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是2017年十堰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6〕29號)要求,為做好我市文物工作,不斷提高新形勢下我市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水平,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文物工作的重要意義
  文物承載燦爛文明,留存歷史記憶,維繫民族精神,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深厚滋養,是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根脈,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資源,是城市的“金色名片”。加強文物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十堰地處漢江中上游,作為長江、黃河流域古代文化相互交流、碰撞、融合的重要過渡地帶,境內文化遺產數量多,是全省的文物資源大市。在現代化經濟建設過程中,不斷加強文物保護,對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擴大城市文化影響力、增強文化自信、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十二五”期間,我市文物事業取得了一定成就。全社會保護文物的意識進一步增強,文物保護基礎工作不斷夯實,資源狀況基本摸清,博物館建設步伐加快,文物事業呈現良好發展態勢。但是必須清醒看到我們在文物保護經費投入、機構隊伍建設、文物安全保護、文物資源開放利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全市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對歷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以強烈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加強對文物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好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使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民眾;要切實把文物工作納入文化建設重要內容,明確責任,強化措施,狠抓落實,推動文物事業科學發展,為推動十堰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新的趕超和跨越做出應有貢獻。
  二、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圍繞“內修生態、外修人文”的重大方略,深入挖掘和系統闡發文物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努力為服務鄂豫陝渝毗鄰中心城市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二)主要目標。到2020年,文物資源狀況全面摸清,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重大險情排除率達到100%,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明顯改善;文物保護單位“縣為基礎、一處一策”管理制度全面落實,文物安全形勢明顯好轉;文物利用水平進一步提升,文博創意產業不斷壯大;博物館體系健全完善,免費開放服務功能和社會教育作用更加完備;文物行業人才隊伍結構不斷最佳化,專業水平明顯提升;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民眾,文物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進一步增強。
  三、明確責任
  (一)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文物心存敬畏,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建立由主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把文物安全管理經費、機構建設等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針對文物保存狀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堅持每年逐級簽訂《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層層壓實責任,將文物工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市對縣綜治考評內容。
  (二)強化主管部門職責。文物保護,基礎在縣。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文物行政機構建設,根據本地文物工作實際,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承擔文物保護管理職能。市縣兩級文物管理機構要牢固樹立守土有責意識,強化監管,敢於擔當,切實履行文物保護職責。要根據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全市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數據資源庫,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實現文物資源動態管理,推進信息資源社會共享和文物普查成果轉化利用。有計畫地對轄區內的文物開展保護利用工作。
(三)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完善全市文物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解決文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規劃部門要配合文物部門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作為項目審批依據,在城鄉規劃中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發改部門要將文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支持文物保護建設項目。發改、住建、國土等部門在進行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時,應當書面徵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財政部門要落實文物安全應急專項經費,對存在重大險情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在資金安排上予以支持。教育部門要加強與文物部門的協調合作,建立中小學生參觀博物館的長效機制,將文物知識納入校本課程設定或教學計畫,逐步將文物保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要加大對盜竊、盜掘、盜撈、倒賣、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並在結案後及時向文物部門移交涉案文物。
  (四)落實社會責任。鄉鎮文化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明確文物保護責任人,加強對轄區內文物的監督與巡查,並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使用、管理不可移動文物,應當依法履行修繕、保養義務,自覺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保文物安全。需要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變更用途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按規定程式報批。鼓勵和支持非國有文物所有人將文物的所有權、使用權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對移交人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四、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
  (一)夯實文物保護基礎。加強文物保護“四有”工作,確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有保護範圍、有保護標誌、有記錄檔案和有保管機構。要增強“四有”工作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利用科技手段精確劃定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建立詳細全面的文字、圖片、影像等檔案。2017年12月前,完成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編制工作;2018年12月前,完成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工作;2020年12月前,完成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工作。
  (二)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認真做好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讓城市保留歷史文化、讓居民記得住鄉愁。重視對城鎮現存歷史街區、古鎮、古村落、古建築、鄉土建築的保護,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拆除的,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新農村建設、城鎮化建設、棚戶區改造等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重點做好城區東風公司老廠房等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對十堰城市建設史、產業發展史中有特殊意義的建(構)築物、市政設施等加強普查。切實加強竹谿縣中峰鎮甘家嶺村、房縣軍店鎮下店子村、丹江口市官山鎮呂家河村、張灣區黃龍鎮黃龍灘村、鄖陽區胡家營鎮凍青溝村、丹江口市浪河鎮黃龍村等傳統村落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
(三)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對存在重大險情的文物保護單位,優先安排、爭取專項資金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加強文物日常養護巡查和監測保護,防止因維修不當造成破壞。嚴格執行文物保護工程的實施程式和質量控制措施,確保每項工程取得實效。繼續加強對體現地方特色文化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重點做好世界文化遺產武當山古建築群的保護工作。加強對鄖陽區學堂梁子遺址、鄖西縣黃龍洞遺址、白龍洞遺址等古人類文化遺址的保護。加強對茅箭區均鄖房縣委縣政府舊址、丹江口市均縣蘇維埃政府舊址、竹山縣施洋烈士故居等紅色文物的認定與保護,開展系列專題展覽,充分發揮舊址、故居在愛國主義教育中的陣地作用。加強對代表性鄉土聚落和建築的保護,保護和利用農耕文明遺存。
  (四)實施“一處一策”,完善文物安全防範體系。根據“一處一策”工作要求,按照文物建築重點防火、古墓葬重點防盜掘、古遺址重點防破壞等防護要求,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文物安全管理網路,逐級逐處落實文物安全責任。2017年底前,省級以上(含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要全部建立“一處一策”工作機制,2018年底前,“一處一策”工作要全部覆蓋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認真做好博物館、紀念館的安防、消防工作,以人防為主,採取有效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確保館藏文物安全。建立文物定期巡查制度,開展文物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對文物、博物館單位的保護管理情況開展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隱患,及時制止與查處違法行為。
  (五)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適時制定出台我市對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維修、博物館建設、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文物保護。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會力量以捐資、捐助設施設備、捐贈藏品、興辦博物館等方式參與文物事業發展。發展壯大文物志願者隊伍,完善志願者服務機制,努力實現志願者素質提升和文物事業發展的雙贏。
  (六)加強基礎理論研究。重視十堰文物保護利用的理論研究,以堅實的理論研究做支撐。探索建立十堰文物保護專門研究機構,大力引進專業人才,夯實我市文物研究基礎。充分調動我市高等院校、十堰博物館等科研機構和單位的力量,針對出土文物、地方鄉土建築、重要遺址遺蹟開展科學研究。尤其要抓住我市古人類文化遺存分布的資源優勢,開展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為科學研究提供考古材料,爭取在早期古人類文化的研究上有所突破。
  五、穩步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
  (一)擴大文物資源社會開放度。有序推進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發揮文物資源在文化傳承、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已對公眾開放的要進一步挖掘潛力、提升服務,未對公眾開放的要逐步對公眾開放;由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使用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局部或定時開放;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向公眾開放、提供展覽展示服務的,文物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主動向社會公開藏品信息和展覽信息,完善管理與服務,滿足公眾的教育、研究、欣賞需要。
(二)創新利用開發渠道。將文博創意產業作為文化產業的重要內容,支持鼓勵國有博物館開展文博創意產品研發和銷售。對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國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除外),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積極推動文物與旅遊融合,做好上津古城、黃龍古建築群等文物保護單位的開發利用工作。
  (三)推動博物館事業發展。讓保存在文物庫房的文物“活起來”。國有博物館要加強館藏文物研究,充分運用“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博物館傳播的內容、形式和手段,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出一批主題鮮明、富有特色的精品展覽。充分發揮文物在教育教學中的作用,促進文教融合,完善博物館青少年教育功能。鼓勵各博物館加強館際交流,提高博物館藏品利用效率,推動十堰文物“走出去”和市外文物“引進來”。
  六、完善保障機制
  (一)加強文物執法。認真組織開展法人違法專項整治行動,建立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常態化治理的長效機制。文物建築的產權單位(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人)要切實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文物違法案件公示、公告制度,通過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方式,警示、震懾文物犯罪和違法違規行為。
  (二)嚴格責任追究。市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大經費投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護及文物安全應急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按工作需要逐年適當增加。市、縣(市、區)財政要加大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國有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經費投入力度。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擴寬經費投入來源。支持設立公益性文物保護基金,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公民等社會力量投資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逐步形成文物保護投入多元化機制。通過出台文物保護補償辦法等方式,廣泛吸收社會資金用於文物保護及博物館建設。
  (四)強化隊伍建設。鼓勵支持文博專業人員參加各類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不斷提升專業素質。加大考古學、博物館學、文物保護等學術專業人才的引進力度,給予文博事業單位更多的自主權和選擇權,不斷最佳化引進政策、人才待遇等措施,為專業人才發展提供良好機遇。
  (五)加大宣傳力度。要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納入普法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內容。加大重大文物保護工程和重要考古新發現的宣傳力度,組織文物精品展覽、講座進校園、進社區、進軍營,推進文物保護成果融入國民教育,營造“全民知曉、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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