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記頁見》的通知
瓊辦發〔2022〕32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正文公開發布)
意見全文
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1〕36號)精神,切實加強在城鄉建設中的歷史文化保護、利用、傳承工作,推動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省多層級多要素的保護傳承體系初步構建,各類歷史文化遺產基本做到應保盡保,保護狀況逐步改善,建設性破壞行為得到明顯遏制,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保護與活化利用經驗,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融入城鄉建設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全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全面建成,城鄉歷史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不敢破壞、不能破壞、不想破壞”的體制機制全面建成,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全面融入城辣危企鄉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喇再厚付發展大局,全省人民民眾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進一步提升。
二、構建具有海南特色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
(一)明晰保護傳承體系內涵。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的目的是在城鄉建設中全面保護好古代、近現代歷史文化遺產和當代重要建設成果,注重保護承載不同歷史時期文化價值、重要歷史事件、凝聚公眾情感記憶的各類城鄉歷史文化遺產,全方位展現海南海洋文化、黎苗文化、華僑文化、東坡文化、農墾文化等文化特徵,以及全省人民走過的紅色歷程、改革開放進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征程。保護對象主要包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歷史地段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束少採(傳統建築)、老字號歷史網點,海洋水下文化遺存、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以及瓊崖古驛道、濱河濱海的古航道和古碼頭等歷史文化保護資源。
(二)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規劃體系。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規劃中涉及自然環境、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等方面的空間管控要求要納入同級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空間需求。文物保護類專項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遺產類等保護規劃應與同級國土空間規劃同步編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按照應保盡保、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編制全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規劃。市縣政府組織制定轄區範圍內保護專項規劃或保護方案。
(三)建立健全保護對象名錄。研究歷史文化特質和形態,分類建立各級保護名錄和分布圖,明確保護範圍和管控要求。省級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各類保護對象的認定標準,市縣政府落實保護傳承工作屬地責任,廣泛動員公眾參與,擴大普查範圍、延展普查年代區間、擴充保護對象,開展全域全要素歷史文化資源調查和保護對象的申報認定工作,全面梳理和發掘不同歷史時期的歷史文化遺存,尤其要將近現代、新中國成立以後、改革開放以來有代表性的建設成果納入保護名錄。
三、加強保護利用傳承
(四)明確各類保護重點。各市縣酷諒嚷糠要科學劃定各類保護對象的保護範圍和必要的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有序開展珍貴文物修復。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其周邊環境,大力實施原址保護,加強預防性保護、日常保養和保護修繕等工程。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周邊環境整治,明確保護重點和保護要求,重點實施定安古城遺址、海口中山紀念堂等保護項目。結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瓊崖片區革命文化保護利用等標誌性工程,強化跨區域、跨流域歷史文化遺產的整體保護。保護好崖州古城、中和古鎮、鋪前古鎮、定安古城等歷史文化名鎮以及三亞保平村、文昌十八行村、定安高林村等歷史文化名村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歷史風貌、人文環境及其所依存的自然景觀環境。保護能夠真實反映不同時期地方傳統風貌和民族特色的歷史地段。保祖去嘗護歷史建築風貌外觀、結構和構件等重要部分,加強歷史建築安全評估,及時加固修繕,消除安全隱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態,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和判盛去當代價值。
(五)強化數位化保護管理。按照國家和省關於標誌牌設立的要求,對已公布的歷史建築等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對象實行掛牌保護,開展數位化信息採集、測繪建檔。充分利用國土空間智慧化治理平台,匯交各類保護對象檔案資料,加強信息化數據管理,實現數據互通共享和動態維護更新,及時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對象的空間信息納入“一張圖”並對外公布。鼓勵有條件的傳統村落開展數位化展示,面向公眾提供瀏覽、檢索、數據挖掘與展示服務,讓歷史文化保護對象“活起來”。
(六)嚴格管控各類建設活動。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歷史建築管理制度。在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工程建設的,應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經文物主管部門核定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的土地,實行“先考古、後出讓”制度,在文物管理部門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原則上不予收儲入庫或出讓。在城市更新和鄉村振興行動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亂真,不破壞地形地貌、不砍老樹,不破壞傳統風貌,不隨意改變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隨意更改老地名。在城市更新範圍內,要組織對相關區域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普查評估並認定公布,提出歷史文化遺產和風貌管控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經認定公布的歷史建築。對不得不拆除的,應充分評估論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
(七)推進活化利用示範項目。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促進城鄉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融合,讓更多文物和文化遺產活起來,構建歷史文化展示線路、景觀、廊道。加大文物開放力度,利用具備條件的文物建築作為博物館、陳列館等公共文化設施,提升公共空間。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理利用,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現代生產生活。探索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保護與發展路徑,促進工業旅遊、生態農業、鄉村振興發展。保護海洋水下文化遺存,加強南海海洋國土安全教育資源合理利用。引導老字號向歷史文化街區聚集,促進街區發展文化、旅遊等業態。挖掘保護對象的潛在價值,塑造歷史賦能,深耕文化內涵,著力發展文化創意、傳統文化研學、鄉村博物館、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影視拍攝、民俗體驗、特色餐飲等精品項目,打造文化旅遊特色產業。
(八)提升城鄉建設品質。城鄉建設工程選址,應儘可能避開歷史文化遺產。按照留改拆並舉、以保留保護為主的原則,採用“繡花”“織補”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開放空間,補足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多元探索現代化生活和傳統文化的有機結合。保護各類保護對象的人文環境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延續整體空間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加強重點地段建設活動管控和建築、雕塑設計引導,嚴格控制天際線和空間視廊,營造歷史文化與時代特色共生的海南城鄉風貌。
(九)弘揚歷史文化。加大民族優秀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船型屋”等文化遺產古建築的保護修復,促進黎錦苗繡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發展,推動海南熱帶雨林與黎苗族傳統聚落項目申報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遺產。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組織瓊崖革命根據地相關紀念設施修繕改造,推動母瑞山革命根據地紀念園、紅色娘子軍紀念園、六芹山革命根據地紀念園等紅色文化地標建設,挖掘海南敢闖敢試的特區精神,策劃一批特區文化精品項目。深度挖掘三沙市南海更路簿、瓊海市潭門漁港、陵水縣疍家漁村等海洋文化資源,積極宣傳我省海洋特色文化。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十)完善保護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聯席會商制度,自然資源和規劃、旅遊文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履行好牽頭協調職責,宣傳、發改、工信、民政、財政、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等部門協同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共同推進全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市縣黨委、政府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健全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責任制,做好歷史文化保護對象的維護、修繕、利用等工作。市縣有關部門要履行監管責任,對本級及轄區內歷史文化遺產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
(十一)推動多方參與。鼓勵各方主體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規劃、建設、管理各環節發揮積極作用。推動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支持市場主體持續投入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積極扶持保護傳承規劃、設計、施工、修繕、養護、運營、推廣等綜合型、專業性企業,為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提供智庫服務支撐。
(十二)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推動文明交流互鑒,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展示和利用,推動“非遺進校園”“非遺進夜市”“非遺進景區”“非遺進鄉村”等系列活動,加強海南傳統建築技藝、黎族傳統紡染織繡技藝、傳統音樂、飲食、中醫藥、老字號等傳承保護,繁榮發展瓊劇、海南八音、儋州調聲、木偶戲、盅盤舞、花瑰藝術、冼夫人信俗等民間藝術。以開展海南黎族苗族傳統節日三月三、軍坡節、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大型歡樂節、藝術節等活動為契機,通過新聞報導、短視頻、微電影等方式,策劃宣傳推廣活動。
(十三)培育專業人才。在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培訓中增加相關內容和課程,提高領導幹部在城鄉建設中保護傳承歷史文化的意識和能力,結合典型違法案例開展領導幹部專項警示教育。加強省內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大修繕技藝傳承人和傳統建築工匠的培養,弘揚工匠精神。
五、強化組織保障
(十四)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認識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重大意義,加強對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全面領導,增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使命感、緊迫感,要敬畏歷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態,把全面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與加快城鄉建設高度統一起來。
(十五)加強資金保障和獎勵激勵。健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財政保障機制,省和市縣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做好資金保障。要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國家級、省級重大項目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脫貧地區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鼓勵市縣政府研究制定獎補政策,通過以獎代補、資金補助等方式支持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獎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拓展社會資金籌措渠道。
(十六)完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加強與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完善全省及地方性保護利用法規體系,分類制定省級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和指導檔案。市縣根據立法許可權出台地方保護法規和管理辦法。
(十七)加強執法監督。完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將巡查工作納入社區格線化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範疇。各市縣要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檢查,及時發現並制止各類違法破壞行為。省級相關主管部門定期進行抽查檢查。鼓勵舉報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違法違規行為。逐步建立省、市縣互聯互通的監測平台,實現動態監管。
(十八)強化考核問責。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強化對領導幹部履行歷史文化保護工作情況中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參考。對不履職盡責、保護不力,造成已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或應列未列的歷史文化資源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處理。加大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公益性訴訟力度。
(三)建立健全保護對象名錄。研究歷史文化特質和形態,分類建立各級保護名錄和分布圖,明確保護範圍和管控要求。省級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各類保護對象的認定標準,市縣政府落實保護傳承工作屬地責任,廣泛動員公眾參與,擴大普查範圍、延展普查年代區間、擴充保護對象,開展全域全要素歷史文化資源調查和保護對象的申報認定工作,全面梳理和發掘不同歷史時期的歷史文化遺存,尤其要將近現代、新中國成立以後、改革開放以來有代表性的建設成果納入保護名錄。
三、加強保護利用傳承
(四)明確各類保護重點。各市縣要科學劃定各類保護對象的保護範圍和必要的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有序開展珍貴文物修復。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其周邊環境,大力實施原址保護,加強預防性保護、日常保養和保護修繕等工程。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周邊環境整治,明確保護重點和保護要求,重點實施定安古城遺址、海口中山紀念堂等保護項目。結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瓊崖片區革命文化保護利用等標誌性工程,強化跨區域、跨流域歷史文化遺產的整體保護。保護好崖州古城、中和古鎮、鋪前古鎮、定安古城等歷史文化名鎮以及三亞保平村、文昌十八行村、定安高林村等歷史文化名村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歷史風貌、人文環境及其所依存的自然景觀環境。保護能夠真實反映不同時期地方傳統風貌和民族特色的歷史地段。保護歷史建築風貌外觀、結構和構件等重要部分,加強歷史建築安全評估,及時加固修繕,消除安全隱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態,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和當代價值。
(五)強化數位化保護管理。按照國家和省關於標誌牌設立的要求,對已公布的歷史建築等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對象實行掛牌保護,開展數位化信息採集、測繪建檔。充分利用國土空間智慧化治理平台,匯交各類保護對象檔案資料,加強信息化數據管理,實現數據互通共享和動態維護更新,及時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對象的空間信息納入“一張圖”並對外公布。鼓勵有條件的傳統村落開展數位化展示,面向公眾提供瀏覽、檢索、數據挖掘與展示服務,讓歷史文化保護對象“活起來”。
(六)嚴格管控各類建設活動。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歷史建築管理制度。在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工程建設的,應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經文物主管部門核定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的土地,實行“先考古、後出讓”制度,在文物管理部門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原則上不予收儲入庫或出讓。在城市更新和鄉村振興行動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亂真,不破壞地形地貌、不砍老樹,不破壞傳統風貌,不隨意改變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隨意更改老地名。在城市更新範圍內,要組織對相關區域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普查評估並認定公布,提出歷史文化遺產和風貌管控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經認定公布的歷史建築。對不得不拆除的,應充分評估論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
(七)推進活化利用示範項目。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促進城鄉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融合,讓更多文物和文化遺產活起來,構建歷史文化展示線路、景觀、廊道。加大文物開放力度,利用具備條件的文物建築作為博物館、陳列館等公共文化設施,提升公共空間。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理利用,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現代生產生活。探索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保護與發展路徑,促進工業旅遊、生態農業、鄉村振興發展。保護海洋水下文化遺存,加強南海海洋國土安全教育資源合理利用。引導老字號向歷史文化街區聚集,促進街區發展文化、旅遊等業態。挖掘保護對象的潛在價值,塑造歷史賦能,深耕文化內涵,著力發展文化創意、傳統文化研學、鄉村博物館、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影視拍攝、民俗體驗、特色餐飲等精品項目,打造文化旅遊特色產業。
(八)提升城鄉建設品質。城鄉建設工程選址,應儘可能避開歷史文化遺產。按照留改拆並舉、以保留保護為主的原則,採用“繡花”“織補”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開放空間,補足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多元探索現代化生活和傳統文化的有機結合。保護各類保護對象的人文環境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延續整體空間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加強重點地段建設活動管控和建築、雕塑設計引導,嚴格控制天際線和空間視廊,營造歷史文化與時代特色共生的海南城鄉風貌。
(九)弘揚歷史文化。加大民族優秀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船型屋”等文化遺產古建築的保護修復,促進黎錦苗繡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發展,推動海南熱帶雨林與黎苗族傳統聚落項目申報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遺產。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組織瓊崖革命根據地相關紀念設施修繕改造,推動母瑞山革命根據地紀念園、紅色娘子軍紀念園、六芹山革命根據地紀念園等紅色文化地標建設,挖掘海南敢闖敢試的特區精神,策劃一批特區文化精品項目。深度挖掘三沙市南海更路簿、瓊海市潭門漁港、陵水縣疍家漁村等海洋文化資源,積極宣傳我省海洋特色文化。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十)完善保護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聯席會商制度,自然資源和規劃、旅遊文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履行好牽頭協調職責,宣傳、發改、工信、民政、財政、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等部門協同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共同推進全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市縣黨委、政府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健全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責任制,做好歷史文化保護對象的維護、修繕、利用等工作。市縣有關部門要履行監管責任,對本級及轄區內歷史文化遺產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
(十一)推動多方參與。鼓勵各方主體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規劃、建設、管理各環節發揮積極作用。推動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支持市場主體持續投入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積極扶持保護傳承規劃、設計、施工、修繕、養護、運營、推廣等綜合型、專業性企業,為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提供智庫服務支撐。
(十二)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推動文明交流互鑒,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展示和利用,推動“非遺進校園”“非遺進夜市”“非遺進景區”“非遺進鄉村”等系列活動,加強海南傳統建築技藝、黎族傳統紡染織繡技藝、傳統音樂、飲食、中醫藥、老字號等傳承保護,繁榮發展瓊劇、海南八音、儋州調聲、木偶戲、盅盤舞、花瑰藝術、冼夫人信俗等民間藝術。以開展海南黎族苗族傳統節日三月三、軍坡節、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大型歡樂節、藝術節等活動為契機,通過新聞報導、短視頻、微電影等方式,策劃宣傳推廣活動。
(十三)培育專業人才。在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培訓中增加相關內容和課程,提高領導幹部在城鄉建設中保護傳承歷史文化的意識和能力,結合典型違法案例開展領導幹部專項警示教育。加強省內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大修繕技藝傳承人和傳統建築工匠的培養,弘揚工匠精神。
五、強化組織保障
(十四)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認識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重大意義,加強對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全面領導,增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使命感、緊迫感,要敬畏歷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態,把全面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與加快城鄉建設高度統一起來。
(十五)加強資金保障和獎勵激勵。健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財政保障機制,省和市縣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做好資金保障。要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國家級、省級重大項目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脫貧地區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鼓勵市縣政府研究制定獎補政策,通過以獎代補、資金補助等方式支持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獎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拓展社會資金籌措渠道。
(十六)完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加強與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完善全省及地方性保護利用法規體系,分類制定省級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和指導檔案。市縣根據立法許可權出台地方保護法規和管理辦法。
(十七)加強執法監督。完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將巡查工作納入社區格線化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範疇。各市縣要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檢查,及時發現並制止各類違法破壞行為。省級相關主管部門定期進行抽查檢查。鼓勵舉報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違法違規行為。逐步建立省、市縣互聯互通的監測平台,實現動態監管。
(十八)強化考核問責。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強化對領導幹部履行歷史文化保護工作情況中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參考。對不履職盡責、保護不力,造成已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或應列未列的歷史文化資源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處理。加大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公益性訴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