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幼稚園收費行為,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保障幼兒(家長)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根據《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浙江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浙價費〔2012〕368號)、《寧波市學前教育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了《寧波市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12日 
全文,附表,

全文

寧波市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幼稚園收費管理,規範幼稚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浙江­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浙價費〔2012〕368號)、《寧波市學前教育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寧波市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幼稚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稚園可向入園幼兒家長(監護人、下同)收取保教費(含住宿費,下同)、服務性收費。
第四條 公辦幼稚園保教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稚園收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 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根據生均保教成本和財政承擔比例適時調整。
第六條 全額撥款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按星級收費,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第七條 其他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獨核定。
第八條 積極推進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制度改革,逐步實現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和公辦幼稚園質價統一的收費機制。
第九條 經教育部門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可在教育部門確定的最高收費標準內制定保教費標準,並報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十條 其他民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由幼稚園根據《浙江­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自主確定,並按隸屬關係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無隸屬關係的,報法人登記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十一條 制定和調整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時,幼稚園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幼稚園的有關情況,包括幼稚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記證書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二)幼稚園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園幼兒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三)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標準的建議;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稚園收支的影響分析;
(四)享受政府補助情況;
(五)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辦幼稚園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時也應提供上述資料。幼稚園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幼稚園保教費調整或重新核定後(保教費提高收費標準的),對中班、大班在園幼兒,保教費按原­收費標準執行至幼兒畢業。
第十三條 保教費由家長自願選擇按月或按學期繳納,幼稚園不得跨學期預收。學期初和學期末不足一個月的,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舉辦託管班的,保教費按日計收(每月按21天計算)。幼稚園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舉辦託管班的,由幼兒家長自願選擇參加,幼稚園不得強制
第十四條 按學期或按月收取保教費的,一個月內幼兒因故實際在園時間不足1O日(含1O日)的,當月保教費減半收取;超過10日的,當月保教費不再退還。
因幼稚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稚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
第十五條 幼稚園應當保障9個半小時的在園服務,並建立教師早晚值班制度,以方便幼兒家長接送。
第十六條 幼稚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可收取服務性收費,具體項目包括:
(一)一伙食費。幼稚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一伙食費按月收取、按實結算,按學期結清。
(二)生活用品費。指實行統一管理的幼稚園為幼兒集中代購被褥、園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費用。
(三)外出活動費。幼稚園組織幼兒外出活動所產生的費用,由幼稚園按實統一收取並支付。
(四)體檢費。幼稚園按照衛生部門規定統一組織在園幼兒定期體檢,可代收體檢費用。
(五)保險費。自願參保並由幼稚園代收代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服務性收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單獨核算、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幼稚園不得營利和強制代辦。幼稚園首次為幼兒家長辦理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第十七條 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條件接受學前教育的幼兒,按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幫困助學政策的通知》(甬教計[2011]348號)政策免(減)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除保教費、服務性收費項目外,不得再向幼兒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幼稚園不得另行收取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幼稚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幼稚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幼稚園招生簡章或招生信息中,須寫明幼稚園辦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對貧困子女的減免規定。幼稚園必須嚴格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實施收費。
第二十條 公辦幼稚園收取保教費,應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資金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民辦幼稚園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的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調整後,應將新增教育經­費給予辦學規範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多種形式的扶持和資助,促進學前教育均衡化發展。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稚園收費的管理監督檢查,引導幼稚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不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
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秋季開學起執行。原­市物價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於規範寧波市區幼稚園收費行為的通知》(甬價費〔2006〕118號)同時廢止。

附表

全額撥款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
單位:元/生·月 
收費標準
星級
小班、中班、大班
六星級
500
五星級
400
四星級
350
三星級
300
一、本收費標準適用於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寧波杭州灣新區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梅山保稅港區等全額撥款公辦幼稚園。因區域特殊等原­因,難以適用本收費標準的,可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核准後執行。
二、小小班(托班)以及幼稚園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舉辦託管班的,保教費按同星級收費標準130%收取;新開辦幼稚園按教育部門暫定星級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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