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江縣普惠性幼稚園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墊江縣普惠性幼稚園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墊江縣
  • 條數:二十條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申報條件,第三章審批認定程式,第四章補助資助,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普惠性幼稚園管理,促進教育公平,提高保教質量,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11〕46號)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開展普惠性幼稚園認定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1〕7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惠性幼稚園是指堅持公益普惠和科學保教的辦園方向,為大眾提供有質量的保教服務和合理收費的各類型幼稚園,含公辦幼稚園、公辦性質的社會單位舉辦的幼稚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普惠性幼稚園的管理。
第四條普惠性幼稚園的管理實行法人負責、分級管理和各部門、各科室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普惠性幼稚園必須具備合格的辦園資質和規定的辦園水平。
幼稚園必須經縣教委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依法辦園且年檢合格(有校車的幼稚園需有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檢驗合格的校車備案表)。
幼稚園必須達到《重慶市幼稚園等級標準》(渝教基〔2010〕1號)規定的三級及以上標準。
第六條申報普惠性幼稚園必須規範收費行為。
公辦園嚴格按照墊江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墊江縣財政局、墊江縣教育委員會《關於調整規範我縣公辦幼稚園通知》(墊江發改委發〔2010〕82號)執行;民辦園按照教育成本,參照辦園等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縣發改委備案。
幼稚園堅持收費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開具稅務發票,規範填寫票據;保教費每生每月不得超過400元,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或捐資助學等費用。
第七條申報普惠性幼稚園必須科學配備保教人員,配足幼稚園管理人員和保教工作人員。
3個班以上規模的幼稚園配備專職園長1名;每班配備專任教師和保育員各1名;全日制幼稚園配備保健員1名。
園長必須具備師範學校(含幼兒師範學校、職業學校幼教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幼兒教師必須持有教師資格證或幼兒教師培訓合格證;保育員需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且接受專門培訓;所有幼稚園教職工均需持有健康體檢合格證。
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按要求為教職工購買醫療、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
第八條申報普惠性幼稚園必須規範招生工作,根據幼兒成長規律,按年齡分班教學。托班(3歲以前)20人、小班(3—4歲)25人,中班(4—5歲)30人,大班(5歲—入國小前)35人。原則上每班人數不超過規定班額的20℅。
第九條申報普惠性幼稚園必須堅持科學保教。
(一)認真落實《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和《3—6歲兒童學習和發展指南》,科學制定保教工作計畫。
(二)規範幼兒教育內容:按照《幼稚園工作規程》《重慶市幼稚園一日活動行為細則》合理安排活動;熟悉教育內容與要求,遵循幼兒教育發展規律;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於樂;充分保證幼兒每日戶外活動、遊戲的時間;把握各領域滲透,促進幼兒多元發展。
(三)嚴格執行“五不準”規定:不準以集中授課或變相集中授課的方式教授拼音、漢字書寫、運算等國小教育內容;不準以舉辦興趣班、特長班和實驗班等為名進行各種提前學習和強化訓練活動;不準開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的教育實驗;不準給幼兒布置書面家庭作業;不準組織幼兒進行任何形式的測驗、考試和競賽活動。
第十條申報普惠性幼稚園必須近3年內無違規辦園行為、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申報普惠性幼稚園必須有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會核算體系。
第十二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幼稚園可於每年10月向縣教委提出申請,並遞交所有審核材料。

第三章審批認定程式

第十三條縣教委在收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核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幼稚園進行資格核定。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准的決定,並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備案,同時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公布普惠性幼稚園收費標準、普惠性幼稚園名單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普惠性幼稚園有效期為1年。需要繼續申報為普惠性幼稚園的單位,可再次向縣教委提出申請,並由縣教委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認定。

第四章補助資助

第十五條根據市教委和市財政局相關檔案補助普惠性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資助就讀於普惠性幼稚園的低保家庭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
第十六條普惠性幼稚園應對補助經費實行單獨管理,專款專用,並自覺接受補助資金專項審計監督;應每月匯報幼稚園師資和在園幼兒情況。
第十七條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幼稚園園所建設、設備添置、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正常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縣教委對普惠性幼稚園實行動態監控管理,每年11月對其進行年度督導評估檢查。各普惠性幼稚園應主動接受教育、財政、物價等部門的過程性監督檢查。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縣教委將取消其普惠性幼稚園資格,停止享受政府補助資金,並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普惠性幼稚園;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將幼稚園轉讓或變相轉讓給第三方經營的;
(二)不參加市、縣教委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各種培訓、教研活動和不服從管理的;
(三)超過規定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
(四)保教工作中出現嚴重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嚴重違背學前教育規律,且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五)設施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且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六)財務管理混亂,補助資金挪作他用的;
(七)保教質量明顯下滑,違背“五不準”、有“國小化”現象的;
(八)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九)假報、謊報幼兒人數,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的;
(十)年度督導評估不合格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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