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幼稚園收費監管的通知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幼稚園收費監管,規範收費行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幼稚園收費監管長效機制,根據《湖北省價格條例》《湖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鄂價費〔2017〕74號)(以下簡稱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幼稚園收費監管的通知
  • 發布單位:鹹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提升認識,落實監管責任。幼稚園收費一直是社會民眾和家長普遍關心的焦點熱點。近年來,我市幼稚園收費監管水平不斷提高,亂收費行為得到一定遏制,但不落實收費公示、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開設興趣班收費等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投訴舉報逐年增多。機構改革後,加強對幼稚園收費監管是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定職責。各地價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視,儘快發揮機構改革後的體制制度優勢,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專項治理和長效監管相結合,不斷健全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切實加強幼稚園收費監管,促進全市幼兒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嚴格政策,強化行為監管。根據《細則》規定,幼稚園收費項目由省級管理,收費項目只有四類: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一伙食費、代收費。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費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審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辦幼稚園保育教育費實行市場調節,合理自主確定;一伙食費按天計算按月或學期收取,多退少補;住宿費,寄宿制幼稚園為自願在園住宿的幼兒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費;代收費,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禁止在代收費中盈利。在此政策基礎上,強化對下列行為監管:
(1)不執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
(2)跨學期收取“保教費”的;
(3)不執行一伙食費收取和管理規定的;
(4)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各種培訓班為名另行收費的;
(5)突破規定的師生比擴大班級規模收費的;
(6)幼稚園教育“國小化”或使用國小教材並收取費用的;
(7)另外收取書本費的;
(8)與幼兒入學掛鈎收取贊助費、支教費、捐資助學費、建設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的;
(9)以安全設備升級、配備保全人員等為由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的;
(10)不按照規定標準或者執行時間收費的;
(11)自立項目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收取費用的;
(12)不執行收費減免優惠政策的;
(13)以保證金、抵押金、滯納金、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14)不按明碼標價規定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
(15)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一類型平均收費合理幅度,牟取暴利的;
(1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收費行為。
三、創新方式,提升監管效率。各地要強化學習培訓,熟練掌握政策,結合工作實踐,創新方式方法,嚴格加強教育收費監管。嚴格落實收費公示,督促各幼稚園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收費清單制度,明確收費項目名稱、內容、依據、標準,制定固定公示牌,長期公示,主動接受社會和家長監督。建立收費監管台賬,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主動對接教育主管部門、發改部門,摸清本區域公立幼稚園、民辦幼稚園底數,建立與之相關的基本信息、收費信息台賬,實現監管全覆蓋。強化提醒告誡,各地要結合秋季學期開學,全面開展政策提醒告誡,通過召開提醒告誡會、傳送宣傳單、媒體解讀等多種方式,宣傳收費政策,督促自覺規範收費行為。
四、嚴查嚴管,建立長效機制。要建立教育收費巡查制度,每學期開學之前,對各幼稚園明碼標價情況進行巡查;學期中,根據“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幼稚園收費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堅決查處不收費公示或明碼標價、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開設興趣班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對重點違法行為公開曝光,並納入失信者黑名單;對屢教不改的公辦幼稚園,聯合教育主管部門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對民辦幼稚園依法依規取消辦園資格等處理。快速辦理投訴舉報,對社會民眾關於幼稚園亂收費的投訴舉報,要快速受理高效辦理,及時回應家長訴求。各地要逐步總結幼稚園收費監管好經驗好作法,加以鞏固完善,形成監管長效機制。市局將適時對各地落實幼稚園收費監管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存在作風不實、工作不力,導致監管缺失、消費者舉報投訴頻繁、違法行為不能及時查處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視情節程度,移交違紀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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