋及固定附屬設施、與辦學相關的設備設施;
  (二)包括保教費在內的政府規定項目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財政資助在內的各類資助和捐贈收入;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第六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發揮共產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促進幼兒身心和諧健康發展為宗旨,以實施保育教育為核心任務,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師德師風及隊伍建設、保教工作、課程教學研究、家園共育等方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八條 公辦幼稚園的園舍條件、玩教具、幼兒圖書和師資配備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公辦幼稚園應當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為幼兒提供均衡營養,保證充足睡眠和適宜的鍛鍊;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創設激發幼兒探究興趣、強健體魄、自主遊戲的教育環境;保護幼兒的好奇心和學習興趣,尊重個體差異,建立良好師幼關係,引導家長樹立科學育兒理念,促進幼兒快樂健康成長。
  第九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幼稚園章程。章程內容包括幼稚園辦學宗旨,基本任務,保育教育體系,管理方式,內設機構,崗位設定,人員聘用及管理,規章制度,法定權利、義務及組織紀律,經費籌集渠道,成立及終止程式等。
  公辦幼稚園章程的示範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公辦幼稚園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舉辦:
  (一)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與其他組織合作)、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利用政府所有或政府租賃的資產舉辦;
  (二)本市其他組織利用自有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資產與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合作舉辦;
  (三)區教育行政部門利用財政性教育經費與本市其他組織合作舉辦。
  第十一條 合作舉辦的公辦幼稚園應當通過協定方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職責分工,通過理事會組織實施。理事會由辦學各方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等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議幼稚園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幼稚園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報告草案;
  (三)審議幼稚園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草案;
  (四)審議幼稚園重要崗位人事任免、資產處置等事項;
  (五)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理事會形成的決議由園長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利用政府資產或者政府租賃資產舉辦的公辦幼稚園原則上由舉辦單位直接管理。由民辦幼稚園轉型成立的公辦幼稚園,舉辦單位可以根據原辦學方的辦學情況決定通過協定方式委託其進行管理。
  公辦幼稚園實行委託管理的,委託方承擔監管責任,由受委託方代表出任幼稚園的法定代表人;受委託方負責幼稚園日常管理,承擔委託期間與幼稚園日常管理相關的法律責任,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公辦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其中合作舉辦的公辦幼稚園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
  園長是幼稚園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幼稚園章程規定的職責,全面主持幼稚園各項管理工作,通過園務委員會組織實施。
  園務委員會由園長、副園長、各部門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每學年召開不少於1次教職工大會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參與幼稚園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二)參與研製幼稚園發展規劃並參與實施過程;
  (三)聽取幼稚園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報告;
  (四)聽取幼稚園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經教職工大會或教代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合理設定保教工作管理、課程教學研究、行政後勤服務等內設機構,健全管理制度。內設機構的設定方案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公辦幼稚園教職工實行契約制管理。公辦幼稚園應當與教職工按照聘用關係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公辦幼稚園園長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副園長、財務人員人選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決定,由幼稚園聘任;其他教職工由幼稚園聘任。
  實行委託管理的公辦幼稚園園長和副園長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受委託方聘任,財務人員人選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決定,由幼稚園聘任。
  第十七條 公辦幼稚園教職工應當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一)園長、副園長須取得大專及以上學歷,取得相應任職資格;
  (二)專任教師須取得大專及以上學歷,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具有學前教育及相關專業的優先;
  (三)保健人員取得衛生部門規定的學歷和從業資格;
  (四)其他人員取得相應崗位從業資格;
  (五)身體健康,從業年齡參照本市中國小校長、教師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無犯罪記錄或者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從事學前教育的情形。
  第十八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加強保教隊伍師德師風建設,提升教師專業素養。教職工名冊及相關材料應當定期報送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報告變動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按需設崗,以崗定薪,按照本市公辦幼稚園聘用制教職工薪酬體系,建立內部統一、科學規範的幼稚園薪酬分配辦法,合理晉升。
  公辦幼稚園應當建立績效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續聘、解聘、晉升以及獎懲的依據。
  公辦幼稚園聘用制教職工薪酬體系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市有關規定,為聘用的教職工購買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年金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辦幼稚園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聘、評優評先等方面,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本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高層次人才認定和引進等政策相關條件的園長和專任教師,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辦幼稚園園長實行任期制管理,每屆任期4年,但實行委託管理的公辦幼稚園園長除外。任期屆滿考核合格者視工作需要可以連任,合理流動;屆滿考核不合格的,應予免職,免職後不得再任公辦幼稚園園長。
  第二十三條 公辦幼稚園遵循免試就近入學原則,面向社會招生,科學合理制定招生方案,規範招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辦幼稚園實行安全管理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配備安全人員,健全園內外安全監控系統,定期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責任事故,保護師生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規範執行教育部《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的相關規定,明確正確培養目標,堅持正確教育理念,以國家及本地課程為主體,重視園本課程建設,創設豐富的教育環境,以遊戲為基本活動,構建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融合地方特點、與本園幼兒發展需要相適應的課程實施方案。
  第二十六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按規定招收符合隨班就讀條件的殘疾幼兒,並根據招收的殘疾幼兒數配備特殊教育師資及資源教室,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配備和培訓,結合實際科學開展融合教育,促進殘疾幼兒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公辦幼稚園可以根據自身辦學需要,與國內外幼稚園和相關研究機構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交流與合作,但不得參與任何商業性活動。涉外交流合作情況應當事前報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公辦幼稚園的保教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保教費收入按照教育收費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退費執行省市相關規定。
  公辦幼稚園的收入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辦幼稚園的日常運行經費實行以事定費管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成本合理分擔原則另行制定;開辦經費、新改擴建與大型維修修繕費用由同級財政、發改部門按照本市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 公辦幼稚園可以依法接受捐贈,捐贈項目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捐贈經費,捐贈不得與學位分配掛鈎。
  以公辦幼稚園名義籌措的其他資金及其收益,應當全部用於辦學相關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建立科學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經費使用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財務預警機制,防範財務風險。
  第三十二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專項設備設施、辦公用品、膳食材料等自行採購項目採購制度。
  公辦幼稚園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管理制度,按照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規範設備設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健全公辦幼稚園經費預決算制度,將公辦幼稚園納入同級財務集中核算系統,獨立核算,並根據隸屬關係由同級教育行政和審計部門負責審計。
  第三十四條 公辦幼稚園應當將經教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所屬教育行政部門,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辦學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辦幼稚園教職工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聘用契約的約定追究責任。
  教職工存在違法違紀行為,被公辦幼稚園辭退的,本市公辦幼稚園不再聘用。
  第三十六條 各區(新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區公辦幼稚園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公辦幼稚園原在編人員繼續執行事業單位薪酬和社保政策、職稱評聘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公辦幼稚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新區)教育行政部門:
  為保障和促進我市公辦幼稚園健康發展,規範公辦幼稚園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辦幼稚園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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