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民辦高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北京市民辦高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民辦高校: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本市非首都功能疏解和 民辦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和價格改革總體方向,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民辦高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北京市民辦高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n the management of education fee management in Beijing private university.
通知內容,

通知內容

一、民辦高校學歷教育收費試行分類管理。從2015年秋季新學年起,試點放開本市城區以外民辦高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具體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高校自主確定,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民辦高校名單見附屬檔案;城區內民辦高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2015年新增及調整的專業收費標準由市教委按照經市政府同意的標準發文明確。
二、各民辦高校應嚴格規範自身辦學和收費行為,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收費管理制度。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民辦高校應根據辦學需要及市場情況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保持相對穩定,每年公布招生簡章前應將當年招生專業、招生計畫、學費、住宿費標準以及價格變動等情況報市價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查;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民辦高校,要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各民辦高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調整時,應繼續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即:新入學學生執行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在校生仍執行原收費標準。學費、住宿費按學年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各民辦高校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提供方便所收取的代辦、服務性收費,應本著學生自願的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強制收取。
三、各民辦高校應嚴格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在學校網站、招生簡章、錄取通知書以及校園公示欄等處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退)費管理辦法以及價格舉報電話等,有收費減免規定、資助和獎勵措施的,應一併予以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學校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也應在校園網、校園公示欄、相關服務場所和收費場所予以公示(明碼標價)。
四、各級價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民辦高校收費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民辦高校,收費標準變動頻繁、變動幅度過大、社會反響強烈的,將依法干預,必要時進行價格管理方式調整。
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新學年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執行本通知規定。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5年8月2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