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於修訂安徽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皖價費〔2016〕92號)和安徽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於下放公辦普通高中學費等收費標準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價費〔2018〕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修訂合肥市幼稚園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部門依法批准並領取辦學許可證的獨立園、附屬園、幼教點(以下簡稱“幼稚園”)。
第三條 幼稚園可以按照規定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稚園住宿的全托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二章 公辦幼稚園收費
第四條 公辦幼稚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第五條 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收費標準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由市教育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成本和民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並依據幼稚園評定等級、資金保障水平等提出具體意見,經市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六條 公辦幼稚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各縣(市)、區公辦幼稚園住宿費標準,由所在縣(市)、區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發改、財政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七條 各縣(市)、區公辦幼稚園保教費具體收費標準,在市定收費標準內,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由各縣(市)、區教育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發改會同財政部門核定,並上報市發改、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第八條 建立公辦幼稚園成本調查制度和收費調整機制。定期對公辦幼稚園辦學進行成本調查,並適時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九條 申請制定或調整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 轄區內幼稚園的基本情況;
(二)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 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四)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 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稚園收支的影響;
(六)幼稚園近三年(不足三年按實際辦學年數)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新辦園除外);
(七)發改、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公辦幼稚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教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幼兒活動、學習、生活必需用品購置費用等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第三章 民辦幼稚園收費
第十一條 民辦幼稚園分為普通民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其中,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包括已開辦的民辦幼稚園經申請並獲批准,享受財政補助的“民辦公助”普惠性幼稚園、教育部門通過契約方式將公建幼稚園的園舍和其他國有資產提供給有合格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所舉辦的“公建民營”普惠性幼稚園。
第十二條 普通民辦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幼稚園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辦學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幼稚園等級、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狀況等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參照公辦幼稚園,實行政府制定最高收費限額管理。
第十四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費最高限額由市教育部門根據有關標準對其評定的等級、辦學、住宿成本、財政補貼等提出意見,經同級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住宿費最高限額,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由所在縣(市)、區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發改、財政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費具體收費標準,在市定最高收費標準內,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由各縣(市)、區教育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發改會財政部門核定,並上報市發改、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在所在縣(市)、區核定的收費標準內以契約約定具體執行標準,報所在縣(市)、區發改、教育部門備案;普通民辦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應在開學前三個月,報所在縣(市)、區發改、教育部門備案後執行。
經備案的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穩定,原則上2年內不得變動,並與招生簡章、收費公示及實際執行標準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與所在縣(市)、區教育部門會同發改、財政部門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協定,主要內容包括幼稚園等級、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同時應當明確經縣(市)、區發改部門備案的具體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調整應在政府最高限額範圍內,增幅原則上不得高於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收費標準增幅確需高於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的,由所在縣(市)、區教育部門會同級發改、財政部門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民辦幼稚園收費調整或首次備案,須提供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幼稚園的基本情況,包括幼稚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記證及教育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等級材料等;
(二)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項目,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幼兒活動、學習、生活必需用品購置費用等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三)幼稚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資產購建情況等;
(四)發改、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還需提供政府投入之外的其他固定資產折舊情況以及政府支持或資助項目情況。
第四章 收費管理和督查
第二十條 幼稚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長選擇的服務,按照“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單獨建賬、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可以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具體由幼稚園和家長簽訂協定,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收費前向幼兒家長發放收費通知單,收費後及時結算,主動接受家長監督。
第二十二條 除保教費、住宿費和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外,幼稚園不得另外收取書本費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幼稚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對幼稚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收費標準調整提高后執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幼稚園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降低後的收費標準執行。
插班生按插入班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結合實際情況和家長需求,提供開展延時和寒暑假託管服務以及開辦托幼班收取費用的,需經審核批准後實施。具體審核條件、收費範圍、收費標準等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條 幼稚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本著收支相抵、不贏利的原則據實收取。
幼稚園食堂堅持“公益性”和“非盈利性”原則,具體按省教育廳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因幼稚園原因造成停課的,幼稚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住宿費等。
第二十九條 幼兒入園後因故退(轉)園或因病請假的,幼稚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部分預收的保教費和住宿費等費用。具體退費方法:
(一)按1個月標準計算退費,退(轉)園或因病請假天數連續每滿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還1個月保教費、住宿費;連續不滿30日的不計退費;
(二)實際在園時間的起始時點為開學日,截止點為辦理離園手續日。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
(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扣除已發生費用後據實退還。
第三十條 各地要按照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規定,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幼兒與同城幼兒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十一條 公辦幼稚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票據;民辦幼稚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發票。
幼稚園收費情況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於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縣(市)、區發改、財政、教育部門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和動態管理制度,做到公示內容真實、完整,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一)應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將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收支情況、幼稚園性質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政府、社會和家長監督;
(二)招生簡章應寫明幼稚園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各類各等級幼稚園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如實計算保育和教育培養成本,接受發改、財政、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三十四條 幼稚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擠占、挪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稚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加強幼稚園信用管理,對虛假招生、違規收費、侵害幼兒利益等違規違法行為,實施信用懲罰措施。
第三十六條 各級發改、財政、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幼稚園收費的管理和督查,對違反國家、省和市教育收費政策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關於修訂合肥市幼稚園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合價費〔2016〕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