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民辦
教育收費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際,我們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湘價服[2004]16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湖南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境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第三條
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全省統一為學費、住宿費、代收費(書籍課本費、
大中專院校新生體檢費)和服務性收費。
民辦學校對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代收費應遵循“按年(或按學期)收取,據實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大中專院校新生體檢費在新生入學時由學校按規定一次性向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除遵循代收費原則,還應堅持學生自願原則,具體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需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係報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併收取。
民辦學校對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並在向社會公示或印發招生簡章前15天,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係報同級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調整民辦教育收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政策”。
第四條
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或調整民辦學校學歷教育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係報同級
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由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
民辦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學歷教育收費標準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學校的有關情況,包括學校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
辦學許可證;
(二)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三)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校園、校舍等產權證明或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房地產
租賃契約(原件);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五)現行教育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教育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六)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七)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對學生負擔及學校收支的影響;
(八)申請學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校生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
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九)出資人要求取得資金回報的比率。
(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學校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六條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標準按照補償教育成本的原則並適當考慮合理回報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
固定資產折舊費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校辦產業及經營性費用支出。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成本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成本監審後確定。
第七條
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當以當地學校的生均教育成本為依據,同時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學校接受社會各類資助的情況;(2)學校的辦學條件和師資力量;(3)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4)重點學校的名校效應;(5)學校的生源情況;(6)出資人的合理回報。
不同地區、不同專業、不同層次和不同辦學條件的辦學機構,其收費標準應當有所區別。
第八條
受當地政府委託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對協定就讀學生的收費按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其生均教育經費不足部分,按國家規定由當地政府撥付。
第九條
學生入學後因正當理由(社會性疾病、招工、招乾、參軍等)退學、轉學和因故開除的,除已終結商品買賣和
勞務服務關係的代收費項目外,其它收費由民辦學校實行按月退費(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中途轉入的學生,按實際在校月數和應分攤的收費標準收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收費。因學校宣傳不實、經有關管理部門查實有欺騙行為,學生要求退學或轉學的,民辦學校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
民辦學校舉辦短期培訓班,學生在報名後開學前要求退學的,應退還全部費用;學生因正當理由要求退學的,按扣除實際課時費後退還剩餘的費用。中途轉入培訓班的學員,按實際在培訓班的天數和分攤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條
民辦學校應按規定的統一格式,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辦學性質、收費項目和標準。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民辦學校對貧困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收取的合法收入應主要用於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學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其收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應及時辦理《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其收費按服務性收費管理,應及時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時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票據。
第十四條
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民辦學校嚴格執行經批准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建立健全收費管理規章制度,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1、不按規定審批許可權報批或備案收費的;
2、不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或不按時參加《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年度檢審的;
3、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範圍、提高標準收費的;
4、擠占挪用收費收入的;
5、跨學年(期)預收費用的;
7、強制統一代購學生用品的;
8、不按規定退還所收費用的;
9、不符合國家規定提取資金回報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
物價局、省教育廳和省勞動社會和保障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