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文山州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經濟合作園區管委會,州直各委、辦、局:
為切實做好我州文物保護工作,進一步發揮文物資源在傳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全州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6〕11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州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
文山州歷史悠久、傳統光榮,人傑地靈、風光秀麗,民風淳樸、文化多樣,是民族文化大州。公元前111年西漢王朝將文山納入版圖,特定的地理環境和民族風情,造就了文山州特色鮮明、豐富多彩的民族傳統文化。通過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截止2013年,我州登錄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總數441項,其中:新發現200項,複查241項(古遺址75項、古墓葬23項、古建築129項、石窟寺及石刻100項、近現代史跡及代表性建築114項115處),已定級並公布實施保護的132項(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2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2項13處、州級文物保護單位25項、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93項),2016年1月和2017年1月新發現岩畫點2處。有館藏可移動文物5222套34499件。保護利用好這些珍貴文物資源,對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傳承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建設民族文化強州,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國民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推進文山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二)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深入挖掘和系統闡釋文物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為建設民族文化強州,推動文山科學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2.基本原則。堅持公益屬性,發揮政府主導作用,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共享文物保護利用成果。堅持服務大局,統籌協調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民生改善的關係,充分發揮文物資源傳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堅持改革創新,破除影響文物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積極性。堅持依法管理,加大文物執法力度。
3.主要目標。到2020年,文物事業在我州經濟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更大更好發揮;文物資源狀況全面摸清,州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良好,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明顯改善,非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得到落實,有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基本實現向公眾開放;博物館體系進一步完善,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得到加強,珍貴文物較多的博物館藏品保存環境基本達標,博物館展陳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明顯提升,文博創意產業起步發展;州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防範設施達標,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防範設施顯著改善;文物工作隊伍明顯加強,文物執法體系基本形成;考古研究和文物科技保護水平得到提高;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局面基本形成,文物對外交流與合作得到深化。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有新的突破。
二、重點工作和任務
(一)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大力開展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和保護規劃編制。加強文物保護單位日常巡查和監測,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注重日常管養和歲修,減少大修,防止不當維修。實施危急文物搶救保護工程,對存在重大險情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實時給予重點關注,各級財政部門給予重點經費支持。重視革命遺址、對越作戰遺蹟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認定和維修保護。規範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依法實行確保工程質量的招投標方式和預算編制規範,推行文物保護規劃、維修方案設計和工程實施方案第三方評審,強化文物保護項目經費績效管理。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準轉讓、抵押,不得將其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整體交由企業管理。(責任單位:州文廣體局、州旅發委,各縣〈市〉人民政府)
(二)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積極推進珍貴文物保護修復工作,開展館藏文物修復保護,及時修復瀕危珍貴文物,優先保護材質脆弱珍貴文物。實施文物預防性保護工程,不斷完善州、縣市級博物館和重點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監測和溫濕度調控設施,對珍貴文物配備櫃架囊匣,對展陳珍貴文物配備具有環境監測功能的展櫃。開展我州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物證征藏工作,重點徵集新中國成立以來反映我州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實物,豐富藏品門類。(責任單位:州文廣體局、州民宗委,各縣〈市〉人民政府)
(三)加強少數民族文物保護。加強對少數民族傳統村落及民居建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認定和維修保護。重視徵集收藏少數民族文物工作,探索建立我州民族文物分類和定級標準。支持民族文物資源豐富的縣(市)建設民族博物館,鼓勵各級各類博物館、文物收藏單位舉辦民族文物陳列。(責任單位:州文廣體局、州民宗委,各縣〈市〉人民政府)
(四)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高度重視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將各地文物部門作為同級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製成員單位,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加強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傳統村落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不斷改善其基礎設施、提升其環境質量,嚴禁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破壞性建設。嚴格審批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建設項目,未經文物部門審批不得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做好基本建設中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保護,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完善有關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制定出台的文物保護補償辦法,探索解決產權屬於私人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維修資金補助問題;縣級政府在符合國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產權屬於私人的不可移動文物所有者宅基地退補和補償機制。(責任單位:州文廣體局、州發改委、州國土資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州移民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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