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是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5月9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
瓊發改收費〔2021〕320號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洋浦經濟發展局、社會發展局、財政局、人事勞動保障局、市場監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局,各省屬民辦學校:
為促進我省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規範民辦教育收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教財〔2020〕5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2018〕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民辦教育工作實際,現就規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民辦學校收費項目
民辦學校可向接受教育者收取學費(保育教育費、培訓費,以下統稱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二、民辦學校收費的定價方式
根據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登記情況,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收費政策。
(一)非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學歷教育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辦學質量、社會需求等因素確定學費及住宿費標準,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核定。
(二)民辦高等學校、民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含技工院校)等其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向學生(受教育者)和社會公示後執行。
(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向學生(受教育者)和社會公示後執行。
(四)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向學生(受教育者)和社會公示後執行。
(五)民辦幼稚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幼稚園自主確定,其中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向學生和社會公示後執行;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備案程式按照《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幼稚園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瓊發改費管〔2019〕519號)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三、實行政府定價的民辦學校教育收費標準的申報程式
實行政府定價的民辦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係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教育行政部門報價格主管部門按許可權辦理。
實行政府定價的民辦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學校的名稱、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職能設定、人員配備、經費來源及法人登記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和申請制定的教育收費標準、擬調整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依據、理由及收費範圍;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對學生負擔及學校收支的影響;
(六)申請學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校生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七)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學校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四、定價依據
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或調整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教育成本的原則並適當考慮市場需求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民眾承受能力並充分考慮民辦學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變化等因素確定,保持教育收費標準合理並相對穩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校舍租賃費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校辦產業及經營性費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員經費、固定資產折舊(或宿舍租賃費)、修繕費、水電費用、衛生保潔及其他有關宿舍配套管理服務等正常費用支出。
實行政府定價的民辦學校,收費標準調整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
五、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的服務性費用。代收費是指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統一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為學生(幼兒)首次辦理的校園卡等在校(園)學習生活時需使用或應當取得的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一)民辦中國小校
1.民辦中國小校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不得營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嚴禁學校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收費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定期公布,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按項目逐一單列收取,不得合併統一收取。
2.民辦中國小校不得有下列行為:
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班會、取暖、降溫、飲水(含飲用熱開水)、校園安全保衛、學生保險、腳踏車保管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強制學生訂購省教輔材料評議委員會公布的推薦目錄之外的各種教輔書、學具、報刊雜誌;
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
收取學生首次辦理的校園卡等在校(園)學習生活時需使用或應當取得的各類證、卡費用;
將應由學費和住宿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體或資料,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
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
收取其他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費項目。
3.民辦中國小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前,應書面徵求學生家長和學生意見,收取後應向學生家長發放收費結算單,接受學生家長監督。
4.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按項目逐一單列收取,不得與學費、住宿費合併統一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還需按提供的服務項目列出單項收費標準。
5.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服務性收費資金由學校根據實際列支;代收費資金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當使用稅務機關或相關部門規定的票據。
(二)民辦幼稚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照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幼稚園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瓊發改費管〔2019〕519號)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三)民辦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照海南省教育廳等三部門《關於印發海南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瓊教財〔2012〕118號)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六、退費政策
(一)高等教育。按照《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民辦高校學生退(轉)學退費辦法>的通知》(瓊教計〔2008〕158號)予以執行。
(二)中國小校(含中職、技工院校)。學生入學後因故退學、轉學或請假的,除據實結算服務性收費與代收費項目外,其它收費由學校實行按月退費(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收費。中途轉入的學生,按實際在校月數和應分攤的收費標準收費。
(三)幼稚園。按照《海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辦法》(瓊價費管〔2017〕342號)第十七條規定予以執行。
七、民辦學校教育收費方式和監管
(一)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或學年預收。其中,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校、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按學期收費;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收費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二)各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通過學校招生簡章、入學通知書、收費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及校園網等方式將收費依據檔案、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的用途、財政免除學雜費補助資金標準、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學生和社會的監督,公示內容應及時更新,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三)各級教育、價格、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的監管,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以及不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等行為,及時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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