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是201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推動文化強省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文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科學合理有效的文物保護利用體系基本形成,文物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進一步增強,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民眾。世界文化遺產數量力爭有新突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達到200處以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達到1000處以上,博物館、紀念館數量達到150個以上。文物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大,免費開放工作水平進一步提高,文博創意產業持續發展。基本建設中的考古和文物保護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文物安全執法督察體系基本建立,執法力量得到加強,安全形勢明顯好轉。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行業人才隊伍結構不斷最佳化,專業水平明顯提升。
  二、落實保護責任
  (一)落實各級政府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牢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敬重祖先留下來的珍貴遺產,統籌做好文物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責任,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存狀況、文物保護法定職責履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執行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支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文物行政機構建設,最佳化職能配置。文物保護,基礎在縣。縣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文物保護機構和職責,完善文物保護員制度,推行政府購買文物保護服務,逐處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二)落實文物行政部門監管責任。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和管理全省文物工作。監管、處理全省文物的維修、搶救、發掘、科研、安全、宣傳、法制建設以及博物館發展等重大問題,對市級人民政府落實文物保護法定責任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指導、支持市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文物工作。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文物工作的落實、推進和監管。檢查、督導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發現、處理文物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對縣級人民政府落實文物保護法定責任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指導、支持縣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做好本轄區的文物工作。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文物工作的實施和監管。組織基層文博單位做好文物建築日常管理和養護。動員、組織文物所在地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落實文物保護責任。指導、檢查、督促文物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承擔保護義務,落實保護措施,合理管理利用。組織文物保護員開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隱患。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及時發現、報告、解決文物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
  (三)落實相關部門共管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主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相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依法承擔的保護文物職責。在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中,發改、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宗教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針對主要問題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公安、海關、工商、文物等部門和單位要保持對盜竊、盜掘、盜撈、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完善嚴防、嚴管、嚴打、嚴治的長效機制,結案後應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涉案文物。教育部門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養方面給予支持和傾斜。
  (四)落實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護責任。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其所有或使用文物的保護責任主體。進一步做好不可移動文物權屬確認工作,明晰、落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護管理責任。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和使用人簽訂文物使用保護責任書,由使用人承擔保護管理責任;無法確定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聘請文物保護員負責保護管理。企業、行政村、社區等集體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和企業、村委會、居委會等簽訂文物保護協定,由企業、村委會、居委會等承擔保護管理責任。個人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和所有人簽訂文物保護協定,由所有人承擔保護管理責任。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將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的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由文物所有人負責監督、文物使用人具體承擔保護管理責任。
  三、加強保護管理
  (一)做好全省文物登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組織做好文物資源的調查、申報、登記、定級、公布工作。建立全省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數據資源庫,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實現文物資源動態管理,推進信息資源社會共享。認真組織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遴選工作。
(二)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核定本行政區域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依法及時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工作,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有記錄檔案、有標誌說明、有保護管理機構)基礎工作。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開展險情排查,對存在重大險情的文物保護單位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相關工作,在項目申報審批和實施上開闢"綠色通道",在資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對尚未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要專人定期看護。加強文物保護規劃編制實施,要將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製成員單位,按照"多規合一"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由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編制。各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和使用人要做好文物日常養護巡查和監測保護,提高管理水平,重視歲修,減少大修,防止因維修不當造成破壞。組織實施一批具有重大影響和示範意義的文物保護重點項目。各地開展文物保護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規律,依法實行能確保工程質量的招投標方式和預算編制規範。
  (三)加強城鄉建設中的考古和文物保護。依法做好基本建設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保護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時效。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及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相關手續。不得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因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拆除的,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高度重視城市改造和新農村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加強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和傳統村落整體格局、歷史風貌和文物建築保護,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
  (四)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有針對性開展文物病害分析和健康評估,建立國有館藏文物基礎資料資料庫,制定館藏文物修復計畫,分類推進珍貴文物保護修復工程,重點做好書法繪畫、簡牘帛書、碑帖拓本、古籍圖書、金屬文物、革命文物等易損文物的搶救修復。實施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物證征藏工程,全面徵集新中國成立以來反映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實物,記錄時代發展,豐富藏品門類。依法組織考古發掘單位及時向博物館移交文物。
  (五)加強革命文物保護與展示。注重革命文物的維修保護。認真組織革命文物資源調查、登記、認定、申報、定級、公布工作。徵集各時期革命史料和實物,豐富革命文物館藏。編制全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規劃,實現革命文物保護全覆蓋,重點推進重要革命名人故居和重大革命歷史事件舊址遺址的本體保護、內涵挖掘、陳列展覽和環境整治、設施完善等,建設一批集保護、展示、宣傳、教育、體驗和旅遊等功能為一體的革命文化公園和革命紀念園區,為愛國主義教育和紅色旅遊提供核心支撐。
  (六)加強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和保護管理。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要求,加強老司城遺址的保護、管理、監測、展示與利用。積極推進通道、綏寧侗族村寨,鳳凰區域性防禦體系和"萬里茶路"(湖南段)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做好價值研究、文物保護、環境整治、展示利用等基礎工作。
  (七)加強文物保護園區建設。以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考古遺址為重點,以文物本體保護為核心,按照文物本體保護好、周邊風貌格局和生態環境整治好、文物內涵展示好、服務功能完善好、當地民生改善好的標準,大力推進文物保護園區建設,在城鄉逐步建設開放一批歷史文化公園和考古遺址公園,提升區域歷史文化形象,帶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發掘和保護一批"處處有歷史、步步有文化"的小鎮小村,培育和建設一批湖南經典文化村鎮。
(八)加強文物安全防護。實施全省文物平安工程,重點推進實施一批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項目,完善博物館、文物建築防火防盜和古遺址古墓葬防盜防破壞設施。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範應急預案,落實國家文物局、公安部《關於印發<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的通知》(文物督發[2015]11號)精神,實施文物建築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落實省文物消防安全管理聯合工作機制。開展經常性文物安全檢查和自查,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重要文博單位和文物資源密集的地方可設專門警務室,切實降低文博單位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風險,切實保障文物安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要組織實施好本區域內文物平安工程,把文物安全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管理,嚴厲打擊盜掘、盜竊、走私文物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全面落實文物管理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基層文物安全管理,健全縣、鄉、村三級文物安全管理網路,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
  四、推動合理利用
  (一)加強博物館建設和開放服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博物館建設作為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積極發展博物館事業。支持博物館、紀念館根據有關規定,按需求及時開展基本陳列提質改造工作,提升基本陳列質量。促進館藏資源和展覽的交流共享,提高藏品展出率和利用率,減少藏品閒置。充分發揮文物在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作用,利用館藏資源,策劃推出一批具有鮮明教育作用、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題陳列展覽、文物影視節目和圖書等多媒體出版物。促進省級文博單位資源與基層共享、工作向基層傾斜,省博物館要通過總分館制、博物館聯盟等方式,加強對市縣博物館的指導和扶持。支持將更多的博物館納入財政支持的免費開放範圍,加強博物館免費開放運行績效評估。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博物館建設,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建設縣域特色專題博物館。文化、文物、教育部門要在有條件的城市推動建立中小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的長效機制,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定和教學計畫,組織學生到當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探索實施智慧博物館項目,讓博物館融入現代生活。制定政策措施,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
  (二)打造文物利用品牌,促進文化旅遊融合發展。發揮文物資源在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壯大旅遊產業中的重要作用,重點培育和打造以韶山毛澤東同志故居、花明樓劉少奇同志故居、汨羅任弼時同志故居、瀏陽胡耀邦同志故居等革命名人故居和秋收起義文家市會師舊址、平江起義舊址、湘南起義舊址、湘鄂川黔革命根據地舊址、紅軍長征遺址等革命歷史事件舊址為代表的紅色旅遊品牌,以屈原、賈誼、周敦頤、王船山、陶澍、魏源、曾國藩、譚嗣同、陳天華、黃興、蔡鍔等歷史名人遺蹟為代表的名人文化旅遊品牌,以炎帝陵、舜帝廟等為代表的中華始祖文化旅遊品牌,以老司城等為代表的世界文化遺產旅遊品牌,以鳳凰古城、洪江古商城、張谷英村等為代表的古城古村旅遊品牌,以里耶古城遺址、城頭山遺址、銅官窯遺址、炭河裡遺址等為代表的大遺址旅遊品牌,以省博物館等為代表的博物館文化品牌,提升文化旅遊融合發展的品質和魅力。
(三)大力發展文博創意產業。深入挖掘文物資源的價值內涵和文化元素,重點支持具備條件的文博單位依託自身館藏品牌資源、優秀陳列展覽等要素,積極與社會力量深度合作,建立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合作機制,積極穩妥推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積極推動省博物館、毛澤東同志紀念館、劉少奇同志紀念館的文博創意產品試點工作。積極組織文博單位實施"網際網路+中華文明"行動計畫,讓湖湘文物活起來。
  (四)堅持合理適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於文物保護為前提,建立健全嚴格規範、引導有序的文物保護單位開放利用評估體系和制度,做好文物景區景點遊客承載量的合理預估和確定,堅決禁止對文物資源的無序、過度、破壞性開發利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整體交由企業管理。
  五、嚴格依法行政
  (一)完善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推進《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湖南省文物保護單位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修訂工作。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積極推動出台文物保護地方法規規章,健全文物法治保障體系。省文物行政部門要在相關部門支持下,及時出台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相配套,實用有效、便於操作的文物行業管理規範、技術標準,進一步提升文物工作的標準化、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二)強化文物督察。完善文物保護監督機制,加強層級監督,依法對市、縣、鄉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督察,對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督辦,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對影響惡劣的要約談文物所在地政府負責人。加強社會監督,暢通文物保護社會監督渠道,建立完善電話舉報、網路舉報、來信來訪舉報機制,認真受理查辦民眾舉報的文物違法行為。
  (三)加強文物執法工作。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明確文物行政執法主體,落實文物行政執法責任,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督察力量,大力督察督辦文物違法案件,依法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能,杜絕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文物行政部門要強化預防控制措施,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制止違法行為。建立案件分級管理、應急處置、掛牌督辦等機制,建設文物執法管理平台。加強文物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要將文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納入普法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內容。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做好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普及工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各文博單位要將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普及作為重要工作任務常抓不懈,利用國際博物館日、文化遺產日等,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和執行文物保護法的自覺性。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館、考古等有關企事業單位的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行為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五)嚴格責任追究。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落實保障措施
  (一)保障經費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年增加投入。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多措並舉,落實保護資金的投入。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財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換、容積率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加強經費績效管理和監督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拓寬社會資金進入文物保護利用的渠道。
  (二)加強科技支撐。發揮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充分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文物信息化建設,推動文物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根據我省文物特色和實際需求,推進跨部門跨地區協同創新,重點建立文物保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文物修復基地、文物科技創新聯盟等,著力實施1-2個國家級和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科技項目。
  (三)重視人才培養。解放思想,創新機制,探索多元用人方式,壯大文博人才隊伍力量。加快文博領軍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複合型管理人才培養,形成結構最佳化、布局合理、基本適應文物事業發展需要的人才隊伍。組織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文物部門專業人才,實施保護項目與人才培養聯動戰略,加快文物保護修復、文物考古、展覽策劃、政策研究等緊缺人才培養。重視民間匠人傳統技藝的挖掘、保護與傳承。加強縣級文物行政執法、保護修復等急需人才培訓,適當提高市縣文博單位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加大非國有博物館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培訓力度,完善文物保護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制度,加強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文物保護相關學科建設和專業設定。
  (四)引導社會參與。支持、指導城鄉民眾組織和文物保護志願者參與文物保護活動,鼓勵向國家文物事業捐獻文物或捐贈資金,鼓勵社會資本依法依規投資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在不改變文物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投資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努力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新格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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