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號令:國辦發〔2014〕22號
  • 地點:海南省
  • 相關: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 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一)積極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就業。繼續實施“選聘大學生村官計畫”、“三支一扶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中西部計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等基層就業服務項目,認真落實相關政策。對服務期滿符合規定的基層項目服務人員,在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招聘時拿出一定數量崗位定向招錄。高校畢業生到我省少數民族市縣及鄉鎮以下(含鄉鎮)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到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2014年底前出台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辦法。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開發城鄉基層特別是城市社區和農村公共管理及社會服務工作崗位,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
(二)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小型微型企業招用具有本省戶籍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不含勞務派遣機構派至用工單位的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暫定執行至2015年底。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後3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畢業生可納入職業培訓的崗前培訓補貼對象範圍,具體補貼辦法參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用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規定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由經辦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企業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
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三) 簡化工商註冊登記。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只對市場主體的住所予以登記;實行“先照後證”,先辦執照後辦許可證;簡化經營範圍的登記,新興產業非禁即入;實行網上登記;免於收取各類登記費。
(四)落實稅收減免政策。全面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我省高校畢業生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相關規定、遵紀守法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五)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完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聯動工作機制,鼓勵對信用社區推薦的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貸款降低反擔保要求或取消反擔保措施。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貼息貸款。高校畢業生在電子商務網路平台開辦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網店”,可按規定申請個人小額擔保貸款,享受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群團組織、天使投資人等以多種方式向自主創業大學生提供資金支持,設立重點面向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留學回國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現行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
(六)強化創業培訓和創業教育。落實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政策,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為1600 元/人,創業培訓補貼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各高校要廣泛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建立和完善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將創新創業教育融入專業教學和人才培養全過程,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並列入年度教學計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和共青團組織、高校要密切配合,大力開展創業大賽、創業講壇、創業沙龍等活動,鼓勵大學生參與創新創業訓練計畫和“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 ”,邀請創業成功人士、企業家擔任創業導師,提高創業指導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在全社會營造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良好氛圍。
(七)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充分整合政府、企業、高校等資源,依託各類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就業密集區域,扶持創建一批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小企業創業基地,為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提供項目策劃、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落實資金投入,支持具備條件的高校創建創業孵化基地。租金減免服務可依條件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補助。認真執行《海南省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落實房租補貼、基本辦公設備購置經費等各項扶持政策;對符合規定的孵化對象,落實一次性資金獎勵、社保補貼、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三、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畫
(八)統一開展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登記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信息資料庫,全面實行實名制就業服務;對前來報到或求職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要在進行實名信息登記後,辦理求職登記或失業登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高校要通力合作,做好畢業生離校前後的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綜合運用就業見習、職業培訓、創業扶持等各項政策措施和服務手段,力爭使每一名有就業意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年底前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
(九)繼續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畫。在全省扶持創建一批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每年組織2000名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活動。認真落實就業見習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為見習生實際月工資的40%,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每月800元。
(十)組織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技能就業專項行動活動。認真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著力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創新培訓模式,積極拓寬培訓範圍。2014年,全省為2000名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培訓;2015至2017年,全省每年為3000名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培訓。全省每年為1000 名信息技術專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職業培訓。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考取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享受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四、強化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一)落實困難畢業生求職補貼政策。我省高校在畢業年度內有就業願望並積極求職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生和殘疾畢業生,可按1500 元/人發放一次性求職補貼,資金從省財政一般預算列支。
(十二)落實職業介紹補貼政策。鼓勵職業中介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對推薦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成功就業並符合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補貼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十三)對靈活就業的畢業生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並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三分之二,最長不超過2年,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補貼辦法參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加強就業指導。各高校要加快推進就業指導課程和學科建設,著力提高就業指導課程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要加強專兼職結合的職業指導師資隊伍建設,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個性化的諮詢輔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改進服務措施,加強網路信息服務,廣泛開展組織民營企業招聘周、校園專場招聘會等、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就業指導專題講座等專項活動,積極幫助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
五、大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公平
(十五)營造公平就業環境。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促進就業公平。用人單位招聘不得設定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條件,不得將畢業院校、戶籍作為限制性條件。完善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切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網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網站和其他媒體公開發布,報名時間不少於7天;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明確監督渠道,公示期不少於7天。國有企業各級黨組織要認真做好組織領導工作,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好招聘過程的全程監督職責,及時糾正和查處違反招聘規程、暗箱操作、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規行為。加大勞動保障執法力度,對招用高校畢業不簽訂勞動契約、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時支付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十六)簡化落戶手續。應屆高校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定書》或勞動(聘用)契約、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落戶手續,畢業生在擬落戶地城市的市區或鄉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戶。
從2003 年起一直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契約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落戶手續,畢業生在擬落戶地城市的市區或鄉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戶。
六、創新高校人才培養機制
(十七)創新高校人才培養模式。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實施人才分類培養,加大實踐教學投入,增加實踐教學類課程學分,著力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實踐能力,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提高畢業生就業能力。加強學校和用人單位合作,強化實踐育人,積極推進“校企合作、校產合作、校地合作”。高校要加強與企業、創業科技園、產業集群和產業園區、地方政府共建實習實訓基地。推動大學生參加形式多樣的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提高畢業生就業競爭力。
(十八)積極推動教育改革。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使高校學科設定與社會需求相匹配。實施高等教育辦學水平提升重點工程,積極推進重點院校建設,促進高等教育與產業對接。推動高等學校在專業設定、課程開發及教學實施方案等方面與產業用工需求實現有效對接,不斷提升教育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積極推動教育改革,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不斷加大套用型、複合型、創新性人才培養力度,推動中職教育、高職教育、套用型本科教育的有效銜接。試行中高職及高職本科“3+2”連讀、中職與普通本科“3+4”分段培養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及招生試點改革項目,構建職業教育人才成長“立交橋”。
(十九)建立和完善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制度和聯動機制。自2014年起,各高校要發布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完善就業與招生計畫、人才培養、經費撥款、院校設定的聯動機制,健全專業預警、退出和動態調整機制。要充分聽取行業主管部門、經濟部門、就業部門以及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促進人才培養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關部門要開展產業升級人才需求預測研究,健全崗位需求統計調查制度,適時向社會發布行業人才需求信息,引導高校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探索制定行業崗位標準,促進高校依據市場需求完善專業培養課程。
七、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領導
(二十)明確目標責任。各市縣、各部門和高校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擺在突出重要位置,明確目標責任。2014年至2016年,要確保我省應屆高校畢業生初次就業率不低於8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教育部門要指導高校加強在校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繼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牽頭起草並落實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財政部門要完善經費保障機制,確保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落到實處;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各市縣工信部門負責對在本省登記註冊的小型微型企業進行資料審核,並出具小型微型企業有效證明;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稅收減免政策;工商部門要積極簡化註冊登記手續;人民銀行要引導金融機構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其他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共同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十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市縣、各有關部門和高校要利用多種載體和形式,加大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宣傳力度,重點宣傳國家和本省新時期就業方針和就業創業政策措施。要引導廣大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擇業觀,將個人理想融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和美麗中國海南新篇章進程中,到城鄉基層、到中小企業、到艱苦邊遠地區、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砥礪品質、成長成才、建功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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