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7年4月3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的通知
  • 標籤:通知公告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精神,根據我省民辦高校的實際情況,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民辦高校的規範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我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形勢,不斷增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迅速,民辦高校數量不斷增加,在校生規模急劇擴大,綜合實力顯著增強,為滿足人民民眾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樣化要求,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各類適用人才,推進我省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階段,實現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由於我省民辦高校辦學歷史較短,辦學經驗不足,在招生、管理、教學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有些民辦高校辦學指導思想不夠端正,辦學定位不夠準確;個別民辦高校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辦學行為不規範;有些民辦高校因規模擴張過快,辦學條件日趨緊張;有些民辦高校教學管理不規範,教學質量不高,等等。這些問題如不引起高度重視並及時解決,勢必影響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各級政府要按照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把規範管理民辦高校,促進其健康發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認真抓緊抓好。
二、完善制度,規範管理
(一)建立民辦高校辦學條件指標年度報送和發布制度,督促民辦高校不斷加大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各民辦高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對辦學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民辦高校,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將減少其當年度招生計畫,直至暫停其招生資格;對未及時採取措施改善辦學條件,教學質量低下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二)大力加強教學基本建設,完善教學質量監控措施。各民辦高校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和教學管理機構,配齊教學管理人員,抓好規章制度的檢查落實;要制定學校專業、課程建設規劃,有步驟、分階段地開展重點專業、精品課程的建設工作;要切實加強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為學生實踐能力培養創造良好條件;要健全教學質量監控組織,配備相應人員,加強對教學質量的監控。
(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努力建設一支業務素質較高、實踐能力較強、專兼職結合、相對穩定,適應高職教育要求的 “雙師型”教師隊伍。各民辦高校要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同時,要為教師的進修學習、離崗培訓、職稱評定創造條件,使教師全身心地投入教學工作。
(四)各民辦高校要建立健全黨團組織,確保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得到切實落實,確保民辦高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動搖;要不斷充實黨務工作隊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按國家規定配備輔導員和班主任,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全心全意、盡職盡責地為學生的健康成長成才服務,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工作體系,制定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確保校園和社會的穩定。每年10月,各民辦高校要將黨務工作隊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名冊報送省教育工委辦公室備案。
(五)各民辦高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經省教育廳備案後方可發布,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內容一致。學校法人要對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各民辦學校不得異地辦學,不得超計畫招生或不經批准招收低分學生,特別是從國中畢業生中招收5年制學生時,不得跨省招生,不得招收不參加當年中考的學生。從2007年起,一旦發現以上違規行為,暫停其招生資格。違規辦學、欺詐招生,管理混亂,損害學生權益並造成嚴重後果者,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民辦高校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為學校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董事長、董事(理事長、理事)名單必須報省教育廳備案;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並報省教育廳核准。
(七)各民辦高校必須落實法人財產權,出資人要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學校的資產要經過註冊會計師驗資並過戶到學校名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2007年年底前,各民辦高校必須完成資產過戶工作。省教育廳、省財政廳2007年12月負責組織力量進行專項檢查,對不能按時完成資產過戶工作的民辦高校,將責成其舉辦者限期整改,否則停止其招生資格,情況嚴重的,建議其變更辦學主體。
(八)各民辦高校應當依法設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業務資格證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九)建立民辦高校收費公示制度。各民辦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價格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和收、退費辦法,對各項收費予以公示,接受輿論和社會的監督。
三、落實政策,積極扶持,為民辦高校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一)依法落實民辦高校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其取得合理回報的標準和辦法、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依法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民辦高校在科研項目申報、教學成果申報、重點學科、重點專業、重點實驗室、精品課程建設、評獎評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高校同等權利。
(三)民辦高校教師職稱評定納入省級高校教師職稱評定工作範圍,參照同級同類公辦高校教師評聘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民辦高校學生在升學、就業、檔案管理、評獎評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高校學生同等權利。
(五)對為民辦高等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加強領導,強化監督,為民辦高校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協調領導機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教育廳廳長任副組長,省教育廳、省發改廳、省財政廳、省編辦、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文體廳、省工商局等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海南省民辦教育管理協調領導小組,組織協調民辦高等教育規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明確對民辦高校的監督和管理職責,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促進我省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
(二)建立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省教育廳今年(2007年)秋季開學前向各民辦高校委派督導專員。督導專員依法監督、引導民辦高校的辦學方向和辦學質量,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同時承擔有關黨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進一步完善民辦高校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要重點對民辦高校的辦學條件、教學管理、辦學行為和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檢查,同時,每年發布民辦高校的辦學信息,加強對民辦高校各項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民辦高校走內涵發展之路。
(四)加強對民辦高校財務狀況的監管。每年年底,各民辦高校必須將年度財務報表如實報送同級財政、教育、審計、物價等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教育、審計、物價等部門對各民辦高校年度財務狀況進行聯合檢查,確保民辦高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對財務管理混亂、違規收費的民辦高校,進行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依法查處非法辦學機構和非法中介,為民辦高校的發展搭建公平競爭的平台。省教育廳要會同省公安廳、省民政廳加大查處力度,對非法辦學機構和非法中介予以堅決取締,以維護正常的辦學秩序,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辦學環境。
(六)加大對民辦高校的宣傳力度,營造有利於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輿論環境。各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導向,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促進、引導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方針和政策,積極宣傳省委、省政府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的辦法和措施,宣傳民辦高等教育為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作出的積極貢獻,營造有利於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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