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區(化工區)公益普惠性幼稚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任務、依據、適用範圍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精神,擴大我區公益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促進公益普惠性幼稚園優質發展,根據《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辦〔2016〕5號)《武漢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武政規〔2017〕63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山區(化工區)公益普惠性幼稚園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青山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公益普惠性幼稚園。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普惠性幼稚園是指依法設立、辦學規範、科學保教、收費合理、面向大眾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幼稚園,包括公辦幼稚園和民辦普惠性幼稚園。其中:民辦普惠性幼稚園是指設立條件、保育和教育質量達到同類公辦幼稚園水平,受區教育局審查認定,受政府指導和資助提供學前教育服務的民辦幼稚園。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是發展全區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分布狀況,制訂並組織實施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促進學前教育均衡發展,將“加快擴大公辦資源、努力增加優質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作為規劃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重點,不斷提升公益普惠性幼稚園總量和覆蓋率,切實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區教育局對公益普惠性幼稚園負責具體實施與管理。
第二章 公辦幼稚園
第四條 發揮公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主體作用。擴大公辦幼稚園辦園規模,持續推進公辦幼稚園新(改、擴)建工程。
支持事業單位、高校、街道(管委會)集體辦園,加快解決國有企業分離移交中的企業辦園問題。
第五條 各街道(管委會)應當至少建設1所獨立建制的公辦幼稚園。
第六條 公辦幼稚園,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為事業單位後,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機構編制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教職員工編制,並實施動態管理。
教育部門應當採取公開招聘,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配齊公辦幼稚園教職員工,重點補充新改擴建幼稚園教職工,財政部門應當給予經費保障。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經費投入。
提高學前教育公用經費保障水平,逐步建立以成本分析為基礎的生均公用經費定額動態調整機制。
第八條 探索優質公辦幼稚園舉辦分園、委託管理等多元化管理模式,釋放和激發辦園活力,提供多樣化學前教育需求。
公辦幼稚園經審批獲準舉辦分園的,必須明確總園和分園的責、權、利關係。
倡導委託優質幼稚園管理,擴大名園品牌效益。
第三章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九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質合格。經行政審批部門審批,辦園許可證件齊全且年檢合格。
(二)等級達標。幼稚園取得武漢市三級及以上等級。
(三)師資保障。保育教育人員按照教育部《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教師〔2013〕1號)配備到位,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契約,落實教職工工資待遇。
(四)收費限價。幼稚園保教費收費執行武漢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及政策,按等級限價。
(五)辦園規範。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頒布的學前教育政策和法規,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無“學前班”、無“國小化”等行為。班額符合省定標準,按照《幼稚園工作規程》和省、市有關規定明確的年齡段分班,無“大班額”現象。
(六)保教科學。按照《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湖北省幼稚園辦園水平認定標準》《武漢市幼稚園一日活動指南(試行)》要求,合理安排幼兒生活作息時間,科學開展保教活動。
(七)聲譽良好。幼稚園未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核查實的違規辦園行為,幼稚園社會評價良好。
第十條 實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自願申報認定製度。民辦幼稚園通過書面申請、資格審核、現場考察、公示認定結果、簽訂協定等被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十一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管理。
(一)遵循國家、省、市、區對學前教育法律規章和檔案精神,實施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管理。
(二)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提供普遍性指導、監督、評估等常規管理和服務。並將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年檢結果作為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條件。
(三)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要不斷加強內部管理和建設。建章立制,不斷完善制度的制定、落實和考核;重視財務管理,收支規範,建立普惠資金預決算報告制度,並報主管部門備案;重視硬體建設,幼兒教玩具數量充足、質量安全、種類豐富,體現玩具的層次性。重視課程建設,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於樂,杜絕幼稚園國小化、學科化、技能化現象;重視教師、保育員隊伍配置和建設,強化培訓,促進保教人員專業化成長。
(四)普惠性幼稚園試行動態管理,對年檢不合格的,經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或在年度綜合評價中發現專項經費使用不規範且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普惠性幼稚園資格,終止協定,並取消或收回當年發放的財政補助資金。舉辦者自願退出普惠性幼稚園的,須提前一年向區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退出普惠性幼稚園後,在園幼兒收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第十二條 區財政局按照武漢市學位補助標準將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學位補助經費納入部門預算,按區教育局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學位補助經費撥付給區教育局。區教育局根據考核結果負責將經費撥付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十三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本園的園舍建設、設備添置、教職工培訓等,不得用於清償債務、回報舉辦者、支付捐款、贊助投資、罰款等非教學用途。否則,區教育局有權查處。
第四章 新建住宅區配套幼稚園
第十四條 幼稚園配套建設應當與區域人口規模、入園需求相適應,並符合最小辦園規模6個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區住宅建築面積達到12萬平方米或者居住戶數達到1200戶及以上的,應當配套建設幼稚園,其中,住宅建築面積在12—15萬平方米之間且用地形狀不規則的項目,可適當減少配套建設幼稚園的用地規模,但幼稚園建築面積仍保持不變(1940平方米)。
第十五條 國土規劃部門在供應住宅用地時,對達到配套建設幼稚園規模的新建住宅區,在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檔案)中應當按照規範要求,明確配套幼稚園的班數、用地和建設規模等控制要求,同時明確配套幼稚園由開發建設單位(含土地競得單位,下同)負責建設,建成後其用地及房屋產權無償移交區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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