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是2016年重慶市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市文物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態勢。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文物保護面臨著新形勢、新問題和新困難,必須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使命感。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全國文物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深入挖掘和系統闡發文物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不斷提高我市文物保護水平和管理能力,深入推進文化強市建設,為建設城鄉統籌發展的國家中心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益屬性。政府在文物保護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拓寬人民民眾參與渠道,共享文物保護利用成果。
堅持服務大局。始終把保護文物、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建設共有精神家園作為文物工作服務大局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籌協調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民生改善的關係,充分發揮文物資源傳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
堅持改革創新。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破除影響文物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更新觀念,協同創新,發揮社會各方面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積極性。
堅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律法規體系,全面落實法定職責,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文物事業在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市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中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具有重慶特色的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基本建成,歷史文化名城特色更加彰顯。
——全市文物保護體系基本完善,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良好,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明顯改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全面落實,有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基本實現向公眾開放。
——建成歷史、革命、抗戰、工業、自然與科技五大博物館群,全市博物館總數達到120家;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進一步加強,館藏文物5000件以上博物館文物保存環境基本達標;館藏文物利用效率明顯提升,文博創意產業長足發展,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和社會教育作用更加彰顯。
——文物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形成,執法督察制度基本完善,執法力量得到加強,安全責任體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勢明顯好轉。
——文物行業人才緊缺現狀明顯改善,人才隊伍結構不斷最佳化,專業水平明顯提升。
——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民眾,文物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進一步加強。
二、落實保護責任
(四)落實政府責任。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提高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敬畏祖先留下來的珍貴遺產,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責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解決文物保護突出問題。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針對文物保存狀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五)強化主管部門職責。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職,敢於擔當,守土盡責,不辱使命。加強市級文物行政機構建設,最佳化職能配置,依法履行職責。文物保護,基礎在區縣(自治縣),區縣(自治縣)文物行政部門是文物保護的實施單位,也是當前的薄弱環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文物工作實際,加強文物行政機構建設,推進區縣(自治縣)文物管理所標準化建設,明確職責,充實力量。
(六)加強部門協調。市和區縣(自治縣)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國土房管、規劃、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審批協調機制。建立由文化執法、文物、公安、城鄉建設、國土房管、環保、旅遊、宗教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針對重大問題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公安、海關、工商、文物等部門和單位要保持對盜竊、盜掘、盜撈、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完善嚴防、嚴管、嚴打、嚴治的長效機制。有關單位在結案後應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涉案文物。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經濟信息、科技、文物等部門和單位要共同推進國家文物保護裝備產業重慶基地建設。教育部門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養方面給予支持和傾斜。
(七)明確文物保護責任人。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保護管理機構的,保護管理機構是保護責任人;屬於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機構是保護責任人。文物所在地塊儲備期間,所有權人搬離的,土地儲備機構為保護責任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無法確定文物保護責任人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應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義務,承擔保護修繕責任。
三、全面加強文物保護
(八)加強文物資源管理。建立文物登錄製度,依法開展文物調查、申報、登記、定級、公布工作,完善標準,規範程式。公布第三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立全市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歷史文化資源信息庫,推進文物資源管理數位化、信息化、動態化,加強管理,推進共享。
(九)加強規劃編制實施。將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城鄉規劃委員會決策機製成員單位,按照“城鄉規劃全覆蓋”工作要求,編制文物保護專業規劃,其重點保護內容應納入城鄉規劃。市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儘快組織劃定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報市政府審定公布;組織編制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加快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市規劃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依法劃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編制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逐處落實保護措施,並嚴格執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應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度,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在1∶500地形圖上劃定。
(十)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排險工程,到2020年,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重大險情排除率達到100%。加強文物日常巡查和監測,加強歲修,減少大修,防止因維修不當造成破壞。繼續實施石窟寺及石刻、革命文物和抗戰文物、巴渝古建築、大遺址、三峽後續文物等五大文物保護重點工程,策劃實施大足石刻臥佛、歌樂山革命遺址、老鼓樓衙署遺址、重慶古城牆、巫山龍骨坡等一批具有重大影響和示範意義的重點保護項目。推動合川釣魚城、涪陵白鶴梁水下題刻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加強工業遺產、文化線路、文化景觀等新型文化遺產保護。遵循文物保護工程特殊規律,嚴格遵守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實行確保工程質量的招投標方式和預算編制規範,制定文物保護工程計價取費標準。
(十一)強化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高度重視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堅持原址保護原則,不得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在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區、文物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工程項目的工程選址和土地出讓階段,有關部門應依法徵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作為土地和城鄉規劃並聯審批依據。建設單位要主動報請市文物行政部門對項目所在地進行考古調查和勘探發掘,將所需經費納入工程預算。在城市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中,應先期開展文物資源調查,逐處落實保護措施,禁止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突擊性拆除。通過公益性基金、社會募集等方式籌措資金,解決產權屬於私人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維修資金補助問題。產權人應依法履行保護義務,對開展保護工作確有資金困難的,可以適當方式予以資助;對保護不力的,經協商一致,通過置換、徵收等方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實施統一保護與利用。
(十二)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館藏珍貴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修復計畫,重點修復革命文物、三峽出土文物、書畫古籍等,每年修復1000件以上。實施文物預防性保護工程,配備一批具有環境監測功能的珍貴文物展櫃,完善博物館館藏文物的監測和調控設施,對全市珍貴文物全部配備櫃架囊匣。加強文物徵集工作,實施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物證征藏工程,重點徵集西南大區、三線建設、三峽工程、重慶直轄等新中國成立以來反映重慶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的重要實物。依法籌建重慶文物進出境管理機構及涉案文物鑑定機構,加強文物進出口及涉案文物管理。
(十三)加強文物安全防護。實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動實施一批重點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項目,完善文物建築防火和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盜防破壞設施,切實降低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風險。嚴厲打擊涉及文物活動的各種犯罪活動。全面落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屬地責任,完善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文物安全三級管理網路。加強基層文物安全管理,明確鄉鎮(街道)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綜合文化站)的文物保護職責,落實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文物保護員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落實保護員補助經費。
(十四)鼓勵社會參與文物保護。鼓勵、支持村(居)委會等民眾自治組織保護管理使用區域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開闢為文化室、文物展示室等公益文化場所。出台鼓勵、扶持捐獻文物及捐贈資金投入文物保護行為的政策措施,對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切實加強文物市場和社會文物鑑定的規範管理,積極促進文物拍賣市場健康發展。大力扶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發揮文物行業協會、志願者組織作用,提高公眾參與度,形成全社會保護文物的氛圍。
四、拓展文物適度利用
(十五)挖掘發揮文物核心價值。重點挖掘研究巴渝文化、抗戰文化、三峽文化、移民文化、統戰文化等特色文化資源內涵,以物知史,以物見人,傳播優秀傳統文化,引領社會文明風尚。每年新推出一批文物展覽,策劃一批文物影視節目和圖書等多媒體出版物。實施博物館教育功能提升工程,鞏固博物館青少年教育試點成果,推動建立中小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的長效機制,中國小校應結合課程設定和教學計畫,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
(十六)促進保護成果全民共享。完善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擴大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逐步將全市免費開放的博物館全部納入財政支持範圍。完善博物館免費開放運行績效評估管理體系。推動博物館內涵式發展,提升展陳質量,通過聯展、借展、巡展、合作辦展等方式,促進館藏資源、優秀展覽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加強區縣(自治縣)博物館建設,實現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博物館全覆蓋;推動智慧博物館、生態博物館、社區博物館建設,繼續開展流動博物館展覽進學校、進社區、進鄉鎮、進軍營、進企業活動,促進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支持文物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開展綜合利用示範項目試點。推動有條件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築建設各類專題博物館、陳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對公眾開放。
(十七)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文旅融合,發揮文物在旅遊發展中的支撐作用,根據文物資源特色,打造石刻游、古鎮游、三峽游、抗戰游、自然科普游等文化文物旅遊品牌。依託紅岩革命遺址開展紅色旅遊,創建國家5A級旅遊景區和黨性教育基地,進一步擴大紅岩革命品牌在全國的影響力。推出一批旅遊精品線路,培育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的體驗旅遊、研學旅行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及傳統村落休閒旅遊線路,增加地方收入,擴大居民就業。在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中,堅持以人為本,注重文物保護與延續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條件相統一,制定抗戰遺址、傳統民居文物建築保護修繕技術導則,分類推進整體保護、外貌保護和局部保護。切實加強文物市場和社會文物鑑定的規範管理,促進文物拍賣市場健康發展。
(十八)大力發展文博創意產業。以文博單位和文化創意設計企業為主體,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單位館藏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選擇一批文化文物單位開展試點示範,通過委託經營、授權經營等方式,加強與第三方文化創意企業合作,共同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推動優秀文化資源與創意設計、旅遊等跨界融合,與新型城鎮化緊密結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間,豐富城鄉文化內涵。加強品牌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交易。強化政策支持,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納入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體系支持範圍。支持創建一批文博創意產業研發基地,開發原創文化產品,打造文化創意品牌。國有文化文物單位要積極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創意產品研發、生產和經營。實施“網際網路+中華文明”行動計畫,推進文物資源數位化進程,支持和引導企事業單位通過市場方式讓文物活起來,講述文物故事,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
(十九)擴大文物事業對外影響力。繼續拓展對外交流渠道,全面推動文物對外合作交流。配合國家有關部委推進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和返還。積極參與國家在國(境)外舉辦的文物展覽,深化與市(國)外博物館的文物交流合作,推出大足石刻、恐龍化石標本、館藏珍貴文物等一批文物外展交流品牌,舉辦高質量的國際文物博物館學術會議與論壇。推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長江經濟帶沿線省市,在文物保護領域的實質性合作,加強渝台文物交流,進一步擴大重慶文物事業對外影響力。
(二十)合理適度利用文物。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於文物保護為前提,以服務公眾為目的,以彰顯文物歷史文化價值為導向,以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為底線。文物景區景點要合理確定遊客承載量;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整體交由企業管理。
五、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一)完善文物保護法規規章。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情況,適時啟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修訂工作。制定《大足石刻保護條例》,開展《紅岩遺址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基本形成具有重慶特色的文物保護法規體系。
(二十二)強化文物督察。加強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督察力量。加強層級監督,依法對區縣(自治縣)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情況進行專項督察,對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督辦,對重大典型案例進行集中曝光,對影響惡劣的要約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人。完善文物保護社會監督機制,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公開信箱等方式,暢通文物保護社會監督渠道。
(二十三)加強文物執法工作。進一步加強文物執法工作,保證文物執法力量。市和區縣(自治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合理劃分文物執法許可權,切實履行好文化執法職能。文物資源密集、安全形勢嚴峻的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門的警務室。文物行政部門要強化預防控制措施,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建立案件分級管理、應急處置、掛牌督辦等機制,建設文物執法管理平台。
(二十四)嚴格責任追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將文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納入普法教育規劃,納入黨校和行政學院(學校)的教學內容。市和區縣(自治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要將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普及作為重要工作任務常抓不懈,切實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和執行文物保護法的自覺性。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要將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普及作為重慶文化遺產宣傳月活動的重要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以案釋法普法教育活動。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館、考古等有關企事業單位的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行為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六、夯實文物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六)保障經費投入。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國有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範疇,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多措並舉,落實保護資金的投入。探索對文物集中區域、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的財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換、容積率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不斷完善文物保護補償辦法。加強經費績效管理和監督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探索開發文物保護保險產品,拓寬社會資金進入文物保護利用的渠道。
(二十七)加強科技支撐。發揮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充分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文物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通過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重點支持館藏有害生物控制、南方石質文物、考古出土文物保護、紅岩文化展演與傳播集成與示範等方面的科技攻關,實施一批重點科技示範工程。
(二十八)重視人才培養。實施國家文博人才培養“金鼎工程”,通過學歷教育、委託培養、“師承制”、學術帶頭人、赴外交流學習等一系列途徑,加快文博領軍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複合型人才培養,完善文物保護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制度,形成結構最佳化、布局合理、基本適應我市文物事業發展需要的人才隊伍。建立文物保護首席專家制度。加強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文物保護相關學科建設和專業設定,切實改變文博行業人才緊缺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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