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教育部在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發布的一條通知。
基本介紹
- 檔案編號:教基[2007]16號
- 頒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時間: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通知,內容,
通知
教基[200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兒校車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東縣“5·29”幼兒被遺忘在校車內導致死亡事故發生後,我部印發了《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近期連續發生兩起幼兒傷亡事故的緊急通報》(教基廳〔2007〕7號),要求各地立即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幼稚園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頓,切實加強監管,嚴格執行審批程式。近期,山東省濟南市、廣東省佛山市和東莞市又先後發生三起幼兒因被遺忘在校車內導致死亡的惡性事故,給幼兒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損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三起嚴重事故均發生在民辦幼稚園和託兒所,暴露出當前部分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存在非法辦園、審批不嚴、管理不規範、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確保廣大學前兒童安全,使孩子們身心健康、茁壯成長,現就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工作通知
內容
如下:
一、對現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摸清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民辦幼稚園(招收3—6歲幼兒)、託兒所(招收3歲以下幼兒)基本情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幼稚園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認真清理整頓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各類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舉辦資格,重新核發辦學許可證,定期覆核審驗。對不具備基本辦園(所)條件、衛生條件不達標、存在明顯安全隱患且未經許可的學前教育機構,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堅決查禁停辦,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符合或接近當地基本辦園(所)要求,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可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限期補辦辦學許可證。
二、嚴格審批程式,明確監管責任。堅持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審批各類學前教育機構。要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凡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合格的學前教育機構,要實行教育部門的歸口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未經審批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設學前教育機構。凡由於審批把關不嚴,向不合格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發放辦學許可證,造成重大幼兒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審批責任。
三、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從業人員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資格準入制度,實行持證上崗,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的日常管理與考核,淘汰不合格從業人員。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開展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當人為因素引發幼兒傷亡事故。
四、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校車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開展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校車的專項排查行動,嚴格檢查校車車況和駕駛員資質,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幼兒,嚴禁聘用不合格駕駛人,嚴禁校車超載。使用校車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要建立教師跟車制度和收車驗車制度,跟車教師負責在幼兒上下校車時清點核對人數,校車駕駛員負責在收車鎖門前檢查車內幼兒是否全部下車,嚴防將幼兒遺漏在車內。託兒所幼兒應由家長接送,並提請家長負責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前教育納入當地基礎教育整體發展規劃,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指導和服務。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負責人是幼兒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必須把保護幼兒生命安全和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細心、非常的呵護,確保學前兒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全面落實覆蓋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各個環節的安全防範措施。教育督導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督導檢查工作。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