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於2014年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性質:通知
- 發布時間:2014年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一)切實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擺在就業工作的首位。高校畢業生是寶貴的人才資源。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聚焦重點難點,採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計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二)拓寬就業渠道。各地要結合實施國家糧食生產核心區、中原經濟區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三大國家戰略規劃,圍繞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和承接產業轉移以及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積極開發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尤其要結合現代物流、信息服務、金融保險、文化旅遊等高成長性服務業,以及科技研發、教育培訓、商務服務、健康服務、養老及家庭服務等新興服務業發展,拓寬就業渠道,發揮服務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作用。注重發展中小企業,重點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吸納更多的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注重發展現代農業、精細農業,不斷增加現代農業領域的各種就業機會。 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 (三)積極開發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各地要結合城鎮化進程和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農技推廣等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領域的就業潛力,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結合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等,引導更多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 (四)鼓勵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到各類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五)統籌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專門項目。繼續統籌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河南省大學生志願服務貧困縣計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河南省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建設51111工程等各類基層服務項目,健全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做好各專門項目結束後後續就業服務工作。加強學校徵兵機構建設,充實高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徵兵力量,鼓勵支持更多高校畢業生參軍服義務兵役。有關部門要制定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崗計畫,引導涉農專業高校畢業從事農業科技工作。 (六)落實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政策。全面落實高校畢業生在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基層單位就業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高校畢業生在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 三、完善實施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扶持政策 (七)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扶持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豫政〔2012〕81號),為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創造更多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八)落實金融財稅扶持政策。對勞動密集型、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招收畢業年度或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15%(超過100人以上的企業達到10%)以上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對招收畢業年度或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以上的企業達到15%)以上的中小企業,按規定優先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並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九)落實就業培訓扶持政策。對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契約,在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情況,按照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 四、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 (十)加強創業服務。2014年至2017年實施新一輪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通過提供創業服務、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升創業能力,幫助和扶持更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逐步提高高校畢業生創業比例。各地要健全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創業公共服務政府採購機制,依託各類創業平台、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為準備或開始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輔導、創業培訓、政策諮詢、工商登記、融資擔保、場地扶持、創業信息、人事代理等創業服務。 (十一)加快創業孵化園區建設。完善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創業服務框架標準,為進駐創業孵化園區的創業實體提供標準化的創業服務。鼓勵支持各地、各高校建立以大學生為主體的專業性孵化基地,加快建設中國中原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園,採取“一園+多基地”的模式,建設或認定不少於10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一批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園區,示範帶動全省創業孵化園區建設。 (十二)加強創業教育和創業培訓。教育部門要加強對高校創業教育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指導高校依託全省中小企業與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學研合作對接平台、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平台、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校企對接合作平台等對高校畢業生開展創業教育。各高校要將創業教育融入人才培養體系,廣泛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範圍,原則上不少於32個學時。有自主創業意願的在校大學生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2年。學生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經高校主管畢業生就業創業部門認定,再由高校學籍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予以保留學籍並報省教育廳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組織開發電商、創意、商貿等行業創業培訓課程和創業實訓模式,以有創業願望的大學生為重點,大力開展創業意識培訓、創辦(改善)企業培訓、創業實訓等系列創業培訓,增強高校畢業生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 (十三)最佳化創業環境。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放寬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限制,凡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均向高校畢業生開放。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工商登記、場地支持、稅費減免等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拓寬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出資方式,簡化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年累計實際利潤額或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實行減低企業所得稅稅率政策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實行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和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留學回國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並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現行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 (十四)多渠道籌措創業扶持資金。省財政廳要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教育廳等部門積極推動設立我省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進一步加大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高校設立校內創業資金,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擔保、補貼等資金支持。金融部門要加大信貸資金支持力度,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際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本著風險可控和方便高校畢業生享受政策的原則,降低貸款門檻,最佳化貸款審批流程,提升貸款審批效率。進一步完善抵押、質押、聯保、保證和信用貸款等多種方式,多途徑為高校畢業生解決反擔保難問題,切實落實銀行貸款和財政貼息。對高校畢業生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或開辦“網店”並通過網上交易平台實名註冊認證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對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或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初始創業者,取得工商、稅務登記和有固定經營場所並進行穩定創業經營活動的,給予一次性5000元的創業補貼,所需補貼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要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作用,推動改善創業環境。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群團組織、天使投資人等以多種方式向自主創業大學生提供資金支持,設立重點面向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對支持創業早期企業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深入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畫 (十五)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各地要將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全部納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範圍,採取有效措施,力爭使每一名有就業意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半年內都能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密切協作,做好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後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工作,切實保證服務不斷線。教育部門要及時將有就業意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實名信息及時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信息資料庫,全面實行實名制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就業服務平台要及時主動與實名登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聯繫,摸清就業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跟蹤服務,為有就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繼續提供崗位信息和求職指導。 (十六)大力開展就業見習。各地要進一步規範就業見習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就業見習單位進出機制,確保就業見習效果。要結合本地產業發展需要和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意願及需求,擴大就業見習規模,提升就業見習質量,保證有見習需求的高校畢業生都能得到見習機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審核見習單位補貼申請,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給予核撥。見習單位可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適當提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標準。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參加職業培訓的,按現行政策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十七)開展高校畢業生技能就業專項行動。各地要繼續開展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技能就業專項行動,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高校畢業生需求,創新職業培訓課程,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高校畢業生比較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適應高校畢業生特點的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各高校、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和培訓實力雄厚的職業培訓機構要選擇一批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培訓項目,及時向社會公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省教育廳、財政廳認定一批省屬高校畢業生就業技能定點培訓機構,以就業導向開發一批針對性和實效性更強的職業培訓項目,引導帶動全省高校畢業生技能就業專項行動開展。 六、加強就業指導、服務和援助 (十八)創新服務方式。各地、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特點和求職需求,創新服務方式,改進服務措施,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更多的高校畢業生通過市場實現就業。 (十九)加強就業信息服務。加快全省就業信息系統組網建設,力爭2015年實現全省就業信息系統省、市、縣三級聯網,推進中國中原人才網、河南省人力資源網、河南省畢業生就業信息網、河南省殘疾人就業信息網及高校校園網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開展網路招聘,為用人單位招聘和高校畢業生求職提供高效便捷的就業信息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利用信息網路技術提供高校畢業生實名制就業服務,並根據服務成果,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二十)組織開展各類就業專項服務活動。積極開展公共就業創業人才服務進校園等活動,為高校畢業生送政策、送指導、送信息,特別是要讓高校畢業生知曉獲取就業政策和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組織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就業服務周和每季度的全國高校畢業生網路招聘月等各類專項服務活動,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積極促進有效對接。各高校要加強就業指導課程和學科建設,積極聘請專家學者、企業人力資源經理、優秀校友擔任就業導師。各級財政部門要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和高校共同開展的各類高校畢業生大型招聘會、就業創業大賽和就業創業服務進校園等就業專項服務活動據實給予活動經費補貼,所需經費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一)切實加強就業幫扶。各地、各高校要將零就業家庭、優撫對象家庭、農村貧困戶、城鄉低保家庭、困難職工家庭以及殘疾等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列為重點對象實施重點幫扶。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求職補貼要在離校前全部發放到位。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將殘疾高校畢業生納入享受求職補貼對象範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帶頭招錄殘疾的高校畢業生。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的2/3,最長不超過2年,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七、著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 (二十二)消除就業岐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促進就業公平。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外,用人單位招聘不得設定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條件,不得設定含有院校、戶籍等內容的限制性條件。 (二十三)規範國有企業招聘行為。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要一律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要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報名時間不少於7天;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明確監督渠道,公示期不少於7天。 (二十四)維護高校畢業生合法權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非法中介和虛假招聘,依法糾正性別、民族、宗教信仰、院校等就業歧視現象。加大對各類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不簽訂勞動契約、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時支付工資以及不規範用工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查處,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各高校要進一步規範簽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將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發放與畢業生簽約掛鈎。 (二十五)切實消除制度性障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消除高校畢業生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各地要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簡化有關手續,應屆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定書》或勞動(聘用)契約辦理落戶手續;非應屆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契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審核檔案的必備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制、財政等部門在辦理公務員錄用、事業單位人員聘用、調動、職稱評定、工資福利核定等手續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規定執行,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 八、推動創新高校人才培養機制 (二十六)深化教育改革。積極調整教育結構,推動高等教育轉型發展,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培養生產、建設、服務、管理一線的套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確辦學定位,突出辦學特色,加強就業教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評價辦法,探索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可靠性。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發布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完善就業與招生計畫、人才培養、經費撥款、院校設定的聯動機制,充分聽取行業主管部門、經濟部門、就業部門以及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促進人才培養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要積極開展產業升級人才需求預測研究,健全崗位需求統計調查制度,適時向社會發布行業人才需求信息,引導高校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探索制定行業崗位標準,促進高校依據市場需求完善專業培養課程。 九、加大宣傳工作力度 (二十七)加大就業宣傳工作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重視和採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傳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中小企業就業創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以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社會各方面全面客觀地看待當前就業形勢,共同關心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將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到每一名高校畢業生,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以積極向上的心態走向社會,先就業、再擇業,在平凡的崗位上創造不平凡的業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深入用人單位進行政策宣傳,引導用人單位履行社會責任,挖掘就業崗位,吸納更多高校畢業生就業。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在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基礎上,積極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深入解讀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同時,密切關注輿情動態,及時了解和回應社會關切,掌握輿論主導權。 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八)強化政府責任。各地要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列入政府政績考核內容,進一步健全政府促進就業責任制度,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時,把高校畢業生就業作為重要目標予以考慮。各級人力資源社保障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完善並組織實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教育部門要指導高校深化教育改革,加強在校生和離校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各級財政要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力度,切實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各項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落到實處。國有資產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督促和鼓勵企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企業落實有關政策。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和工商聯等要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多渠道、多形式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措施,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