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切實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
  • 檔案類別:規定
  • 發布地點:江西省
  • 發布年份:2009
通知,若干規定,

通知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關於切實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贛教基字〔2009〕50號
各設區市教育局:
現將《關於切實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的重要意義,採取有力措施,減輕學生負擔,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要依據本《規定》精神,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實際的實施細則,使規範辦學行為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建立責任制度。各地各校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規範辦學行為責任制,分級管理,分工負責。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教育局長、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凡在轄區內發生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建議當地黨委、政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校長、教育局長進行誡勉談話直至行政處分
三、強化督導評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專項督查制度,採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監管。省教育廳將開展普通高中考評和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示範校督導評估,把規範辦學行為作為考評的重要內容,對達不到要求的,撤銷重點中學和實施素質教育示範校稱號。同時,將各地規範辦學行為情況納入對各市、縣(區)行風評議、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作為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
四、建立獎懲機制。各地要建立表彰獎勵機制,對規範辦學行為做得好的先進地區和學校進行表彰獎勵,推廣先進經驗。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糾正不規範辦學行為的,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予以通報批評,並通報當地政府,限期改正。同時與評優評先、經費劃撥、項目安排、政策優惠等掛鈎。
五、加大督查力度。各地各校要根據本《規定》精神,制定規範辦學行為處罰辦法。對教育行政部門違規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撤銷榮譽稱號等處分,限期整改;對中國小校違規的,由教育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撤銷榮譽稱號、取消項目與資金安排等處罰,限期整改;對民辦學校違規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於違規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直至行政處分。
六、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校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推進機制,教育系統內部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聯繫與溝通,協調配合,步調一致,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關於當前加強中國小管理規範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教基一〔2009〕7號)精神,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現就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規範作息時間。國小、國中、高中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分別不超過6小時、7小時、8小時。睡眠時間分別不少於10小時、9小時、8小時。住校生晚自習時間每天不得超過90分鐘。走讀生不上晚自習。
二、嚴格規範教學時間。義務教育階段每學年總教學時間39周,其中上課時間35周,學校機動時間2周(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自行安排,如學校傳統活動、文化 節、運動會等),複習考試時間2周(九年級下學期畢業複習考試時間可增加2周)。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共13周。高中階段每學年總教學時間41周,其中 上課時間40周,社會實踐時間1周。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共11周。學校不得增加或減少教學時間。
三、嚴格落實課程計畫。學校要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課程計畫編排課程表,開齊開足所有課程。不得調整、增減課程和課時,不得趕超教學進度和提前結束新課。
四、嚴格落實體育活動時間。學校要開展陽光體育運動,採取措施,保障中小學生每天鍛鍊1小時。在中國小全面實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制度,每天上午統一組織學生進行不少於25分鐘的大課間體育活動。寄宿制學校每天要組織學生出早操和晨練。
五、嚴格控制學生課外作業量。國小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國小其它年級課外作業量每天控制在1小時以內,國中課外作業量不超過90分鐘,高中課外作業量不超過2小時。
六、嚴格規範考試行為。國小一、二年級每學期可進行一次語文、數學學科期末考試,三年級以上每學期可進行一次語文、數學、外語學科期末考試,其他學科以考查為主,不進行期末考試。初、高中每學期進行期中和期末兩次學科考試。除高三年級外,其他各年級一律不得舉行區域性聯考和模擬考試。科任教師平時可根據學科單元(模組)學習完成情況進行必要的單元檢測、自測。考試內容不允許超過課程要求。國小考試取消百分制,實行等級和鼓勵性評語的評價辦法,中學實行學業水平和綜合素質評定相結合的評價辦法,嚴禁公布學生考試分數和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名次、座次。切實加強對高考信息的管理,禁止任何部門和學校利用各種媒介對學生高考成績的宣傳、炒作。
七、嚴格規範各類競賽。嚴禁在國小階段舉辦各類學科競賽,嚴禁各市、縣(區)舉辦面向轄區內學生的各類學科競賽。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團 體和學校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學科競賽,不得“以賽促銷”、“以賽代銷”任何資料和其它商品。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商業性質的慶典、開 業儀式等活動。
八、嚴格學生用書管理。各地須在省教育廳每年頒布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之內選用教學用書,未經省教育廳批准不得隨意更換版本。嚴禁任何部門、團體、學校和教師組織學生統一征訂教輔資料和學生用品;教師不得向學生推薦或變相推薦教輔資料,不得用教輔資料布置作業,不得通過征訂教輔資料謀利。
九、嚴格規範招生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性考試,不得將學生獲獎、競賽、考試成績及參加奧賽等培訓班的情況與招生入學掛鈎。普通高中招生要注重將國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招生錄取的重要參考依據,並逐步擴大將示範性高中招生指標均衡分配到區域內國中的比例。嚴格執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十、嚴格規範編班行為。學校一律實行均衡編班教學,按規定控制班額,國小班級人數不超過45人;國中和高中班級人數不超過50人。義務教育階段不分設重點 校和非重點校,學校不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嚴禁學校以特長班、實驗班等名義舉辦重點班,嚴禁學校以學生獲獎、競賽和考試成績等情況作為編班依據。
十一、嚴禁舉辦復讀班。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資源舉辦、參與舉辦或變相舉辦高三復讀學校、復讀班,不得招收往屆高三畢業生插班復讀,不得為社會力量舉辦的復讀班提供教學場所和師資。
十二、嚴禁違規補課。全省中國小(含民辦中國小)一律不得占用節假日、雙休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在堅持自願和不收費的前提下高三年級學生可根據教學需要在寒暑假適當安排補課,補課時間不超過假期的三分之一,天氣特別炎寒時不得組織學生補課。學校不得利用節假日舉辦學科培訓班、特長班、奧賽班、興趣班、提高班等,不得將校園、校舍出租給其它教育機構舉辦各類培訓班。
十三、嚴格規範學校改制。切實維護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不得將公辦學校出售、轉讓。中國小、幼稚園全面停止審 批新的改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對原有的改制學校要認真清理規範,明確辦學性質,不得再實行“國有民辦”、“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辦學形式。
十四、嚴格規範教師行為。中國小教師要嚴格遵守教育部《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江西省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八不準》。
十五、嚴格規範評價標準。地方政府不得向教育部門下達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的升學指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學校不得向班主任老師下達升學指標,不得按學生考試成績考核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不得以升學率作為評價、獎懲學校和教師的主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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