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關於規範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

杭州市教育局關於規範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杭州市教育局關於規範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教育局關於規範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
  • 發文單位: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 文 號:杭教成〔2008〕37號
  • 發布日期:2008-11-24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關於規範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執行日期:2008-11-24
各區、縣(市)教育局(社發局)、各直屬民辦培訓學校: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教育局關於規範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民辦培訓學校的辦學行為,保障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培訓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以下意見。
一、加強屬地管理,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
根據《明確民辦培訓學校審批管理職權的通知》(杭教成(2006)23號,杭府法審告(2006)64號),遵循權責一致原則,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
各區、縣(市)教育局(社發局)負責直接實施對屬地民辦培訓學校的日常監督和管理,依法進行辦學水平、辦學質量的督導評估和換髮辦學許可證等工作。各區、縣(市)教育局(社發局)應配備專職民辦培訓學校管理人員,加強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通過成立行業協會、倡導行業自律等方式,促進全市民辦培訓事業良性發展。
市教育局負責對全市民辦培訓學校的巨觀、間接管理和指導。通過出台鼓勵民辦教育培訓業發展的相關政策,設立民辦培訓學校專項發展資金,培訓校長、骨幹教師等方式,積極推進我市民辦教育培訓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許可證管理,嚴禁買賣、出借《辦學許可證》行為
《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辦學許可證》中所註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託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初次違法的,予以責令限期整改並警告,在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經整改後仍不達要求的,予以責令停止招生,繼續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整改,或繼續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凡買賣辦學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並在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
三、加強財務管理,規範收費退費行為
民辦培訓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須報物價部門批准或備案,並公示。
民辦培訓學校的收費須按照批准或備案後的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收取費用時,須及時入學校帳戶,並向學生開具合法票據。
民辦培訓學校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不含一年)的教學班,按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舉辦一年以上的教學班,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不得跨學年預收費用。
民辦培訓學校的收、退費工作均應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辦理學生退費須開具正式憑據。
學生入學後因故要求退學退費的,須向民辦培訓學校提交書面申請,闡明理由,出具收費票據。
因民辦培訓學校有刊登、發放虛假廣告(簡章)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或確屬校方原因,學生要求退學退費的,民辦培訓學校須退還學生所交納的全部費用。
開學前,學生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民辦培訓學校扣除報名費後,應退還學生所交納的其餘費用。
開學後,學生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民辦培訓學校原則上按實際學習時間扣除相應的學費及報名費、資料費後,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餘費用。原定培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的,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計算;原定培訓時間在一周(含一周)以上、不足三個月的短期培訓,實際學習時間按周計算,不足一周按一周計算;一周以下的短期培訓,實際學習時間達到二天或40%的,可以不退費,不足二天或40%的,視情況退費,最高退50%.
四、加強招生管理,規範廣告宣傳行為
民辦培訓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各項規定。招生簡章和廣告應載明必須告知的內容,辦學內容應與《辦學許可證》及學校章程規定相符,不得有虛假、誤導等內容,不做不切實際的承諾。
民辦培訓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方可發布。
五、開展教育評估督導,依法加強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對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督導。評估督導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民辦培訓學校須每年進行自查,向主管教育部門書面報告辦學情況,按要求進行資產評估並提供由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發文、網上公示或在報紙上發布公告等途徑,向全社會公布所管轄的民辦培訓學校評估督導結果,並視情況對辦學成績突出的民辦培訓學校給予獎勵。
對違法、違規辦學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所稱的民辦培訓學校,是指由杭州市教育局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管理的各類民辦培訓學校和教育機構。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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