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辦法

浙江省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辦法

《浙江省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深化治理教育亂收費,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以及學校的合法權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2023年3月28日,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浙江省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深化治理教育亂收費,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以及學校的合法權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收費”,是指依法應當事先經過一級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准或備案,或者各級政府及其授權的機關下發的相關檔案明確的教育領域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及其負責人(或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違反教育收費管理規定,按照本辦法實施責任追究;構成違紀違法的,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對教育亂收費行為,視違規違紀違法情節輕重,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二)扣減財政扶持資金;
(三)扣減招生計畫,直至責令停止招生,撤銷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限期整改,退還所收費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的,還應予以相應處罰;
(五)約談提醒;
(六)書面檢查;
(七)通報批評;
(八)談話誡勉;
(九)組織處理;
(十)黨紀政務處分;
(十一)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教育收費管理和監督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擅自設立、批准或拆解教育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二)亂罰款、強制保險、強行捐資以及以辦教育為名向學生集資、借款、攤派的;
(三)將不應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交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向學生收取的;
(四)向學校推銷或變相推銷教材教輔、課外讀物、學具教具或平板電腦、教育APP等行為的;
(五)對所屬學校的亂收費行為放任不管或者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含幼稚園、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違反教育收費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擅自設立或拆解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仍然繼續執收的;
(三)不按規定公示收費依據、項目或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票據或稅務發票的;
(五)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
(六)不按規定向學生結算、多收不退代收費,或未執行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在收取代收費項目中獲取差價的;
(七)通過與基金會、中介機構、培訓機構等社會組織或者關聯單位進行交易的形式,變相收取與入學或畢業後升學承諾等掛鈎的“捐資款”“贊助款”“擇校費”的;
(八)直接或者通過家委會(含班委會,下同)等,以信息化教學、課後服務等名義,違規要求學生或家長購買平板電腦、教育APP、教材、教輔資料或者收取設備、軟體使用費、課後服務費,或者強行向學生提供報刊訂閱、商業保險、網路維護、空調安裝等服務並收取相關費用,以及攤派、收取飲水、校園安全保衛等費用的;
(九)食堂違反“公益性”“非營利”原則對外承包經營,超範圍列支一伙食成本,或一伙食費結餘超過規定標準,或違反自願原則強制學生繳納一伙食費,或未按規定公示食堂經營情況的;
(十)高校和民辦高中跨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幼稚園、國小、國中和公辦高中跨學期收取學費(保教費)、住宿費的;
(十一)以開展軍訓、研學旅行、夏令營等方式,變相高收費的;
(十二)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超過備案價格收取學費、住宿費,或未經批准收取學費、住宿費的;其他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調整違反規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
第七條 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違反教育收費管理規定,除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以調整專業為名變相收費的;
(二)高等學校收取補考費、轉專業費,非學分制學校收取重修費的;
(三)學校和實習單位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或學校、企業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學費收費標準、以合作方名義向學生收取校企合作費、培訓費或者就業委託費等費用,或學校以將培訓費等與學費捆綁收取的方式強制學生參加各類培訓的;
(四)在實施繼續教育的過程中,通過混淆學歷教育方式與中介機構合作開展培訓服務亂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
第八條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代收費、服務性收費等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九條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的,必須予以糾正,退還錢款。對亂收費行為糾正不力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職能部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或加重處理,並追究教育行政部門分管領導責任,對學校主要負責人予以免職:
(一)亂收費受到處理後,又發生亂收費行為並達到追責標準的;
(二)強迫、指使下屬工作人員亂收費,情節惡劣的;
(三)抗拒檢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轉移資金以及私設“小金庫”的;
(四)違反規定將收費所得用於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吃喝送禮、旅遊等,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學校收費收入,造成學校不能正常運轉或停課。
第十一條 隱瞞、包庇、袒護教育亂收費或者對舉報亂收費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責任的相關領導按照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本轄區內發生的教育亂收費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家委會監管不力,導致家委會成員違規收費或履職不到位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有關主管部門有關禁止向學校和學生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等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其他教育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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