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浙江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是浙江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3年2月1日 
全文
浙江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幼稚園收費管理,規範幼稚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發展全面提升學前教育質量的意見》(浙政發〔2008〕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幼稚園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幼稚園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按規定登記註冊、對幼兒集中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以及國小附設的學前班
幼稚園包括公辦幼稚園和民辦幼稚園。
公辦幼稚園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或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幼稚園。
民辦幼稚園是指政府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幼稚園。民辦幼稚園包括民辦公助幼稚園和其他民辦幼稚園。民辦公助幼稚園是指民辦幼稚園中享受部分政府財政補助的幼稚園、由民辦幼稚園承辦的公建配套幼稚園和各地規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優惠劃撥土地、派駐公辦教師、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及補貼或獎勵、政府購買服務以及其他政府優惠政策。其他民辦幼稚園是指民辦幼稚園中除民辦公助幼稚園以外的幼稚園。民辦公助和其他民辦幼稚園的具體劃分,由各地根據政府財政補助占辦園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 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稚園可向入園幼兒(含幼兒家長和監護人,下同)收取保教費(含住宿費,下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代管費用(簡稱代管費)。
第五條 公辦幼稚園的保教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稚園收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六條 幼稚園收費按隸屬關係實行同級管理,設區市按有關價格和收費管理許可權規定執行。公辦幼稚園的保教費標準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民辦公助幼稚園保教費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契約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民辦公助幼稚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其他民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由幼稚園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自主確定,並按隸屬關係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無隸屬關係的,報法人登記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保教費標準時,幼稚園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幼稚園的有關情況,包括幼稚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記證書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二)幼稚園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園幼兒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三)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標準的建議;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稚園收支的影響分析;
(四)享受政府補助情況;
(五)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辦幼稚園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時也應提供上述資料。
幼稚園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公辦和民辦公助的幼稚園保教費標準根據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實際住宿成本,以及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民眾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據財政性經費的投入情況合理確定。民辦公助幼稚園可適當考慮合理回報。
其他民辦幼稚園的保教費標準根據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實際住宿成本,並適當考慮合理回報確定。
對同一性質的幼稚園,可根據保育教育成本、財政經費補助等情況,結合幼稚園等級,分類或單獨制定收費標準。對同一幼稚園,可根據幼兒在園時間長短、年齡大小、人數多少、課程模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應的保教費標準。
幼兒在園時間由同級教育部門會同價格、財政部門規定。
第九條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獎勵費用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房屋租賃費用,以及有關教學用品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項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員工資,水、電費,住宿用品,房屋(設備)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房屋租賃費用等正常住宿運行費用支出。
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折舊按規定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條 幼稚園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對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保教費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幼稚園收費應保持相對穩定,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要按規定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 幼稚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可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稚園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務外,為在園幼兒組織活動和按照幼兒在園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代管費是指幼稚園為方便幼兒在園的教育和生活,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幼稚園首次為幼兒家長辦理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幼稚園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營利。
第十三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的具體收費項目,由各設區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抄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幼稚園除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另行收取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得以開辦興趣班、實驗班、課後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對幼稚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幼稚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具體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稚園應當按以下規定退還幼兒一定的預收費用。
幼稚園應按幼兒的實際在園時間計算應收保教費,多餘部分退還幼兒。幼兒實際在園時間的起始時點為開園日,終止時點為家長申請離園日。按學期收取保教費的,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30天折算為1個月,不足30天的按1個月計算。按月收取保教費的,一個月按30天計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計算。超過15天的按1個月計算。
幼稚園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應按實際結算應收費用,多餘部分退還學生。幼稚園與幼兒家長事先有書面約定退費等事項的,可按約定執行。
由於幼稚園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或虛假招生簡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約定等原因造成幼兒退園的,幼稚園應當退還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十八條 對低收入家庭幼兒、福利機構監護的幼兒、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幼兒、殘疾幼兒等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應酌情減免保教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同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幼稚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幼稚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稚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辦幼稚園收取保教費,應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資金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民辦幼稚園,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科學計算保育和教育培養成本。
幼稚園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的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稚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稚園收費的管理監督檢查,引導幼稚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政策的亂收費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物價局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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